[公告]华安添颐: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 已获2015年6月4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1140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 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 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 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6、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 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 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 照本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其他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 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 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 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网点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0,000元。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 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5年6月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 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 宜。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082993、 029-87651811、028-85268583或024-22522733)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 抗力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和股指期货 ,可 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为 混合 型基 金,其 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添颐养老混合。 基金代码:001485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 发起资金的认购 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 、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坚持绝对收益投资理念,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采取稳健的投资 策略, 追求资产的长期稳 定 增值。 9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 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3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0 、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11、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 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2、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 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网点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0,000元。 3、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 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 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 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5% M≥500万 每笔1000元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 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 应认购费率为 0.8 %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1 + 0.8 % )= 99,206.35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9,206.35 = 793.65 元 认购份额=( 99,206.35 + 50 ) /1.00 = 99,256.35 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费金额 为 500 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 500 = 99,500 .00 元 认购份额=( 99,500 + 50 ) /1.00 = 99,550.00 份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993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 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 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 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 10万元以上): 1、开户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中午不休息,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 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 工作日9:30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 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 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 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 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对持浦发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浦发银行全国 各指定网点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办理“银基通”签约后,即可直接通过华 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设在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部 或分公司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 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 确认手续。 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如下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 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 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 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 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 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验资 账户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 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 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682 传真:021-68475623 联系人:夏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 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 刘佳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 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 ) 22288888 传真:( 021 ) 2228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边卓群 、 蒋燕华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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