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濮阳惠成: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上海)新logo 关于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上海)新logo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45-46层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指派金诗晟律师、卢钢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 简称“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12年9月18日出具了《关于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书》、《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于2012年12月26日出具了《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3年3月29日出具了《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3年8月23日出具了《关于濮阳惠成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对发行 人截止2013年12月31日前三个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14 年3月21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955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且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财务指标、财产情况等信息发生了变化,因此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1 该处《公司法》系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公司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濮阳惠成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 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四、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并对前述引 用内容进行确认,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五、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六、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本所律师基于 发行人的上述保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八、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 明。 九、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作定义的名称、词语,除另有说明外,应与2012 年9月18日本所律师为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所定义的名称、词语具有相同 含义。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论述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于2014年3月6日召开的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后又于2014年4月11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 上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控股股东濮阳市奥成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关于调 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从而重新审议了相关议 案或延长了相关议案的有效期。 发行人2013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发行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3) 发行股票数量: ① 不超过200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数量为准), 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老股”)数量预计不超过1,0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转让老股股东需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② 新股发行数量与老股转让数量调整机制: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等自 身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在满足自身资金需求后,公司可 根据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适量进行老股转让。公司将根据发行市场 情况和公司自身资金需求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新股发行数 量和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③ 老股转让数量分配机制:符合老股转让条件的股东包括濮阳市奥成化 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成化工”)、上海汉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汉丰投资”)、濮阳市惠裕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裕物 资”),其中奥成化工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300万股、汉丰投资老股转 让不超过400万股、惠裕物资老股转让不超过300万股。 若发生老股转让,无论是否达到老股转让数量的上限,奥成化工、 汉丰投资、惠裕物资均按照3:4:3的比例分配老股转让总数。 (4)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 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5)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本次A股发行的发行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 根据本次A股发行时的中国证券市场状况,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具体发行价格由公司根据实际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7) 发行费用:本次公开发售与新股发行执行相同的承销费率。公司和 转让老股的股东各自承担相应的承销费用。除承销费外的其他发行 费用由公司承担。 (8) 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9) 决议有效期: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所必须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 会的核准审批。发行人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项,还需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发行后上市的核准。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是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实质性条件,具体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 年持续盈利,并且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文件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 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6000 万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60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000万股,其中公司股东公开发售数量为不超过10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若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份全部发行完毕,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 证明以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 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 8、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 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惠成化工按照其账面净资产值折股通过整 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惠成化工成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1年度、2012年度、2013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 28,644,365.38元、人民币39,438,372.34元、人民币40,814,996.62元,2012年和 2013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 据)累计为人民币80,253,368.96元,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 净资产为人民币202,380,244.02元,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 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6000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因此,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远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标准,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 经核查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截止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政府机构证明等文件,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顺酐酸酐衍生物等精细化学品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其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 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一直为顺酐酸酐衍生物等 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也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为王中锋、杨瑞娜 夫妇,未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根据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工商基本信息页等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合理查验,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的规定。 9、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 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三会”文件,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 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且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 投票计票制度,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 定。 11、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956号,以下简称“《内控报告》”)以及发 行人的陈述,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3、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 以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4、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5、 根据发行人2012年5月11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以及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拟用于1.5万吨/年顺酐酸酐衍生物扩产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用于主营 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规模、财务 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除须按照《证券法》第十条的 规定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获得证券交易所 的同意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中国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因 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公司,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没有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 等方面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没有发生 变化。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情 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没有发 生变化。 八、 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一)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未发生变化,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化,具备持续经 营的能力。 (二)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1年、2012年度、 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61,803,377.76元、人民币359,204,016.97元、 人民币361,001,038.42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05%、96.03%、92.01%。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绝大部分,主营业务突出。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 (一)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关于濮阳惠成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不存在 新增关联方。 (二)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以下关联担保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关 联交易,亦未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关联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中锋先生为发行人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 月1日期间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使用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3300万元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中锋先生、杨瑞娜女士为发行人在2013年7月 24日至2014年7月24日期间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路支行申请使 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中锋先生为发行人在2013年9月15日至2014 年9月2日期间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区支行申请使用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2500万元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起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资产状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发行人当前的主要资产情况 如下: 1、 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书面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当前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编号 土地使用权人 座 落 地号 用 途 使用权类型 使用权面积 (㎡) 终止日期 1 濮国用 (2011)第 0154号 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胜利西 路北、经 五路东 010060100011000 工业 用地 出让 32932.93 2045.5.15 2 濮国用 (2012)第 0012号 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经五路 东、胜利 西路北 010060100065000 工业 用地 出让 22569.90 2061.12.2 3 濮国用 (2012)第 0022号 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经五路 西、胜利 西路北 010060100066000 工业 用地 出让 10878.70 2062.3.1 4 濮国用 (2013)第 0147号 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濮水路 南、濮盛 路东(化 工二路) 010060100069000 工业 用地 出让 47974.40 2063.9.27 2、 发行人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等书面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当前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编 号 房屋所有权人 座 落 建筑面积 (㎡) 用途 登记时间 1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1-15360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胜 利西路路北 056-13-001-0- (1-4)-00 1288.25 工业 2011.10.12 2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1-15361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胜 利西路路北 056-13-005-0-1-00 860.47 仓储 2011.10.12 3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1-15362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胜 利西路路北 056-13-010-0-1-00 829.87 仓储 2011.10.12 4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1-15363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胜 利西路路北 056-13-008-0-1-00 197.69 工业 2011.10.12 5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1-15364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胜 利西路路北 056-13-009-0-1-00 78.16 工业 2011.10.12 6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1-15365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胜 利西路路北 056-13-003-0-1-00 279.00 仓储 2011.10.12 7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1-15366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胜 利西路路北 056-13-007-0-1-00 240.77 工业 2011.10.12 8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1-15367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胜 利西路路北 056-13-011-0-1-00 50.22 办公 2011.10.12 9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1-15368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胜 利西路路北 056-13-002-0- (1-2)-00 300.23 工业 2011.10.12 10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1-15369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胜 利西路路北 056-13-004-0-1-00 247.26 仓储 2011.10.12 11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1-15370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胜 利西路路北 056-13-006-0- (1-3)-00 2087.24 办公 2011.10.12 12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4-07036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经 五路路西、胜利 西路路北 056-17-001-0- (1-4)-00 2920.00 工程技术 中心楼 2014.5.23 13 濮房权证市字第 2014-07041号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市辖区经 五路路西、胜利 西路路北 056-17-002-0- (1-6)-00 3647.32 车间 2014.5.23 3、 发行人拥有的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核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当前拥有下表所示著作权: 登记号 作品名称 作品类别 著作权人 首次发 表时间 登记 日期 国作登字 -2014-F-00132634 惠成标志 美术作品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 月20日 2014年3月18 日 4、 发行人拥有的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当前拥有下表所示注册商标。这些注册商标均已取 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 商标名称 注册人 核定使 用商品 注册号 有效期限 1 濮阳惠成电 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第1类(酐、环烷 酸、制造颜料用化 学制剂) 7336414 自2011年6 月14日至 2021年6月 13日止 2 说明: C:\Users\bingo\AppData\Roaming\Tencent\Users\44831642\QQ\WinTemp\RichOle\DXZ}T9CO7LILAWMRRZG2(HC.jpg 濮阳惠成电 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第42类(化学研 究、材料测试、包 装设计、造型[工 业品外观设计]、 建筑学、服装设 计、计算机软件咨 询、艺术品鉴定) 10820440 自2013年 12月7日至 2023年12 月6日止 3 濮阳惠成电 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第1类(油类用化 学添加剂;玻璃遮 光剂;铸造制模用 制剂;制漆用化学 制剂;促进剂;耐 酸化学物质;工业 用化学品;除杀真 菌剂、除草剂、除 莠剂、杀虫剂、杀 寄生虫剂外的农 业化学品;实验室 分析用化学物质 制剂(非医用、非 兽医用);焊接用 化学品(截止)) 10820412 自2013年7 月21日至 2023年7月 20日止 5、 发行人正在申请的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正在进行3项商标的注册申请,且均已由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受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 申请使 用商品 申请号 申请日期 1 说明: C:\Users\bingo\AppData\Roaming\Tencent\Users\44831642\QQ\WinTemp\RichOle\DXZ}T9CO7LILAWMRRZG2(HC.jpg 濮阳惠成 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 公司 第20类 13711614 2013.12.10 2 濮阳惠成 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 公司 第19类 13711568 2013.12.10 3 濮阳惠成 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 公司 第9类 13715785 2013.12.10 6、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当前拥有下表所示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人 有效期限 1 2-溴芴的制备 方法 发明 ZL200910064266.1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2月25 日起20年 2 内亚甲基六氢 邻苯二甲酸酐 及其生产方法 发明 ZL200910066315.5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30 日起20年 3 一种利用混合 碳四生产六氢 苯酐的方案 发明 ZL201010030147.7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 日起20年 4 一种生产液体 四氢苯酐的新 方法 发明 ZL200410010078.8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河 南省科学院化学研 究所 2004年2月24 日起20年 5 四甲撑马来酸 酐的合成方法 发明 ZL200810049952.7 河南省科学院化学 研究所有限公司、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3 日起20年 6 5-降冰片烯 -2,3-二甲酸 酐生产方法 发明 ZL200910064267.6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河 南省科学院化学研 究所有限公司 2009年2月25 日起20年 7 反应过滤干燥 机 实用新型 ZL201020169111.2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5 日起10年 8 结片机 实用新型 ZL201020168803.5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5 日起10年 9 一种喷雾造粒 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120017622.7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0 日起10年 10 外型纳迪克酸 酐的制备方法 发明 ZL201110022351.9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0 日起20年 11 一种红外辐射 固体干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220141924.X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6 日起10年 12 一种无水无氧 过滤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220126395.6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0 日起10年 13 一种酸性气体 吸收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220126401.8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0 日起10年 14 双滚筒结片机 实用新型 ZL201320374941.2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7 日起10年 7、 发行人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如下表所示: 序 号 专利名称 专利 类型 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 申请日 1 内亚甲基 六氢邻苯 二甲酸酐 及其生产 国外 发明 欧洲申请号:10825966.4-1211 韩国申请号:10-2012-7010102 濮阳惠成化工有 限公司2 2010年 4月10 日 2 鉴于当初该专利的申报时间为2010年4月10日,而当时发行人名称尚为“濮阳惠成化工有限公司”,故 受理通知书中的公司名称仍为发行人前身名称。 方法 2 一种双滚 筒结片机 及结片方 法 发明 201310262114.9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 6月27 日 3 电子封装 用缩水甘 油酯型环 氧树脂及 其制备方 法 发明 201210052799.X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 3月2日 4 一种利用 混合碳五 生产甲基 纳迪克酸 酐的方法 发明 201210063204.0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 3月12 日 5 一种合成 双(二苯 基膦)烷 烃的方法 发明 201210103019.X 濮阳惠成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 4月10 日 经发行人告知,前表所示第1项技术成果已获得韩国专利授权,但鉴于发行 人尚未取得任何书面通知,因此该项技术成果暂按照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处理。 经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前表所示第3项、第4项技术成果均 已获授权公告,并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但鉴于发行人尚未取得任何书面通 知,因此该两项技术成果仍按照已被受理的专利申请处理。对于发行人之前已被 受理的“一类降冰片烯衍生物的生产方法”、“2-氨基-9,9’-二取代基芴的制备方 法”两项专利申请,经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查询系统,当前均处于“驳 回失效”状态,因此前表不再列示该两项专利申请。 8、 发行人拥有的技术成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当前自行拥有或与其他方共有下表所示技术成果,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技术成果名 称 技术成果所有人 鉴定证书 组织鉴定单位 1 芴类光电材 料中间体的 开发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科学技术成果鉴 定证书(豫科鉴委 字[2010]第832 号)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 甲基四氢苯 酐的制备新 工艺 河南省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有限公司3、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成果鉴 定证书(豫科鉴委 字[2006]第089 号)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3 甲基六氢苯 酐的合成新 工艺 河南省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有限公司、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成果鉴 定证书(豫科鉴委 字[2006]第090 号)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4 裂解乙烯碳 四碳五资源 高效利用制 备酸酐类电 子材料新技 术 河南省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有限公司、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 轻工业学院、河南工业大 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科学技术成果鉴 定证书(豫科鉴委 字[2009]第359 号)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5 年产万吨系 列酸酐合成 新工艺开发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河南省科学院化 学研究所有限公司、郑州 轻工业学院、河南工业大 学、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北 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 科学技术成果鉴 定证书(中化学科 鉴字[2010]第027 号) 中国化工学会 6 二苯基膦衍 生物的开发 与应用 河南省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有限公司、濮阳惠成电子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豫科鉴委[2012] 第2048号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7 聚醚胺的开 发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濮科鉴字[2013] 第060号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3 有关鉴定证书上列示的完成单位为“河南省科学院化学研究所”,但鉴于河南省科学院化学研究所已改制, 并更名为“河南省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名称,故此处按当前使用名称列示,以下均同。 9、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 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等(不含房屋 及建筑物)账面原值为人民币41,513,995.97元,账面净值为人民币27,653,044.53 元。 10、 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利限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权利限制如下: (1)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循环贷 款而将其所拥有的濮国用(2011)第01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 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2)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区支行之间自2013年9 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签署的合计最高本金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的 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提供专利质押担保,质押专利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人 有效期限 1 2-溴芴的制备 方法 发明 ZL200910064266.1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2月25 日起20年 2 内亚甲基六氢 邻苯二甲酸酐 及其生产方法 发明 ZL200910066315.5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30 日起20年 3 一种利用混合 碳四生产六氢 苯酐的方案 发明 ZL201010030147.7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2 日起20年 4 反应过滤干燥 机 实用新型 ZL201020169111.2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5 日起10年 5 结片机 实用新型 ZL201020168803.5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5 日起10年 6 外型纳迪克酸 酐的制备方法 发明 ZL201110022351.9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0 日起20年 7 一种红外辐射 固体干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220141924.X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6 日起10年 8 一种无水无氧 过滤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220126395.6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0 日起10年 9 一种酸性气体 吸收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220126401.8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0 日起10年 10 一种喷雾造粒 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120017622.7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0 日起10年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将要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现就截至2014年2 月21日,发行人将要或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重大合同 披露如下: 1、借款合同 序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金额 合同利率 贷款起 止日期 担保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分行 濮阳惠 成电子 材料股 份有限 公司 循环借款最高 额度1000万元 中国人民银 行基准贷款 利率上浮 10% 2013年12 月23日至 2014年12 月22日止 借款人以其所拥有的 濮国用(2011)第015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 该土地上的房屋建筑 物抵押担保 2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濮阳 开发区支行 濮阳惠 成电子 材料股 份有限 公司 1000万 固定年利率 6.6% 自2013年9 月15日起 30日内提 清借款,自 实际提款日 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 王中锋先生依据2013 年PYHKZ7131高保字 002号《最高额保证合 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 起12个月 保;发行人依据2013 年PYHKZ7131高质字 002号《最高额质押合 同》提供专利质押担保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濮阳 开发区支行 濮阳惠 成电子 材料股 份有限 公司 1000万 固定年利率 6.6% 自2013年 11月7日起 30日内提 清借款,自 实际提款日 起12个月 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 王中锋先生依据2013 年PYHKZ7131高保字 002号《最高额保证合 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 保;发行人依据2013 年PYHKZ7131高质字 002号《最高额质押合 同》提供专利质押担保 4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郑州 东风路支行 濮阳惠 成电子 材料股 份有限 公司 500万 中国人民银 行基准贷款 利率上浮 10% 2013年9月 26日至 2014年3月 26日 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 王中锋、杨瑞娜作为保 证人,提供不可撤销保 证担保 2、担保合同 序号 合同编号 担保人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类型 担保额度 担保的主债权期限 1 2013年 PYHKZ7131高质字 002号 濮阳惠 成电子 材料股 份有限 公司 濮阳惠 成电子 材料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濮阳 开发区支 行 质押 最高本金人 民币2500万 元以及由此 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等费 用 2013年9月15日至 2016年9月15日 2 2011年营 业(抵)字 0048号 濮阳惠 成电子 材料股 份有限 公司 濮阳惠 成电子 材料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濮阳分行 抵押 人民币1100 万元 2012年1月4日至2015 年1月3日 3、采购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对方 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合同签署日期 1 侨友化工产品销 售合同 山西侨友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山西侨友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采购顺酐 人民币 1,197,800元 2014年2月17日 4、销售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对方 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合同签署日期 1 工业品买卖合同 胜利油田新大管 业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 发行人胜利油田新大管业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甲 基四氢苯酐固化剂 人民币802,560 元 2013年12月26日 2 购销合同 中山凯中有限公 司 发行人向中山凯中有限公 司提供四氢苯酐 人民币585,000 元 2014年1月11日 3 购销合同 嘉兴市嘉港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向嘉兴市嘉港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甲基 四氢苯酐 人民币503,976 元 2014年2月20日 4 Purchase contract Prochema 发行人向Prochema提供六 氢苯酐 117,600美元 2014年1月15日 5 Purchase contract PENPET Petrochemical Trading GMBH 发行人向PENPET Petrochemical Trading GMBH提供六氢苯酐 252,000美元 2014年1月23日 6 Purchase contract PENPET Petrochemical Trading GMBH 发行人向PENPET Petrochemical Trading GMBH提供甲基六氢苯酐 217,536美元 2014年2月10日 7 Purchase contract PENPET Petrochemical Trading GMBH 发行人向PENPET Petrochemical Trading GMBH提供六氢苯酐 292,100美元 2013年12月20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签订上述合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不存在 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二)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目前不存在 法律纠纷。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利等原因而产 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 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的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有重大资产的置换、 剥离、出售及收购兼并的情况,也未有进行重大资产的置换、剥离、出售及收购 兼并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规定进行了 修订,提出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外,发行 人当前有效适用的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及其运作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对其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三项议事规则现行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2014年1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4年3月6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2014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濮阳惠成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濮阳惠成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2、董事会召开情况 2013年12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4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等议案。 2014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审议<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4-2016)>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监事会召开情况 2013年12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2014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2016)>的议案》等议案。 经查验前述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 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董事会、 监事会的通知、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继续符合《管 理办法》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行的规定和要求。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论述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情况。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以往本所出具文件所述变化事项外,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关于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中论述了发行人税务及其财政补贴情况,发 行人当前沿用之前论述的主要税种、税率。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并取得了河 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341000013),有效期三年。截止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未获新增税收优惠。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2014年2月17日,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 局、濮阳市国家税务局分别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严格依法纳 税,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任何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处罚的情形。2014年2月19日、2014 年2月20日,濮阳市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证 明》,确认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严格依法纳税,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 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生偷漏税等违法行为,未受过税收征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获得的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号 项目名称 补助依据 补助金额 入账金额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1 封装用高性能环氧树脂 固化剂研发及产业化 工信部财函 [2011]295号 5,000,000.00 122,708.35 1,900,000.00 - 2 高性能电子封装材料的 产业化 濮财预[2011]122号 1,610,000.00 - 1,610,000.00 - 3 1.5万吨/年顺酐酸酐衍 生物项目 濮财技(2012)176 号 1,400,000.00 1,400,000.00 - - 4 高性能系列酸酐电子封 装材料的开发 濮财预[2011]411号 1,260,000.00 280,000.00 980,000.00 - 5 上市奖励资金 濮财预(2012)118 号 豫濮管办(2011) 12号 1,000,000.00 - 1,000,000.00 - 6 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提 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濮财预[2011]236号 1,000,000.00 - - 1,000,000.00 7 OLED光电材料中间体 的开发 濮财预[2011]446号 1,000,000.00 - - 1,000,000.00 8 财政产业化项目后续补 助 濮财指(2012)390 号 690,000.00 - 690,000.00 - 9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 目 国科发财(2012) 917号 500,000.00 - 500,000.00 - 10 工业经济发展突出贡献 奖 濮文[2012]8号 370,000.00 - 370,000.00 - 11 优秀企业 濮文[2012]8号 50,000.00 - 50,000.00 12 2011年度全市重点项目 建设先进(法人)单位 濮文[2012]8号 20,000.00 - 20,000.00 13 风电叶片材料-聚醚胺 的研究开发 濮财指[2012]38号 300,000.00 - 300,000.00 - 14 年产15000吨纳迪克酸 酐新工艺研究开发 濮财预[2011] 67 号 300,000.00 - - 300,000.00 15 濮阳市有机光电材料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 濮财办预[2010]99 号 濮财预[2011]67号 250,000.00 - - 150,000.00 16 降冰片烯衍生物的技术 开发项目 濮财办预[2010]99 号 濮财预[2011]67号 100,000.00 - - 50,000.00 17 电子级新型封装材料内 次甲基六氢苯酐的开发 濮财预[2011]110号 300,000.00 - - 300,000.00 序 号 项目名称 补助依据 补助金额 入账金额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18 电子级封装材料内次甲 基四氢苯酐的中试开发 濮财预[2011]114号 300,000.00 - 150,000.00 150,000.00 19 高性能电子封装材料甲 基六氢苯酐(MHHPA) 的中试生产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 术创新基金无偿资 助项目合同代 码:08C26214101055 180,000.00 - - 180,000.00 20 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 项目 豫人社博管(2012) 9号 70,000.00 - 70,000.00 - 21 博士后研发项目经费 豫人社博管[2012]1 号 60,000.00 - 60,000.00 22 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 项目经费 濮知[2006]18号 50,000.00 - 50,000.00 - 23 高新区主任质量奖 豫濮高文[2011]135 号 30,000.00 - 30,000.00 - 24 内亚甲基六氢邻苯二甲 酸酐及其生产方法专利 (PCT/CN2010/071679) 濮财办预[2010]447 号 20,000.00 - - 20,000.00 25 濮阳市财政中心工业和 信息化局企业奖励资金 20,000.00 - 20,000.00 - 26 芴类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濮阳市科技进步奖 证书 15,000.00 - 15,000.00 - 27 河南省财政厅国外申请 专利补助 豫知[2012]117号 15,000.00 - 15,000.00 - 28 濮阳市开发区财政局环 境提升奖励 濮开文(2012)219 号 6,000.00 - 6,000.00 - 29 芴类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河南省科技进步奖 证书 5,000.00 - 5,000.00 - 30 新增出口奖励 濮政[2011]9号 2,100.00 - - 2,100.00 31 专利资助经费 濮知[2012]11号 1,500.00 - 1,500.00 - 32 开发区财政局第三批中 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 目资金 濮财指[2012]631号 396,400.00 396,400.00 - - 33 收开发区财政局突出贡 献企业奖励资金 濮开发[2013]5号 50,000.00 50,000.00 - - 34 濮阳市优秀外来投资企 业 濮文[2013]16号 50,000.00 50,000.00 - - 35 工业经济发展贡献奖 濮文[2013]16号 150,000.00 150,000.00 - - 36 电子化学品重点实验室 濮财指[2013]61号 200,000.00 200,000.00 - - 37 芴类光电材料中间体的 开发(201201-201312) 濮财指[2013]87号 300,000.00 300,000.00 序 号 项目名称 补助依据 补助金额 入账金额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38 OLED空穴传输材料的 产业化 (201207-201406) 濮财指[2013]148号 1,260,000.00 1,260,000.00 39 LED器件封装关键材料 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濮财指[2013]127号 3,375,000.00 3,375,000.00 40 年产1.5万吨系列酸酐 产业化(贴息) 濮财指[2013]302号 425,000.00 425,000.00 41 专利申请补贴 1,500.00 1,500.00 42 先进企业奖励 濮文[2013]34号 10,000.00 10,000.00 43 工业企业环境提升奖金 濮经开文[2013]143 号 8,000.00 8,000.00 合计 22,150,500.00 8,028,608.35 7,782,500.00 3,212,100.00 经核查,2013年,发行人未取得政府书面补助依据的政府补贴的金额仅为 人民币1500元,占当期营业外收入及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极低,因此发行人未 取得政府书面补助依据的政府补贴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大部分都有政府书面文件支持,具备 补助依据,少量财产补贴没有书面文件支持,但其占当期营业外收入以及当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均很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享受的 财政补贴与相关已有批文一致,其使用符合批准的方式和用途;发行人的经营成 果对财政补贴不存在严重依赖。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环境保护 濮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月15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2010 年以来,认真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期间未发生重 大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事故,未有因严重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或可 能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情形。 (二) 质量技术监督 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2月18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设 立以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产品和 服务符合国家制定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标准,没有因违反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和质量监督管理标准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 工商行政管理 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月13日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每年 均按时接受年度检验,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被市工商局 以市局名义作出过行政处罚。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