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众兴菌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时间:2015年06月10日 02:01:47 中财网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GLG Beijing e-logo-new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香港


地址:
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
大厦
9

邮编:
100026


电话:
+86
6589
0699
传真:
+86
6517
6800


网址: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一

















................................
................................
................................
............................
3


................................
................................
................................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
.................
6
二、制
作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
.....
7
三、律师声明事项
................................
................................
................................
.
9


................................
................................
................................
..........................
11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
...........................
11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
.......
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
...............................
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
...........................
28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
3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
...............
4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
...............................
52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
...................
5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6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6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
7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75
十四、发
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
8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
...........................
8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9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9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
...........
93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
...........
9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
94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不适用,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具有如下
特定含义:


发行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众兴有限
/
发行人前身





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司


众兴高科





陕西众兴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众兴





陕西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


康尔福实业





天水康尔福实业有限公司


嘉兴九鼎





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九鼎





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久丰投资





天津久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祥投资





天津泰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财晟





上海财晟富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天水市工商局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辅导机构
/
主承销商
/
中金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瑞岳华






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25
万股并上



股票(
A
股)





本次公开发行的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公司章程(草案)》





经发行人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制定并通过的发
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





《公司章程》





经天水市工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天水众兴菌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中瑞岳华于
2012

7

15
日以
2012

6

30
日为基
准日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
[2012]

1285
号”《审计报
告》


《内控报告》





中瑞岳华于
2012

7

15
日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
[2012]

2104
号”《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


《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
作报告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
《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
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介


本所即原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是直属于北京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
务所。

本所与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于
1998

6
月合并组建中
国首家律师集团
——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本所亦因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北
京)事务所,
2011

6
月更名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在北京、上
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香港及
巴黎等十四地设有分支机构,并在北京设立国浩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国
浩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人
200
余人,
90%
以上的合伙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和高
级职称,其中多名合伙人为我
国某一法律领域及相关专业之著名专家和学者。本
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
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
法律服务;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
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为张鼎映律师和王娜律师,其主要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和联系方式如下:


张鼎映律师

毕业于华
中科技大学,经济法专业。曾就职于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联合大学、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自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以来,参与



了大量的证券发行、公司改制与设立、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最近三年主
要为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河北建
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青岛特锐德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项目、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并上
市项目、龙元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股票并上
市项目、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并上市项目、河北威远生物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张鼎映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
8610

6589
0699
;传真:(
8610

65176800

65176801

邮件:
zhangdingying@grandall.com.cn




王娜律师

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王娜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包括
IPO
业务、
企业债业务、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服务的行业包括机械制造、新材料、医药、新
能源等行业。最近一年主要为
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并上市项目提供专项
法律服务。



王娜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
8610

658906
99
;传真:(
8610

65176800

65176801
;邮件:
wangna@grand
all.com.cn




二、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
2012

2
月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
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
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
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过程如下:



(一)尽职调查阶段


本所律
师接受委托后,根据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提交了尽职调查清单,
并指派律师进驻发行人办公现场,收集尽职调查材料。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发
行人提交了补充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二)核查阶段


在核查过程中,本所律师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了访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
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对所获得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了审慎地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参加了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组织的中介机
构协调会,就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确定解决方案,并督促发行人按
照确定的方案办理完成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履行必要的注意
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经本
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
料,经该机构确认,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
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发行
人提供的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后的材料和说明、确认,构成本所律师
出具法
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性依据材料。



对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对本次发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
料支持的事项,本所向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并协助发行人向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加以印证。该类证明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
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资料。



(三)拟文阶段


在收集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及归



纳总结的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编报规则
12
号》等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
了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并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
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作了工作底稿。



本所律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草稿后,提交本所证券业务内核小
组进行讨论复核,内核小组讨论复核通过后,本所律师根据内核小组的意见进行
修改,最终完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定稿。



在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本所律师累计有效工作时间超过
1,500
个工作小时。



三、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
作报告。对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
12
号》的规定,
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发行人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等规定及本
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和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经本所律师审阅并确认,发行人
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而引致的法律风险。



(五)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
结论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
据的适当资格。



(六)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
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和书面证言均为真实有效,无任何重大遗
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七)
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
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合理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如下批准或授
权:


(一)
2012

8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
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
>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12

8

31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核查,发行人董
事会已于
2012

8

15
日向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2
年第四次临时

东大会的通知。






(二)
2012

8

31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2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
3,750
万股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
的发行规模为准)。





3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4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由
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5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
)拟上市地点:
深交所。




7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
议案》


根据该议案,
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发行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轻重
缓急投入以下项目:



1

年产
12
,
600
吨金针菇生产线建设项目;



2

年产
7
,
200
吨杏鲍菇生产线建设项目;



3

食(药)用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发行人
将依据项

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


入,募集资金到位后
,将用于支付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若实
际募集资金额小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资金需求
,缺口部分由
发行人以


方式
解决。






3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全部由本次发行上市
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4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



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发行人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的下列事宜: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
作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
材料;



2
)依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和监管
部门的意见及相关规定,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
行比例、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及上市地点等有关
事项;



3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上市相关的反馈意见;



4
)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
金额做适当的个别调整;



5
)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合同及协议;



6
)根据发行人需要在本次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7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
事宜;



8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后
生效的公司章程;



9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0
)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



11
)办理其他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未尽事宜。



以上授权的
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5
、《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的议案》


发行人
根据《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
年修
订)》、深交所发布的《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



司章程(草案)》,该章程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
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
生效。






(三)
2
012

9

2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最终确定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A
股)
股票股数的议案
》,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

终确定
发行人本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票股数为
3,
72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及发行人

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依法作出批准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
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
2012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
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由众兴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3

27
日在天水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注册号为
620500200002979
的《企业法
人营
业执照》。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住所为甘肃天水国家农业科技园
区,法定代表人为陶军,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111,677,800
元,公司类型为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食用菌、药用菌及其辅料的生产、销售,微生物技
术、生物工程技术、农业新技术的研发、应用、研究、推广,农副土特产品的生
产、加工、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最近三年的生



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应当解散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工商年检等资料,发行人自
2005

11

18

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其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
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有关资产权属文
件,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行人(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
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食用菌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发行人
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
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


经核查,发
行人最近三年一直从事食用菌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营业务



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陶军,未
发生变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内亦未发生重大变化,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发行人的股权清
晰,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及《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会
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及



一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并经核查,发行人及众兴有限近三年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如下
实质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二”

]







2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资
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

]







3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情况



1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辅
导,发行人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
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下列任职资格限制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交易所
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章程和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章程均已明确规定
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
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
、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予以合
理关注,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根据
《内控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
的谨慎;对相同的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关联
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
件:



①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2011
年度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依据)分别为
10,031,964.53
元、
25,666,043.83
元和
43,576,057.49
元,累计为
79,274,065.85
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9
年度、
2010
年度、
2011
年度经营活动产
生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人民币
15,819,619.06
元、
33,403,152.03
元、
93,012,219.01
元,累计为
142,234,990.1
,超过
5,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
项的规定。



③经核查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11,677,800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
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④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6

30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303,447,272.04
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为
14,041.00
元,占
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⑤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2

6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7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有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依法纳
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
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




9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中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
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10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



十七条规定的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
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1
)经查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
12,600
吨金针菇生产线建设项
目、年产
7,200
吨杏鲍菇生产线建设项目、食(药)用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具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




2
)根
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
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3
)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项目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有关备案和环境评价文件、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董事会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
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




6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建
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及《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
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外,发行人股票已经具备了在深交所上市的下列条
件:
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11,677,800
股,注册资
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111,677,800
元;若本次公开发行的
3,725
万股股份全部发行
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48,927,800
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及《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关于发行人股本不低于
5,000
万元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于
2012

8

31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发行人
2012

9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拟公开发行
3,72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若全部发行
完毕,发行人股份总数将达到
148,927,800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01%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上市规则》
5.1.1
条第(三)项关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份总数
25%
以上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核查,
发行人及其前身众兴有限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
无虚假记载,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上市规则》
5.1.1
条第(四)项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核准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外,发行人已具备了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所要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发行人是经创立大会决议,由众兴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一)众兴有限的设立


众兴有限系于
2005

11

18
日经天水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由陶军、田德

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持有注册号为
620500200002979
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时的名称为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天水市农
业高新科技示范园,法定代表人为陶军,注册资本为
101
万元,经营范围为“农
业新技术的引进、推广;食用菌及其辅料、有机肥的生产、销售;农副土特产品
生产、加工、销售”。经核查,众兴有限设立时履行了以下程序:


1

2005

5

10
日,陶军、田德共同制定了《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
司章程》。



2

2005

11

9
日,天水秦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天秦
会事验
[2005]160
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05

11

9
日止,
众兴有限已
收到陶军、田德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1
万元。

2012

7

15
日,中瑞岳华出具了“中瑞岳华专审字
[2012]

2102
号”《验资复核报告》,
验证
在验资截止日
陶军、田德的上述出资均已足额缴纳,缴纳方式为货币。



3

2005

11

10
日,天水市工商局核准了“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的使用。



4

2005

11

18
日,众兴有限取得了天水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经核查,众兴有限设立时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陶 军

53

52.50%

货币

2

田 德

48

47.50%

货币

合计

101

100.00%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众兴有限为依法设立,并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
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众兴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3

27
日在天水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为陶军,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
食用菌、药用菌及
其辅料的生产、销售;微生物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农业新技术的研发、应用、
研究、推广,农副土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众兴有限变更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时履行了以下程序:


1

2012

2

28
日,中瑞岳华以
2011

11

30
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中
瑞岳华专审字
[2012]

0490
号”《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根据
该报告,众兴有限截至
2011

11

30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值为
169,621,469.33
元。



2

2012

3

5
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1

11

30

为基
准日,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
2012
)第
80
号”《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
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众兴有限截至
2011

11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8,405.11
万元。



3

2012

3

7
日,发行人取得了天水工商局核发的“(天)名称变核私

[2012]

6205006000063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发行人的名称
为“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2012

3

9
日,众兴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陶军、田
德、嘉兴九鼎、苏州九鼎、久丰投资、袁斌、雷小
刚、刘亮、陈舜臣、王新仁和
汪国祥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中瑞岳华以
2011

11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审计的众兴有限的净资产折合股本,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
1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净资产值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5

2012

3

9
日,陶军、田德、嘉兴九鼎、苏州九鼎、久丰投资、袁斌、
雷小刚、刘亮、陈舜臣、王新仁和汪国祥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书》,一致同意设立发行人。

[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
/
(三)”

]


6

2012

3

10
日,中瑞岳华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
[
2012]

0055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3

9
日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由全体发起人
缴足。



7

2012

3

24
日,陶军等
11
名发起人召开了创立大会,审议通过设立
发行人的相关议案。

[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
/
(五)”

]


8

2012

3

27
日,发行人取得了天水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2050020000297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1

陶 军

53
,
090
,
900


53.09%

净资产折股

2

田 德

15
,
908
,
10
3


15.91%

净资产折股

3

嘉兴九鼎

8
,
750
,
096


8.75%

净资产折股

4

苏州九鼎

8
,
750
,
096


8.75%

净资产折股

5

久丰投资

7
,
499
,
808


7.50%

净资产折股

6

袁 斌

2
,
250
,
134


2.25%

净资产折股

7

雷小刚

1
,
250
,
28
7


1.25%

净资产折股

8

刘 亮

850
,
349


0.85%

净资产折股

9

陈舜臣

750
,
045


0.75%

净资产折股

10

王新仁

750
,
045


0.75%

净资产折股

11

汪国祥

150
,
137


0.1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100,000,000

100.0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
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三)发起人协议


2012

3

9
日,陶军、田德、嘉兴九鼎、苏州九鼎、久丰投资、袁斌、
雷小刚、刘亮、陈舜臣、王新仁和汪国祥作为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
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名称、住所、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设立方式、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及股份、发起人认缴股份的方式、数额和比例、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
程中的分工及所承担的责任、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费用、违约责任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为变更设立发行人而签署的《发起人协
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的
法律障碍或使其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


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如下:


1

2012

2

28
日,中瑞岳华以
2011

11

30
日为基准日,出具了“中
瑞岳
华专审字
[2012]

0490
号”《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根据
该报告,众兴有限截至
2011

11

30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值为
169,621,469.33
元。



2

2012

3

5
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1

11

30

为基准日,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
2012
)第
80
号”《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
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报告,众兴有限截至
2011

11

30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8,405.11
万元。



3

2012

3

10
日,中瑞岳华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
[2012
]

0055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3

9
日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由全体发起人
缴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
及验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创立大会及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议案、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文件,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
序及审议的议案如下:


1

2012

3

9
日,发行人筹备委员会发出召开创立大会的通知,决定于
2012

3

24
日召开发行人创立大会。



2

2012

3

24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




2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报告》




3
)《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报告》




4
)《关于设立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工商
注册登记事宜的议案》;



5

《关于选举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的议案》




6
)《关于选举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并组成公司第
一届监事会的议案》




7

《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8

《关于制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议
案》




9

《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
案》




10

《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
案》





11

《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的议
案》




12

《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的议
案》




13

《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

>
的议案》




14
)《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15
)《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的议
案》




16

《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
的议
案》




17

《关于制定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
的议
案》




18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事宜
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相关业务合同并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

用菌
的研发、
生产与
销售
,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发行人的业
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



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
署合同,独立采购,
独立
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
经营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验资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房
屋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车辆行驶证、机器设备清单等有关文件资
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
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册商标

专利
的所有权、车辆

机器设备的
所有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的情况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设置并健全了
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各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
理职权,具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和场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
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七)有关发行人独立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
经营的能力,其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情况



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资料并经核查,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有
1
1
名;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股东
14
名。

根据发行人法人股东
、合伙企业股东
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等文件、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各发起人(股东)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日,各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
、陶军


陶军

发行人的发起人
及股东
,持有发行人
47.54%
的股份(即
5
3,090,900


,系中国公民,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62050219740420****
,住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赤峪路。






2
、田德


田德系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持有发行人
14.24%
的股份(即
15
,
908
,
10
3
股),系中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62050319480415****
,住所为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石佛乡石佛村。田德系陶军的
姑丈。






3

嘉兴九鼎


嘉兴九鼎系发行人的发起人及股东,根据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
号为“
330400000015533
”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嘉兴

鼎成立于
2011

4

25
日,合伙期限自
2011

4

25
日至
2016

4

24
日,主要经营场所为嘉兴市广益路
1319
号中创电气商贸园
16

405
-
1
室,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苏州鸿仁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赵忠义),合伙企
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上述经营范围
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嘉兴九鼎持有发行人
7.84%的股份(即8
,
750
,
096

),其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性质


认缴出资
额(万元)


实缴出资

(万元)


1


苏州鸿仁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普通合伙人


500


500


2






有限合伙人


5,000


5,000


3


于之乐


有限合伙人


2,500


2,500


4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5


李有福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6


金利红


有限合伙人


1,700


1,700


7


张履洪


有限合伙人


1,500


1,500


8


戚飞波


有限合伙人


1,500


1,500


9


沈雪明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0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1


沈锦坤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2


陈美林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0


13


蒋菊昌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4


俞学雷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合计


21,700


21,700




经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天银审字
[2012]79
号”《审
计报告》审计,截至
2011

12

31
日,嘉兴九鼎的总资产为
159,329,423.66
元,净资产为
156,529,423.66
元,
2011
年度净利润为
-
3,780,5
76.34
元。截至
2012

6

30
日,嘉兴九鼎总资产为
210,664,975.14
元,净资产为
208,663,852.14
元,
2012

1
-
6
月净利润为
-
2,465,571.52
元(前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兴九鼎与发行人之间无特殊协议
或安排;除发行人董事刘晓磊担任嘉兴九鼎的关联方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之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
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与嘉兴九鼎及其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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