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众兴菌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时间:2015年06月10日 02:02:44 中财网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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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邮编:100026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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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
................................
................................
............................
4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
....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
......
17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18
四、发行人的业务
................................
................................
................................
......
22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
..........................
23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
................................
..............................
23
(二)重大关联交易
................................
................................
................................
..
26
(三)同业竞争
................................
................................
................................
..........
26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
..............................
28
(一)房屋建筑物
................................
................................
................................
......
28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
................................
..............................
30
(三)专利权
................................
................................
................................
..............
32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
................................
..........................
34
(五)在建工程
................................
................................
................................
..........
34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
......................
35
(一)重大合同
................................
................................
................................
..........
35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
..............
41
八、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
................................
..........
42
九、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
..................
43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3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
................................
................................
..
46
(一)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享受的税收优惠
................................
..............................
46
(二)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享受的财政补贴
................................
..............................
47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
................................
......
48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49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
................................
..........................
49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
..
50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
................................
......................
51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
51
(一)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合法性
................................
................................
..........
52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有关承诺
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
................................
..........................
53
十五、结论意见
................................
................................
................................
..........
62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不适用,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具有如
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
/
众兴菌业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众兴有限
/
发行人前身





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司


众兴高科





陕西众兴
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山东众兴





山东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江苏众友





江苏众友兴和菌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陕西众兴





陕西众兴菌业科技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嘉兴九鼎





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九鼎





苏州永乐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久丰投资





天津久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祥投资





天津泰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财晟





上海财晟富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天水市工商局





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瑞岳华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众环海华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会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期





2011
年、
2012
年、
2013



本次发行上市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


《公司章程(草案)》





经发行人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定并通过的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





经天水市工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众环海华于
2014

4

5
日出具的

众环审字(
2
014

010178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





众环海华于
2014

4

5
日出具的

众环专字(
2014

100095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情况报告》





众环海华于
2014

4

5
日出具的

众环专字(
2014

010097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报告》





众环海华

2014

4

5

出具的

众环专字(
2014

010096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的
专项审核报告》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


《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
[2013]44
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
[2014]

073







: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

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
《国浩律师
(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原指派张鼎映律师

王娜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

并上市
提供
专项
法律服务。因王娜律师从本所离职,经与发行人协商,本所决
定将经办律师变更为张鼎映律师、张冉律师。



张冉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张冉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包括
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
业务、并购
重组业务、企业债业务、公司法律顾问业务。服务的
行业主要包括能源
化工、
机械制造、农业、医药等。



张冉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
8610

65890699
;传真:(
8610

65176800
或者
65176801
;邮箱为:
zhangranbj@grandall.com.cn





鉴于中国证监会下发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
《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关
于修改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
的决定》(证监会
公告
[2014]11
号)以及相关监管问答文件,且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期间(以
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市相关问题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同时依据
发行人
提供的与上述变更相关的资
料,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
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
本所

师出具的其他文件
为准,
上述文件
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
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
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
从事
证券
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
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4

4

20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



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
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如下决议:


1
、发行上市方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2
)发行
数量:
本次
公开发行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3,725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发行人
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询价及协商定价结果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协
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725
万股,具体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需求量、发行新股费用和发行价格合理确定。



符合公开发售股份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
金归出售股份的股东所有,不归公司所有。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100
万股,
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若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未超过
390
万股,由
股东田德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
若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超过
390
万股,超出部分由
股东陶军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



股东陶军和股东田德
公开发售的股份,其持有时间在
36
个月以上,且不超
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
25%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
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
变更。



发行人
及公开
发售股份的各股东共同承担承销费用,按照各自发行和发售的
股份占
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其他上市及发行相关费用

发行人
承担





3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公开发行新股和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价格相同,
具体发行价格由
董事会和主承销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并协商确定。





4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




5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交所开户的合格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
)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
销。




7
)拟上市地点:
深交所。




8
)发行上市时间: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授权董事会视资本市场等情况自
主选择。




9
)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2
、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全部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
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3
、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
根据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

《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关于
修改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
的决定》(证监会公

[2014]11
号)等相关规定,拟新增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金额

17
,
18
5
万元。



新增上述银行贷款
的项目后,本次新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万元)


1


年产
12600
吨金针菇生产线建设项目


15,496


2


年产
7200
吨杏鲍菇生产线建设项目


11,237


3


食(药)用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615


4


偿还银行贷款


17
,
18
5


合计


51
,
53
3




在不改变上述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
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上述
项目的投入顺序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对应
的新股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不足部分

发行人
自筹解决。



为把握市场机
遇,使项目更快建成产生效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
之前,
发行人
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
到位后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并经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予以置换。



4
、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根据
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发行
人稳定股价的主要措施
如下:


自发行人
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如股票收盘价格(如发生除息、
除权行为,股票收盘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下同)
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如下顺序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1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行
人将在启动条件被触发之日起的十日内由董事会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
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决议作出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
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合理理由。


发行人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股份回购的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实施回购的,发行人将依法履行公告、备案、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实施股份
回购。


发行人回购股份应履行以下原则:

①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
额;

②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上述回购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6个月内实施完毕。若董事会
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至回购实施完毕前,股票收盘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回购计划。


(2)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
发行人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
一情形,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发行人
无法实施股份回购;



股份
回购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份回购方案未实施;



发行人
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

票收盘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将在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就增持股票的具
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
发行

并由
发行人
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应履行以下原则:



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
义务;



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
发行人
取得的薪酬和现金
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
50%




单次及
/
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发行人
总股本的
2%
;如上述


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但实施完
毕前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
施增持计划。




(3)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
发行人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
一情形,由除控股股东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已承诺的增持计划未实施;



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
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除控股股东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需由其增持股份
的情形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就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
(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
发行人
并由
发行人
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
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除控股股东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应履行以下原则:



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增持义务;



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各自上一年度从
发行人
取得的薪酬和
现金分红
(如有)
总和的
20%





4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发行人需强制启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
一次。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
90
日内实施完毕,但实施
完毕前
发行人
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若发行人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
诺。


5
、分红回报规划(
2014

2016



根据
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
2014

2016
)》议案,

行人近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如
下:



1
)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发行人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并结合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2)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发行人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意见。


(3)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发行人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股东(特别是
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发行人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提
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方案,提出该时间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


(4)股利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

发行人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十。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发行人的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范围。



董事会可以结合经营情况,充分考虑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提出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方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5)现金分红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投资计划或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①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发行人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发行人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

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发行人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发行人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①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②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票股利。


(7)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程序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发行人
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②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时,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
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发行人
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
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
权。



(8)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对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进行了授权。具体授权内容如下: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
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
料;


2
、依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根据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和监管部
门的意见及相关
规定,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
比例、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及上市地点等有关事项;


3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处理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股票并上市相关的反馈意见;


4
、根据可能发生的募集资金变化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资金
额做适当的个别调整;


5
、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大合同及协议;


6
、根据公司需要在本次上市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7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
宜;


8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后生
效的公司章程;


9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0
、批准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
,以及
办理
其他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未尽事宜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
本次
发行
上市的决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之核准;发行人取得上述
核准后,其股票上市交易还需取得深交所的批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
核查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事实情况以外,本所律师对
该部分补充阐述如下:


根据
《审计报告》
、《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报告》,
发行人经审计后的下列有

财务数据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
规定:


1
、发行人
201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
43,576,057.49


63,849,969.58


51,0
9
5,1
7
0.46

,累计为
158,521,19
7.53
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
201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分
别为人民币
93,012,2
19
.01
元、
94,555,575.76


93,028,601.01

,累计为
280,596,395.78

,超过
5,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的规定。



3
、截至
201
3

12

3
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407,246,853.45
元,
无形资
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净值为
17,269.74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4

截至
201
3

12

3
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
弥补的亏损,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注:
原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审计业务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团队已整体加入众环海华,基于审计事务连续性的考虑,发行人改聘众
环海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提供审计服务。此次更换审计机构事项已经发行人

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发
行人更换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2013

8

11
日众环海华出具了编号为“众环专字(
2013
)第
010580
号”的《天水
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复核报告》

验证根据
天秦会事验
[2005] 160


兰鸿会事

[2008]039
号、兰鸿会事验
[2009]034
号、兰鸿会事验
[2011]10
2
号、兰鸿会事验
[2011]115
号、兰鸿会事验
[2011]120


验资
报告


验证在
验资截止日已收到上述报告中载明的股东
出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核准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外,发行人
符合
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所要求的
实质性
条件。




、发起人
和股东
(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核查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对“
发起人和股东
”所述事实情况以外,
本所律师对该部分补充阐述如
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部分
发起人(
股东


信息于
新期间
发生了
如下变化




1
、嘉兴九鼎


嘉兴九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由赵忠义
变更为康青山

投资结构于新
期间也发生了变化,
2014

3

13
日,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湖分局向嘉兴
九鼎换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
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名称
/
姓名


性质


认缴出资
额(万元)


实缴出资
额(万元)


1


苏州鸿仁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500


500


2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4,050


14,050


3


于之乐


有限合伙人


2,500


2,500


4


李有福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5


蒋菊昌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6


徐建明


有限合伙人


1,150


1,150


7






有限合伙人


1,
5
00


1,
5
00


合计


21,700


21,700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兴九鼎与发行人之间无特殊协
议或安排。



2
、苏州九鼎


苏州九鼎的主要经营场所由“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6

1105

”变更为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
381
号商旅大厦
6

1105
室”,
投资结构
于新期间也发生了变化,
2014

3

7
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向苏州九鼎换发了变更后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截至本
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投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
名称
/
姓名


性质


认缴出资
额(万元)


实缴出资
额(万元)


1


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


1


2


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3,000


3


施洛平


有限合伙人


2,500


2,500


4


张琼武


有限合伙人


2,
000


2,000


5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0


6


金安琪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0


7


姜冰森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0





8


徐智潜


有限合伙人


2,000


2,000


9


陈唯夏


有限合伙人


1,500


1,500


10


邵海松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1


傅福麟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
2


蔡志平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
3


奚慧君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
4


陈小文


有限合伙人


1,
000


1,000


1
5


林崇玲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
6


葛春华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7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
8


王箭云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1
9


黄洁瑞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20


吕红斌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2
1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2
2


章胜益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2
3


王晓群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24


张金勇


有限合
伙人


1,000


1,000


2
5


郑胜雄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2
6


冯茂春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2
7


陈奋武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2
8


邓智慧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29


陶吟芳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3
0


徐玉亮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3
1


杨国栋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32


翁国栋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合计


40,001


40,001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苏州九鼎与发行人之间无特殊协
议或安排。



3
、久丰投资



久丰投资的主要经营场所
于新期间发生变化,
变更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
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B

301

25
”,
2013

7

2


天津市滨
海新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久丰投资换发变更后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久丰投资的投
资结构于新期间内发生了变化,
2014

4

28
日,
天津市滨
海新区工商行政管
理局向久丰投资换发变更后的《
营业执照》。



截至本
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久丰投资的投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名称
/
姓名


性质


认缴出资
额(万元)


实缴出资
额(万元



1


久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


普通合伙人


3
00


300


2


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
,000


2,000


3


湖北永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4


杨志茂


有限合伙人


3,000


3,000


5


江量宇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6






有限合伙人


1,000


1,000


7


杨艾平


有限合伙人


4
00


400


8






有限合伙人


3
00


300


9






有限合伙人


3
00


300


10






有限合伙人


40
0


400


1
1


周力强


有限合伙人


400


400


1
2


赵名茗


有限合伙人


300


300


13


何占平


有限合伙人


300


300


1
4


欧阳金梅


有限合伙人


200


200


合计


1
0
,
9
0
0


1
0
,
9
00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久丰投资与发行人之间无特殊协议
或安排。



4
、泰祥投资


经核查,新期间,泰祥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济南北安持有其
100%
股权。



经核查,
济南北安原股东
济南财汇
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财汇”)
和济
南派菲德
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派菲德”)
分别以其所持济南北安
50%
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中融信托



进行管理,并于
2013

12

25
日分别与中融信托签订《中融
-
黑石
1
号单一财
产权信托合同》、《中融黑石
2
号单一财产权信托合同》及《济南财汇经贸有限公
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济南派菲德经贸有限公司与中融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



根据上述财产权信托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财产权
信托的受益人分别为济南财汇和济南派菲德
;根据
济南北
安的工商登记信息,中
融信托现
持有济南北安
100%
的股权




经核查,中融信托股权结构为: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666

以下简称为

经纬




)持股
37.47%
,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2.986%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21.538%
,沈阳安泰达商贸有限公
司持股
8.006%




根据经纬

机披露的
2013
年度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100%
控股的中国恒天集
团有限公司系经纬纺机的实际控制人;经纬

机虽持有中融信托股权比例未超过
50%
,但其系中融信托第一大股东,且拥有中融信托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
从而对
董事会拥有实际控制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泰祥投资之间无特殊协议或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上述股东信息的变更不影响其作为发行人
股东的资格





、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发行人的业务”所述事实情况以外,本所律师对该部分补充阐述如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下:
单位:元





2013



201
2



201
1



营业收入


263,940,603.30


190,401,694.46


131,314,967.20


主营业务收入


263,486,750.00


190,346,072.46


131,268,272.20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83%


99.97%


99.96%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关联
交易和同业竞争”所述事实情况以外,本所律师对该部分补充阐述如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陶军除持有发
行人股份外,还持有

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天水众兴



52%
的股权。天水众兴具体情况如下:


天水众兴成立于
2002

7

23
日,持有天水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620500200097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陶军,注册资本和实收
资本均为
50
万元,住所为天水市秦城区太京乡窝驼村
32
号,企业性质为有限责
任公司,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食用菌的开发、推广、
种植、销售,农副产品的批发零售


。营业期限自
2002

7

23
日至
2008

7

22
日。天水众兴系由陶军和田德共同出资设立,其中:陶军出资
26
万元,持
有天水众兴
52%
的股权;田德出资
24
万元,持有天水众兴
48%
的股权。天水众
兴自成立以来,其股权结构未发生过变化。

2004

6

30
日,天水众兴因未按
期参加当年年检,被天水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
天水众兴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发行

部分
董事
、监事的其他任职情况在新期间发生了变化,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与发行
人关联关系、兼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发行人任
职情况

持股比
例(%)

其他任职情况

1

陶 军

62050219740420****

董事长、总经


47.54

陕西众兴执行董事、
总经理;
山东众兴执
行董事、

经理;

苏众友执行董事、

经理


2

袁 斌

51292719720930****


董事、副总经


2.01

--

3

刘 亮

21142119741
012****


董事、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0.76

--

4

李彦庆

62050319851107****

董事

--

--

5

刘晓磊

32040419790401****

董事

--

上海光控管理咨询服
务有限公司
副总裁


6

李安民

44010519651117****

董事

--

久银投资基金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长、弘康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北京汉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珠海瑞丰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经理


7

邵立新

22040219691001****

独立董事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合伙人

8

赵新民

62010219701215****

独立董事

--

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甘肃大禹节水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兰州长城电
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甘肃荣华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9

孙宝文

21010219640930****

独立董事

--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10

汪国祥

62050219720615****

监事会主席

0.13

陕西众兴监事、山东
众兴监事、江苏众友
监事

11

李 健

62050319820821****

职工代表监
事、生产部副
部长

--

--

12

沈天明

62050319841115****

职工代表监
事、生产部技
术负责人

--

--

13

田德

62050319480415****


副总经理

14.24


--

14

高博书

61011319741020****


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0.46


--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3
、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
经核查,在新期间,
发行人之子公司山东众兴

江苏众友
和陕西众兴
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具体情况如下:



1
)山东众兴


经核查,山东众兴的经营
范围变更为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
目:食用菌、药用菌及其辅料的种植、销售;微生物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农业
新技术的研发、应用、研究、推广。(国家禁止或限制及涉及许可的项目除外)







2
)江苏众友


经核查,江苏众友的住所变更为“
睢宁县官山镇腾龙路
”;经营范围变更为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食用菌、药用菌的研发、种植、销售;微
生物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农业新技术的研发、应用、研究、推广;农副产品的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3
)陕西众兴



经核查,陕西众兴的住所变更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城南路中段”;实收资
本变更为
5000
万元,至此,陕西众兴的实收资本缴纳完毕。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变更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
、发行人
的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关
联方
2
、董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的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
管的其他企业外,发行人的董事李安民持有北京汉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1%
的股
权,李安民之配偶刘敏持有北京汉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49%
的股权;李安民还持
有珠海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2.31%
的股权。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
《审计报告》

并经核查,
发行人于
2013
年支付的
关健管理人员
(包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
核心技术人员

报酬为
290

。发行人
2013
年度
关健管理人员
薪酬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新期间内,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发生其他经
常性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已将上述关联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无重大

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经常性关联交易
属于支付的职工薪酬,对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对本次发行
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食用菌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天水众兴的经营范围
为“食用菌的开发、推广、种植、销售,农副产品的批发零售”,虽然天水众兴



的经营范围与发行人业务有部分重合,鉴于天水众兴自
2004
年被吊销营业执照
后,无实际经
营,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且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因此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
同或相似的业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陶军


2014

4

28

向发行人出具了不可撤销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
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众兴菌业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未直接或
间接经营与众兴菌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除众兴菌业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保证不会开展
其他与众兴菌业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与众兴菌
业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
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众兴菌业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众兴菌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
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不会利用对众兴菌业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众兴菌业
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无论由本人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众
兴菌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众兴菌业均有优先受让、使用的权利。


5、本人若拟出售与众兴菌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
众兴菌业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且本人承诺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
众兴菌业的条件不逊于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6、若发生上述第4、5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
拟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众兴菌业,并尽快提供众兴菌
业合理要求的资料。众兴菌业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
买或使用权。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众兴菌业若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除众


兴菌业及其附属公司外,本人保证将不从事或投资与众兴菌业拓展后的产品和业
务相竞争的业务;若出现可能与众兴菌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
本人保证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众兴菌业的竞争:(1)停止生产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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