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文科园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号建外 SOHO-A座 31层 电话( Tel):(010) 58698899 传真(Fax):(010) 58699666 二○一二年七月 5-1-2-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在审核、查证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 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文科园林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更,且发行人聘 请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发行人 2009年、 2010年、2011年、2012 年 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2年 7月 15日出具了“中喜审字(2012) 第 0759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在《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新期 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与查证,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做出了查询和询问,并与 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讨论,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新期 间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承担责任; 5-1-2-2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的简称和用语,除特别说明 之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依据国家《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12年 4月 5日召开的第一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2年 4月 27日召开的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效 批准,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 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经审计后的下列有关财务数据仍符合中国 5-1-2-3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 要求的下列实质性条件: 1.发行人 2009年、2010年、2011年、 2012年 1-6月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 为-301,799.88元、-24,512,959.80元、841,568.51元、 147,062.81元。发行 人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净 利润分别为 20,431,289.83元、 10,478,245.27元、 79,949,903.36元、 31,448,235.35元,符合最近 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2.发行人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185,793,280.21元、308,438,316.12元、624,183,473.96元、 292,273,514.90 元,符合最近 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亿元的规定; 3.截至 2012年 6月 30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313,321,653.41元,无形资产 为 119,615.77元(不含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 的比例为 0.0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20%。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最新的工商信息电脑查询单及工商资料,发行人 的设立情况在新期间内未发生变动。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资产 仍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在新期间内变更如下: 天津东方富海主要经营场所变更为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 82号丽港大厦 5-1-2-4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1110;经营范围变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发行人的股东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的上述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股东名册及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具的发行人的工商信息电脑查询单,发行人在新期间内未发生股本总额、股 本结构的变动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 主要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 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生产 经营所需的许可和资质证书。新期间内发行人已取得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 资质证书变更如下: 1.发行人原持有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八、发行人的业务),有效期自 2009年 7月 22日至 2012年 6月 30日。经发行 人申请,2012年 6月 8日国家住房和建设部向发行人核发了新的《城市园林绿化 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 CYLZ·粤·0015·壹,资质等级为壹级,经营范围为可 承揽各种规模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可承揽园林绿化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 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码头等园林设 施及设备安装项目;可承揽各种规模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可 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可从事园林绿化技 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有效期自 2012年 6月至 2015年 6月。 2.2012年6月13日经广东省住房和建设局核准,在发行人原持有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项下的主项资质外,新增“堤防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该资 质的经营范围为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倍的3级及以下堤防 5-1-2-5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堤身填筑、堤身整险加固、防渗导渗、填塘固基、堤防水下工程、护坡护岸、 堤顶硬化、堤防绿化、生物防治和3级及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 未发生重大变更,且最近三年又一期持续经营该主营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 出,发行人的业务收入及利润主要来自主营业务。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新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变更情况如下: 东莞美地系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从文、赵文凤夫妇曾经通过万润实业 间接控制的企业, 2012年 7月 2日,东莞美地注销程序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了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粤莞核注通内字[2012]第 1200581196号《核准注销登记 通知书》。 (二)新期间内,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发 生了新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新增关联方授信担保 序 号 关联担保 担保方 签订方编号期限 担保金额 (万元) 授信品种 保证 方式 1 李从文 赵文凤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宝新 支行 GB39161201 003-1 2012-01-19 至 2013-1-18 4,500.00 贷款、银 行承兑汇 票、贸易 融资、银 行承兑汇 票贴现、 票据贴现 等 最高 额连 带责 任保 证 2 李从文 赵文凤 珠海华润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华银(2012) 深额保字 (公司二) 第 004号 2012-06-13 至 2013-06-13 5,000.00 贷款、保 函、银行 承兑汇票 最高 额连 带责 任保 证 注:1. 2012年 1月 18日,李从文、赵文凤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新支 5-1-2-6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GB39161201003-1),为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新支行于 2012年 1月 18日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合同编 号:ZH39161201003)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综合授信协议》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4,5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 2012年 1月 19日至 2013年 1月 18日。 2.2012年 5月 14日,李从文、赵文凤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华银( 2012)深额保字(公司二)第 004号),为发行人与珠 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 2012年 5月 14日签署的《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为:华银( 2012)深综字(公司二)第 004号)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综合授信协议》 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 2012年 6月 13日至 2013年 6 月 13日。 2.公司与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12.06.30 2011.12.31 2010.12.31 2009.12.31 余额余额余额余额 李从文 1.09 -226.34 - 2012年 6月 30日往来款余额主要为应付房屋租赁款形成。 (三)新期间内,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产 2012年 7月 18日,发行人下述房屋产权的权属人名称由文科有限变更为文 科园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发行人房产变更情况如下: 序 号 权属 人 名称 房地产权 证书号码 登记日期使用年限 取得 方式 他项 权利 建筑 面积 (平方 米) 房屋 座落 位置 登记价 (元) 1 文科 园林 中电信息大 厦东座 2601 深房地字第 3000689563 号 2012-07-16 70年 2002-08-06 至 2072-08-05 购买无 78.06 福田 区新 闻路 682,875.00 5-1-2-7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文科 园林 中电信息大 厦东座 2602 深房地字第 3000689564 号 2012-07-16 70年 2002-08-06 至 2072-08-05 购买无 51.95 福田 区新 闻路 457,435.00 3 文科 园林 中电信息大 厦东座 2603 深房地字第 3000689565 号 2012-07-16 70年 2002-08-06 至 2072-08-05 购买无 51.41 福田 区新 闻路 457,656.00 4 文科 园林 中电信息大 厦东座 2618 深房地字第 3000689562 号 2012-07-16 70年 2002-08-06 至 2072-08-05 购买无 78.75 福田 区新 闻路 641,788.00 5 文科 园林 中电信息大 厦东座 2619 深房地字第 3000689560 号 2012-07-16 70年 2002-08-06 至 2072-08-05 购买无 52.94 福田 区新 闻路 428,416.00 6文科 园林 中电信息大 厦东座 2620 深房地字第 3000689557 号 2012-07-16 70年 2002-08-06 至 2072-08-05 购买无 47.53 福田 区新 闻路 383,171.00 7 文科 园林 中电信息大 厦东座 2621 深房地字第 3000689558 号 2012-07-16 70年 2002-08-06 至 2072-08-05 购买无 46.57 福田 区新 闻路 375,433.00 8 文科 园林 中电信息大 厦东座 2622 深房地字第 3000689559 号 2012-07-16 70年 2002-08-06 至 2072-08-05 购买无 47.01 福田 区新 闻路 379,600.00 9 文科 园林 中电信息大 厦东座 2623 深房地字第 3000689561 号 2012-07-16 70年 2002-08-06 至 2072-08-05 购买无 53.79 福田 区新 闻路 434,584.00 注:2011年7月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证权属人变更事项,公 司于2012年7月3日和2012年7月5日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存入 2,700万元保证 金,并于 2012年7月5日解除上述房屋建筑物所设定的抵押担保(该抵押是为 2011年3月29日 发行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92903110034(B)《流动资金借 款合同》、DB9290311003401《借款抵押合同》项下约定事项提供的担保)。公司将在完成房 屋产权证权属人变更事项之后再将该部分房产抵押并取出 2,700万元保证金。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上述房屋产权证权属人变更事项已完成,相关抵押手续正在办理 5-1-2-8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中。 (二)新期间内,发行人所有的林地使用权未发生变更事项。 (三)知识产权 新期间内,发行人新增一项专利权,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专利 权人 专利 类型 名称发明人专利号 专利申请 日 授权公告 日 专利有效期 文科 园林 实用 新型 盐碱地及滨海路 面铺装排盐系统 叶定良 ZL201120299697.9 2011-08-17 2012-07-04 2011-08-17 至 2021-08-16 (三)租赁房屋的情况 新期间内,大连文科、发行人的海南分公司、辽宁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签 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序号座落地址出租方 房产 使用人 租赁面积 (平方米) 年租金 (万元) 租赁期限 1 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 路 60号 6层 9号 曹淑兰大连文科 82.97 4.20 2012-05-17 至 2013-05-16 2 海口市龙昆北路 38号 华银大厦 1106号室 海南高经物 业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 文科园林 海南分公司 160.00 5.38 2012-07-15 至 2014-07-14 3 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 340号 1单元 19层 12 号 门玉文 文科园林 辽宁分公司 49.77 2.16 2012-05-05 至 2013-05-04 4 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 12号 1栋 2单元 28层 2804号 谭朝东 文科园林 四川分公司 39.32 3.36 2012-07-06 至 2013-07-05 注:由于大连文科、发行人的海南分公司、辽宁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签订了新的租赁 合同,使其营业场所发生了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大连文科、发行 人的海南分公司、辽宁分公司和四川分公司的经营执照变更正在办理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5-1-2-9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公司尚在履行期的重大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 2011年 3月 29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10版)》(合同编号:92903110034(B) )),借款金额为 3,000万元,借款用 途限于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和支付人工费,贷款年利率为 6.1%,借款期限为 2011 年 4月 4日至 2014年 4月 4日。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借款合同 ①2010年 4月 13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签 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0年侨字第 1010275126号),借款金额为 2,000 万元,借款用途限于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期限为 2010年 4月 20日至 2013年 4月 20日。 ②2012年 1月 10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签 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侨字第 1012270003号),借款金额为 3,000 万元,借款用途只能用于支付货款、支付税款和支付员工工资,贷款年利率为浮 动利率,借款期限为 2012年 1月 10日至 2013年 1月 10日。本合同为编号为 2011年侨字第 0011276001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具体合同。 ③2012年 4月 25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签 署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年侨字第 1012270060号),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元,借款用途只能用于支付税款和支付员工工资,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借 款期限为 2012年 4月 25日至 2013年 3月 25日。本合同为编号为 2011年侨字 第 0011276001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具体合同。 2. 2,000万元以上的业务合同 序 号 合同签署对方合同主要内容签订日期合同金额(万元) 1 天津亿联创展置业 有限公司 天津恒大绿洲首期(公 建区)园建工程 2010年 1月 3,891.00 5-1-2-10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儋州恒大滨海投资 有限公司 儋州恒大金碧天下首 期园建工程 2010年 8月 3,268.40 3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 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 区北区捐建项目、购物 中心、政府广场及市政 公园景观工程(二标 段) 2011年 1月 2,174.09 4 佛山市南海俊诚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金名都 一期住宅区发展项目 园林景观及绿化工程 2011年 4月 2,688.80 5 深圳市坪山新区建 设管理服务中心 坪山新区基层给水管 网改造工程(一期) 2011年 4月 2,355.93 6 烟台大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 天越湾住宅一期园林 景观工程 2011年 9月 4,000.00 7 普兰店市城乡规划 建设局 普兰店市鞍子河建设 项目升级改造工程 I 段景观工程第一合同 段 2011年 12月 4,433.63 8 启东通誉置业有限 公司 合同内容为启东市-北 上海恒大威尼斯水城 项目首一期(二标段) 园建工程 主合同签订于 2009年 12月; 三个补充合同 签订于 2012年 4月 6,306.33 9 兰州国能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养生兰州 示范基地”环境景观工 程 2012年 6月 7,034.95 10 汉中世局地产投资 有限公司 汉中世局.金色蓝镇项 目一期景观绿化工程 2012年 6月 2,150.00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公司确认,经本所律师审阅《审计报告》,与发行人的财务负责 人及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办人员面谈,新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2年 6月 30日,发行 5-1-2-11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的其他应收款为 14,267,252.53元,其他应付款为 8,195,357.43元。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2 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中无持有本公司 5%(含 5%)以上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关联方的欠款;主要为投标保证金、工程押金、工程项目备用 金以及往来款等;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中无账龄超过 3年的大额款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新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事项。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公司目 前亦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行 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新期间内,发行人未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新期间内,公司共召开了 2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2年 7月 2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二)2012年 7月 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存档的会议文件资料,上述董事会在召集、召开方式、会议 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新期间内,董事简历变更如下: 5-1-2-12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2012年7月2日,赵文凤获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发行人董事唐忠诚现担任广州市科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除上述董事简历变更以外,新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其他变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新期间内,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 2012年 7月,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东莞 市地方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大连市沙河口区地 方税务局、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局和西宁市城东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无违法违 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2012年 7月,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南城分局、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沙河口分局和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 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2012年 7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出具无违法 违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因违反建筑行业和园林绿化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新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5-1-2-13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新期间内,发行人未对未来发展目标进行调整,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 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 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包括发行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事宜,与发行人 的上述相关负责人等自然人进行面谈,运用互联网进行公众信息检索,登陆有 关法院、仲裁机构的网站进行查询,并审阅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 (一)除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披露的行政处罚外, 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 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报补充稿)与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无 矛盾之处,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报补充稿)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012年 7月,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 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 5-1-2-14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本一式五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1-2-15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1-2-16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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