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HENAN KEDI DAIRY CO.,LTD. (住所: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8号)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招股意向书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实际控制人张清海、许秀云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及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实际控制人张清海、许秀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同时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2012年4月15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2014年3月8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2014年9月5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公司实际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且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可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3、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或重大支出事项,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若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分红方案,或者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公司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全资子公司科迪生物和科迪牧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除非当年亏损,否则应当根据股东决定及时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为了保证股东利益,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2014年3月8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2014年至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 3、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或重大支出事项,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确保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4、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公司的股利分配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20,5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6,84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27,34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清海、许秀云夫妇及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集团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集团承诺: 若科迪乳业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科迪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对于科迪集团在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科迪乳业上市之日至科迪集团减持之日,若科迪乳业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2、河南农开、长城公司、黄河源3家法人股东,秉原旭、小村汉宏、新希望、平易缙元4家有限合伙企业及王宇骅等1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3、上述锁定期满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50%。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若科迪乳业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本人承诺对于在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科迪乳业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科迪乳业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本人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河南农开将按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合计522.4033万股股份转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河南农开的禁售期义务。 三、公司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5年3月7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所有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方案的决策内容和程序 2014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等议案,对发行数量方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发行数量方案内容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6,840万股。 五、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科迪乳业上市后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及规定,科迪乳业及其控股股东科迪集团、科迪乳业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制订如下股价稳定预案: (一)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科迪乳业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科迪乳业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启动本预案中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及程序 1、在公司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科迪乳业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并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股价稳定措施,制定并公告具体的股价稳定方案,披露拟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回购或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1)公司回购 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公司回购方式,则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之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计划;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控股股东科迪集团承诺投赞成票。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份回购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部回购(若该股份回购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公司单次计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不低于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的30%;若公司根据本预案在一个会计年度需多次回购公司股份,则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累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的50%。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控股股东增持方式,则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应自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全部增持计划(如该期间存在限制其买卖股票的情形或该股份增持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单次计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前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若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集团,根据本预案在一个会计年度需多次增持公司股份,则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累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前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式,则科迪乳业届时在任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完成全部增持计划(如该期间存在限制其买卖股票的情形或该股份增持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公司届时在任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单次计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前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30%;若根据本预案在一个会计年度需多次增持公司股份,则各自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累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前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2、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仅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方式,但该股份回购计划未经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审议通过,则公司董事会应在15个交易日之内另行制定并公告其他股价稳定方案。 3、根据上述程序实施完毕一次股价稳定方案后的6个月内,公司不再启动其他股价稳定方案。若前一次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6个月后,在本预案有效期内科迪乳业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再次启动新一轮的股价稳定方案。 4、科迪乳业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科迪乳业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不得导致科迪乳业不符合上市条件。 5、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在聘任该等新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其签署相关承诺。若未来新聘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签订相关承诺函,本公司将予以解聘。 6、本预案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确认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审议批准。本公司自股份回购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以届时的市场价格完成回购(若该股份回购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科迪集团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科迪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述情形,科迪集团将自愿按相应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市值与履行赔偿义务相等金额的科迪乳业股票,为科迪集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实际控制人张清海、许秀云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公司为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损失。 7、发行人会计师承诺:若因本所为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集团目前持有公司12,755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科迪股本总额的62.22%,其对持有的科迪乳业股份解锁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意向确认如下: 对于科迪集团在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科迪乳业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科迪集团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科迪集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前12个月和后12个月分别减持不超过1,000万股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科迪集团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自科迪乳业上市之日至科迪集团减持之日,若科迪乳业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科迪集团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科迪集团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科迪乳业、并同意归科迪乳业所有。 2、河南农开目前持有科迪乳业3,00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科迪乳业股本总额的14.63%,其对持有的科迪乳业股份解锁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意向确认如下: 对于河南农开在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的科迪乳业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河南农开承诺的相关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河南农开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前12个月和后12个月分别减持不超过1,000万股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河南农开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自科迪乳业上市之日至河南农开减持之日,若科迪乳业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河南农开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河南农开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科迪乳业、并同意归科迪乳业所有。 3、王宇骅目前持有科迪乳业1,046.40万股股份,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发行前科迪乳业股本总额的5.10%,其持有的科迪乳业股份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如下: 对于本人在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但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减持。在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的前12个月,本人将以不低于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减持不超过260万股的科迪乳业股份;在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的后12个月内,本人将以不低于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减持不超过190万股的科迪乳业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同时,本人减持上述股份时需满足如下限制: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科迪乳业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科迪乳业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50%。自科迪乳业上市之日至本人减持之日,若科迪乳业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或除息事项,则上述承诺的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解锁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意向的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科迪乳业、并同意归科迪乳业所有。 八、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科迪集团承诺:科迪集团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和科迪集团所公开作出的相关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若科迪集团违反该等规定及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科迪乳业、并同意归科迪乳业所有。 2、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及本人所公开作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规定及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科迪乳业、并同意归科迪乳业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对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公司符合本预案第一条启动条件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方案,则公司将延期发放全部董事的50%薪酬,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股价稳定方案之日止。 2、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公司回购方式,且该股份回购计划已经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审议通过,则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等外部因素之外,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回购义务,公司将公开说明未按期履行该等回购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将自愿申请冻结与履行本次回购义务相等金额的自有资金,为本公司履行上述回购义务提供保障,直至公司履行完毕上述回购义务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3、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由控股股东增持方式,则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等外部因素之外,公司控股股东未能按期履行增持义务,则科迪乳业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实施完毕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式,则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等外部因素之外,公司届时在任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期履行增持义务,则科迪乳业应将与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予以截留,直至其实施完毕股份增持计划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5、若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科迪乳业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或增持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等外部因素之外,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回购义务,公司将公开说明未按期履行该等回购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将自愿申请冻结与履行本次回购义务相等金额的自有资金,直至公司实施完毕上述股份回购计划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完毕其他替代措施。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公司自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科迪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述情形,科迪集团将自愿按相应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市值与履行赔偿义务相等金额的科迪乳业股票,为科迪集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述情形,本人将自愿申请冻结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科迪集团间接持有的市值与履行相关赔偿义务相等金额的科迪乳业股票,为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意向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自上述情形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自愿以前一个会计年度从科迪乳业领取的全部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 1、发行人承诺:公司将促使未来新聘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公开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若未来新聘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签订相关承诺函,本公司将予以解聘。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及时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则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公司自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其他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届时将在相关承诺中明确规定约束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科迪集团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科迪集团违反该等承诺,科迪集团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科迪集团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科迪集团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及时公开披露科迪集团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若科迪集团未能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则科迪集团将自愿按相应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市值与履行赔偿义务相等金额的科迪乳业股票,为科迪集团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如果科迪集团关于科迪乳业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其他公开承诺,则科迪集团届时将在相关承诺中明确规定约束措施。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其他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及时公开披露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若本人未能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则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本人直接持有或通过科迪集团间接持有的市值与履行赔偿义务相等金额的科迪乳业股票,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关于科迪乳业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其他公开承诺,则本人届时将在相关承诺中明确规定约束措施。 3、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相关承诺主体分别承诺:本人(本企业)已经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承诺中包含约束措施的,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已经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同意及时公开披露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或替代性承诺; (2)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本人(本企业)同意全部上缴科迪乳业并归科迪乳业所有; (3)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并同意自上述情形经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本人(本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从科迪乳业领取的全部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4)本承诺函出具日之后,若本人(本企业)关于科迪乳业本次发行上市作出其他公开承诺,本人(本企业)届时将在相关承诺中明确约束措施。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产品质量风险 2008年爆发的“三聚氰胺”事件导致多名婴幼儿肾结石甚至死亡。在国家质检总局开展的三聚氰胺专项检查中检测出超标的生产厂家涵盖了众多知名品牌,乳制品行业受到巨大冲击,此次事件也直接导致了三鹿集团在2009年初宣布破产。 在这之后陆续爆发的“地沟油”、“牛肉膏”、“牛奶黄曲霉素”、“毒胶囊”等一系列事件,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日趋重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意识的加深以及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经成为食品加工企业的重中之重。 虽然公司多年从事乳制品生产,拥有质量管理方面的经验,并已获得ISO9001等资质认证,在硬件和软件方面均达到了乳制品行业安全生产的要求,且截至目前从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但公司未来仍存在由于产品质量管理失误带来的潜在风险。 (二)动物疫病风险 作为乳制品加工企业,公司主要通过“自有现代化奶牛养殖基地、自控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的方式保障生鲜乳供应,未来还将新建自有现代化奶牛养殖基地以满足产能扩张需要。由于公司的自有自控奶源均在河南地区,若该地区大规模爆发如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牛肺结核病等严重疾病,可能会使公司的生鲜乳供应出现短缺。此外,动物疫病还会影响公司奶牛的养殖、繁育及销售。 自2012年初开始,公司为自有养殖基地购置了奶牛保险,可减少公司因疫情等风险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发生过大规模疫病损失,但动物疫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公司仍然可能因突发的大规模动物疫病而导致经营风险。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拟投资年产20万吨液态奶项目及与之配套的科迪乳业现代牧场建设项目。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产能将较目前有较大幅度增长。 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有赖于市场环境、管理、技术、资金等各方面因素的配合。若公司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由于市场开拓不力无法消化新增产能,或客户需求增长放缓,公司将面临投资项目失败风险。 (四)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将大幅度增加,相应增加了每年折旧,预计每年新增折旧费用为4,246.60万元,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和费用。虽然募投项目预期收益良好,但如果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从而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经济效益,则公司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的增加而导致对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为4,747.28万元、4,550.76万元、5,068.23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销售费用率)分别为7.84%、7.16%、7.62%。公司销售费用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原因是公司采用经销商模式,销售人员数量少;公司90%以上产品为常温乳制品,且主要市场集中于商丘周边400公里范围以内,公司运输费用低;公司产能已接近满负荷运转,公司产品在现有销售区域已经取得经销商、终端消费者的接受和认可,未通过大量投放广告的方式开拓市场;公司目标市场定位于四线以下城市及县乡市场,支付的促销人员工资、堆头陈列费等促销费用较低。公司目前的销售费用率与现有产能、销售区域、资金实力相适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随着募投项目投产,公司产能将快速增加。公司将通过加大广告宣传支出、增加销售人员数量、采取更加积极的营销策略、深耕细作既有销售区域并大力开拓新的销售区域等方式消化新增产能。这将导致公司销售费用快速增长,未来公司存在销售费用率大幅提高的风险。 (六)公司土地使用相关风险 1、公司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风险提示 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办发[2007]71号文规定的使用农村建设用地的条件。目前公司使用3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均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办理了上述土地农用地转用、流转等手续,取得了权属完备的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但是如果将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实质性变化,公司有丧失上述3宗土地使用权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使用设施农用地的风险 目前,公司租赁的24宗设施农用地履行了农用地流转及设施农用地审批相关手续,符合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及设施农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上述土地进行奶牛养殖,未改变上述租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上述土地租赁期间均为20年,时期较长。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土地租赁期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租,公司使用上述土地将存在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十、国有股转持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2]46号)及《关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涉及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2]45号)批复,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国有股东河南农开将不超过522.4033万股股份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1、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涉及的国有股转持方案已经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 2、国有股东长城公司因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所持科迪乳业的股份系由原信贷产品转化的股权,根据相关规定该等股权在科迪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进行转持、并可相应核减该部分应转持的股份数量。 (一)公司国有股转持方案批复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科迪乳业国有股权管理及转持情况如下: 1、2012年5月29日,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豫国资产权[2012]46号《关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将科迪乳业总股本中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开”)所持3,000万股股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所持928万股股份界定为国有股(SS)。 2、2012年5月29日,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豫国资产权[2012]45号《关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A股涉及国有股转持的批复》,同意根据科迪乳业公开发行股份数量(6,840万股)的10%、扣减长城公司应承担的转持股份后,河南农开将所持科迪乳业不超过5,224,033股国有股无偿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二)长城公司所持国有股不予转持 1、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4]21号 )第1条规定,“对国有独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由信贷资产转化的债转股股权和抵债股权,在企业上市时不进行减持,同时相应核减这部分股权应缴纳的社保资金。” 2、根据科迪生物及科迪乳业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经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长城公司目前所持科迪乳业股份系由原信贷产品转化的股权,具体过程如下: (1)2011年1月25日,科迪集团与长城公司签订《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依据亚太联华出具的亚评报字[2010]167号《评估报告》、科迪生物每股净资产为3.17元,长城公司以其对科迪集团享有的部分信贷债权计2,536万元、按3.17元/股的价格受让科迪集团所持科迪生物800万股。 (2)2011年5月20日,科迪生物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科迪生物全体19名股东(包括长城公司在内)以其持有的科迪生物4,000万股股份、按照1:1.16换股比例认缴科迪乳业有限4,64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其中长城公司以其持有的科迪生物800万股股份认缴科迪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科迪乳业前身,以下简称“科迪乳业有限公司”)92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2011年7月24日,科迪集团、河南农开、长城公司、秉原旭和张清海等24名发起人共同签订《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各发起人以科迪乳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股份,将科迪乳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科迪乳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后至今,长城公司持有科迪乳业928万股股份。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与经营状况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已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8、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分析”中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4 年12 月31 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公司2015 年1-3 月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根据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公司2015 年1-3 月营业收入13,872.58 万元,同比增长1.37%。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16.13万元,同比增长-11.0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431.80万元,同比增长-5.60%。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及产品生产销售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2011年7月24日,经河南科迪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乳业有限”)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科迪乳业有限以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审计的截至2011年5月31日的净资产262,632,011.47元为基准,折股19,015 万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科迪乳业有限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都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亚太所于2011年7月24日出具《验资报告》(亚会验字(2011)030 号),验证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由各发起人足额缴纳。 公司于 2011年7月28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10000100052600。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开”)和王宇骅等24名股东,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如下: ■ 本公司系由科迪乳业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科迪乳业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经营性资产,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三、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2014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等议案,对发行数量方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发行数量方案内容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中,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6,84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注:1、ss代表国家股 2、黄河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更名为黄河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苏州工业区)有限公司 (二)公司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自然人股东情况 1、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如下表: ■ 2、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情况如下表: ■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张清海控制科迪集团60%的股权,系科迪集团控股股东。除此之外,股东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乳制品、乳饮料、饮料的生产与销售,奶牛的养殖、繁育与销售。 乳制品产品系列包括以荷斯坦牛奶为主要原料的常温灭菌乳、调制乳、含乳饮料、乳味饮品以及低温巴氏乳、发酵乳等二十多个单品,一百多种规格的系列产品,有利乐砖、利乐枕、百利包、屋顶包、爱克林包等多种包装形式;销售的奶牛主要是受孕母牛。 公司主要产品列表如下: ■ ■ ■ ■ ■ ■ ■ (二)产品销售方式及渠道 1、乳制品业务 公司乳制品业务主要采用了“一县一商”的营销模式,即在每个县级区域选取一家经销商,通过经销商销售产品。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形成了由270家经销商构成的营销网络,绝大部分经销商分布在公司周边的400公里范围内的豫鲁苏皖地区,截至2014年12月31日各地区经销商的区域分布如下图所示: ■ ■ “一县一商”的营销模式适合公司产品销售的特点。液态乳制品作为快速消费品,是高频率消费的产品,使用时限短,拥有广泛的消费群体,对于消费的便利性要求很高,销售渠道种类多而复杂,传统业态和新兴业态等多种渠道并存。如果渠道运行效率低下,将增加企业成本、降低资金周转速度,对产品的快速流通和销售产生压力,因而,建立和保持一个顺畅而高效的营销渠道系统,通过渠道策略获得竞争优势,对快速消费品企业而言非常重要。 目前主要乳制品企业普遍采取了经销商与直营相结合的模式,即在重点市场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等直接营销,或设立子公司(多数与当地经销商合作)。销售模式的选择需要根据各公司实际情况,经销商制度的主要弊端在于如果对经销商控制不力或经销商自身能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则有可能降低在销售区域的市场竞争力,对公司品牌造成不利影响;主要优势在于有利于迅速开拓市场,销售政策能够得到迅速执行,市场信息可以迅速反馈,同时由于机构设置简单,可以有效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因此经销商制度较为适合中小型生产企业的需要,目前仍是我国该类型企业主要使用的销售模式。 乳制品的销售流程如下图所示: ■ 公司产品市场销售定价体系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价格。企业无法通过大幅提价的方式来提高产品利润;二是公司产品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三是市场中产品集合的价格层次空间,例如生态五谷奶在产品开发阶段就定位于40-50元/礼品盒的价格空档,这一价格空间内的液态乳产品较少,较易于推广,产品销售也受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2、奶牛和牛犊业务 奶牛和牛犊销售主要由客户自行到公司采购,自行负责运输。由于市场情况良好,公司奶牛和牛犊的销售现在全部采用现销方式,客户须首先将货款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凭银行缴款单到公司财务部门开具一式三联发票及一式五联出库单。 报告期内公司奶牛的销售全部通过银行结算,杜绝现金收款,同时公司全部开具销售发票。公司在开具销售发票后即确认销售收入,不接受退换货。 定价主要考虑了饲料价格、养殖综合成本、运输成本等因素,同时依据公司制定的《奶牛技术标准》,按照牛体标准、肢体性能、肢蹄等技术指标对青年牛进行分级定价。具体销售流程如下图所示: ■ (三)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生鲜乳、奶粉、辅助材料、包装材料、育成牛、饲料等七大类。 (四)行业竞争情况 按照区域分布和市场知名度,我国乳制品企业可以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两类;按照产品特点和发展模式,我国乳制品企业又可以分为基地型和城市型两类,其中各分类中乳制品企业的代表如下图所示: ■ 基地型全国性品牌乳制品企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奶牛优势产区和奶源生产基地投资建设乳制品生产加工能力。该类企业产品主要以常温乳制品为主,产品线丰富;企业利用强势品牌推广策略度和多种销售渠道,基本完成了对全国市场的覆盖。近年来该类企业推出的高端乳制品,如蒙牛乳业的“特仑苏”和伊利股份的“金典”系列乳制品,带动了高端乳制品的消费。 基地型区域性品牌乳制品企业在一定区域内选择奶源基地并主要覆盖区域内市场,产品以常温乳制品为主。区域性品牌具有良好的区域客户认知度和客户忠诚度、生鲜乳供应充足、区域政策支持等优势,其产品符合覆盖区域消费特点,例如本公司生产的“鲜鲜果乳”和“生态五谷奶”系列产品。企业通过差异化的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在区域内取得相对优势。 城市型全国性品牌和区域性品牌乳制品企业的发展主要依托城市周边奶源和城市集中的消费能力,产品以低温乳制品为主,并配备较为完善的冷链系统。全国性品牌在对国内城市市场进行布局的同时,具有较为稳固的优势区域,例如光明乳业在上海、三元股份在北京等。 (五)公司主要竞争对手 从市场结构而言,除了蒙牛、伊利等全国性品牌外,各区域乳制品企业在其辐射范围内均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竞争优势。 行业内主要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资料来源:各公司网站及半年报、年报资料整理 河南省其他主要乳制品企业如下表所示: ■ 资料来源:各公司网站、《二0一二年度全国乳制品企业经济技术指标资料汇编》及《二0一三年度全国乳制品企业经济技术指标资料汇编》 公司主要竞争对手的销售渠道多集中在1、2、3线市场,此类市场具有消费能力强、消费人群集中的特点,因此是乳制品企业,尤其是全国性大型乳制品企业重点关注的销售渠道。而与竞争对手不同的是科迪乳业的销售渠道重点覆盖4线及以下市场,并适时推进3线市场,如下图所示: ■ 科迪乳业采用了扁平的经销商模式,避免多级代理,所采取的“一县一商”模式要求经销商对负责区域的销售渠道下沉至所在区域自然村,实现县、乡、行政村全覆盖,对四线及以下市场进行精耕细作,公司的产品设计和定价也充分考虑到目标市场的消费习惯、口感、价格承受能力等特有因素,利用大型乳制品企业和主要竞争对手尚未对该市场充分投入的契机,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树立品牌形象。四线及以下市场人口基数大,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收入的快速提高,该市场的乳制品消费能力随之快速提高,为公司销售收入快速增长提供了基础。 公司在商丘、徐州、宿迁、邳州、临沂等三线城市也拥有较为稳定的市场份额。在拓展销售区域、稳固市场地位的同时,公司下一步将会进一步开拓三线市场,并帮助经销商建立科迪乳业工厂店网络。工厂店网络主要布局在大型社区、学校和医院等人口密集地段,利用工厂店直接投放公司产品,具有产品线丰富、质量可靠、品质新鲜等特点,从而达到稳固公司在重点城市的市场份额,提高品牌知名度的目的。 (六)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是一家以自有自控奶源为基础,以河南市场为依托,并辐射山东、江苏、安徽、河北、湖北等周边省区的基地型乳制品企业。公司营业收入从2012年的6.06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6.6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83%,行业地位也随之提高。根据2014年7月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编印的《二0一三年度全国乳制品企业经济技术指标资料汇编》,公司2013年度销售收入在河南乳制品企业中排名第一。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和机器设备汇总 单位:元 ■ 2、主要机器设备清单 单位:万元 ■ 3、主要房屋建筑物清单 ■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1)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2013年12月10日,科迪乳业募投项目“年产40万吨液态奶一期工程(20万吨)建设项目”用地,取得虞城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科迪乳业使用上述3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流转等手续,取得了权属完毕的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有效。 公司使用3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体情况如下: ■ ①公司具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 A、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2条前两款规定: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其主要形式有: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举办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港澳台投资者、外国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前款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 根据《农业部关于当前深化乡镇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乡镇集体企业改革,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组建企业集团、出售、联合、兼并、承包、租赁、破产等多种形式,也可以几种形式配合使用,切不可强制推行单一形式的改革;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要依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乡镇企业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B、科迪集团及科迪乳业属于乡镇企业 a、科迪集团及科迪乳业是以农民为投资主体的企业 经保荐机构核查,科迪集团、科迪乳业的工商登记文件及张清海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资料,科迪集团成立于1994年,主要由虞城县利民镇当地农民张清海、许秀云以及当地其他农民投资。截至目前,科迪集团目前共有82名自然人股东,其中:张清海及许秀云夫妇共计持有科迪集团99.83%股权。科迪乳业成立于2005年,自成立至今,科迪集团一直是其控股股东,截至目前,科迪集团持有科迪乳业62.22%的股权。自科迪集团、科迪乳业设立至今,张清海、许秀云一直是科迪集团及科迪乳业的实际控制人。因此,科迪集团、科迪乳业是以农民为投资主体的企业。 b、科迪集团及科迪乳业是在乡镇举办的企业 经保荐机构核查,科迪集团及科迪乳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地在虞城县利民镇。因此,科迪集团及科迪乳业是在乡镇举办的企业。 c、科迪集团及科迪乳业是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根据科迪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章程及其说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科迪集团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罐头、方便挂面、面粉、速冻食品、冷饮、糕点、火腿肠、冻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饮料,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务。根据科迪乳业公司章程及其说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科迪乳业主要生产经营乳制品及饮料,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务。因此,科迪集团及科迪乳业是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根据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政府出具的说明:科迪集团(包括下属企业)为利民镇的乡镇企业,科迪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科迪乳业作为科迪集团下属企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保荐机构认为:科迪集团及科迪乳业是以当地村民投资为主、在虞城县利民镇当地举办的、以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业的乡镇企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办发[2007]71号文规定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 ②公司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A、相关政策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兴办乡镇企业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精神,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综上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流转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并最终取得土地权属证书。 B、公司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a、公司乳品生产及加工厂区用地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2001年12月20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河南省科迪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乳品速冻食品厂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商政土[2001]65号),同意将上述前2宗土地农转用、并作为科迪集团乳品速冻食品厂建设项目用地。根据虞城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利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0.10版),上述120亩土地已经纳入当时的利民镇建设用地规划中,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005年科迪乳业成立后,上述2宗土地由科迪乳业使用。 为了规范用地手续,2011年7月1日,科迪乳业与虞城县利民镇归洪村委会、虞城县利民镇三里井村委会重新签署了《土地租赁使用合同》,租赁归洪村委会20亩土地、三里井村委会100亩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1年7月1日至2031年6月30日,租赁期满若双方没有异议、租赁期续展20年;归洪村委会、三里井村委会已经取得相关农户的授权,虞城县利民镇人民政府对上述租赁合同进行了鉴证。 2011年12月26日,科迪乳业分别取得虞城县人民政府和虞城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编号为虞集用(2011)第00004号、虞集用(2011)第0000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b、公司天然饮用水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商丘市政府批复及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利民镇土地利用规划图,科迪乳业天然饮用水项目用地符合虞城县利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所占用的相关土地已于2007年2月15日经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虞城县第六批补办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的批复》(商政土[2007]44号)批准由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2013年5月1日和2013年5月2日,科迪乳业与虞城县利民镇张楼村村委会分别签署编号为科土字068号和科土字069号《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张楼村位于村南边69.02亩和71.94亩,共计140.96亩的土地;张楼村村委会已经取得相关农户的授权,虞城县利民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土地租赁合同进行了鉴证。 2013年12月28日,公司天然饮用水项目使用的利民镇张楼村土地,取得虞城县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虞建地字第2013122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该项目用地符合城乡规划。 2014年3月13日,公司就该宗集体建设用地取得虞城县人民政府和虞城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编号为虞集用(2014)第00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虞城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科迪集团(含下属企业)是我县乡镇企业,经依法批准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科迪乳业取得上述三宗农村建设用地,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河南省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可以合法使用。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①科迪乳业及子公司依法租赁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用于奶牛养殖,属于设施农用地,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形,且履行了农用地流转及设施农用地审批相关程序,符合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及设施农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②科迪乳业及子公司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期限均在10年以上,不会对公司经营存在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其子公司科迪生物、科迪牧场以租赁方式使用24宗农用土地,其中科迪乳业租赁17宗、科迪生物租赁4宗土地用于建设奶牛养殖小区,科迪牧场租赁3宗土地用于建设募投项目“科迪乳业现代牧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现代牧场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 ①公司使用设施农用地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规定,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其子公司科迪生物、科迪牧场已分别与相关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使用合同》和《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书》,该等租赁合同及用地协议均经有关乡(镇)政府鉴证及备案,相关村委会已取得承包土地农户书面授权;公司及其子公司科迪生物、科迪牧场已就该等租赁农用地,已取得了当地县(区)政府部门同意其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审批。 ②公司未改变设施农用地的农业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上述设施农用地均用于奶牛养殖,均未改变租赁土地的农用性质,上述土地中不存在基本农田;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租赁土地不存在转租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3)农业设施用地租赁情况 ■ 2、商标 公司自有商标如下表所示: 3、专利 ■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1、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1)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清海、许秀云夫妇除控制科迪集团外,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情况,科迪集团目前主要从事实业投资和股权管理,不从事任何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科迪集团控制及参股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没有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12年5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向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科迪乳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本公司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科迪乳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不从事与科迪乳业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科迪乳业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科迪乳业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科迪乳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如科迪乳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司承诺将不与科迪乳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科迪乳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科迪乳业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科迪乳业;(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科迪乳业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科迪乳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科迪乳业的实际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是科迪乳业的控股股东为止。” 2012年5月2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清海、许秀云夫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投资或控制其他对科迪乳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本人也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科迪乳业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不从事与科迪乳业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科迪乳业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科迪乳业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科迪乳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如科迪乳业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与科迪乳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科迪乳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科迪乳业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科迪乳业;(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采取其他对维护科迪乳业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科迪乳业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科迪乳业的实际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科迪乳业的实际控制人为止。”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①关联法人 ■ 科迪集团控制及参股的其他企业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之“(一)同业竞争情况”。 河南农开成立于1992年1月20日,为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郑献锋,住所为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5号,注册资本105,184.9万元,经营范围为:农业及涉农产业投资;兼营投资咨询。 公司董事赵晖、孔强,独立董事宋昆冈担任董事的公司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②关联自然人 除实际控制人张清海、许秀云夫妇外,公司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①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②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张清海、许秀云夫妇及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④科迪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①采购货物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比例为关联采购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 报告期内,公司向科迪速冻采购的主要是白糖,向科迪面业、河南中粮采购的主要是麸皮、方便面渣,麸皮、方便面渣是科迪面业、河南中粮的副产品,也是奶牛的饲料之一。公司向这两家关联方采购原料的原因是: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偶尔会出现供应商供货不足、不及时的情况,公司为使生产经营能正常运转,会临时向关联方采购上述原料。 公司向蔡爱田采购的主要是奶牛饲料,用于科迪生物奶牛的饲养。蔡爱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清海、许秀云的近亲属,科迪生物向蔡爱田采购原料主要是因为他能有效保证原料的质量和供应的及时性。 报告期内,关联采购金额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重从3.69%下降到0.74%,关联采购金额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较小,公司不存在严重依赖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向关联方采购价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②销售货物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货物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比例为关联销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科迪集团、科迪面业和科迪速冻向科迪乳业采购乳制品主要用于招待客人和员工福利;科迪超市向科迪乳业采购乳制品主要用于零售,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2012年公司逐步减少了向科迪超市的供货量。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非常低,既不存在公司对关联销售有严重依赖而丧失独立性的情况,也存在因关联销售而出现利润转移、输送等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状况。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售价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2)偶发性关联交易 ①从关联方受让注册商标 为保证公司资产完整性,科迪集团将与“水”相关的4个注册商标和4个正在申请的商标的申请权无偿转让给科迪乳业,办理转让手续已于2014年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2月17日,科迪集团与科迪乳业签署转让协议,科迪集团同意将注册号分别为10053183、974540、1707282和1128858的如下4个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科迪乳业。 2014年2月27日,科迪集团与科迪乳业签署转让协议,科迪集团同意将受理号分别为11591245、11591239、11591231和11591220的如下4个正在申请的商标的申请权转让给科迪乳业。 ②从关联方受让专利 2012年,科迪集团与公司签署专利转让协议,科迪集团将其持有“包装盒(生态五谷奶)”的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000677.8)无偿转让给公司,该专利权转让手续已于2012年5月18日办理完毕。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主要由应收、应付货款构成。 (4)关联方与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①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②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货币资金管理涉及的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和票据管理制定了总体要求,同时通过资金收支审批权限、借款及各项费用开支管理办法对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进行了细化控制,明确了货币资金从支付申请、审批、复核及办理支付的流程。 财务部设专人管理货币资金,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与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公司用于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印章分别由不同的指定人员保管与使用。网上交易时,所用密码仅有经授权的人员使用,交易范围与金额均经授权后由相关人员进行。财务部门中办理货币资金收付的出纳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公司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由财务部统一出具并保管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因填写、开具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票据作废的,均由财务部门统一存放保管,不随意销毁以供需要时查阅。已收取的商业票据转让时,视同货币资金支付并实施相应的核准程序。 公司开立银行账户,需经财务负责人交总经理审核后执行,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不存在非财务部门管理外的其他银行账户。每月末银行存款余额对账单的获取、调节表的编制与核对由银行存款出纳人员以外的其他指定人员进行。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2012年5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招股书中已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科迪乳业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或资金来往情况。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科迪乳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本公司承诺不再从科迪乳业借用资金,承诺不利用科迪乳业控股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科迪乳业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科迪乳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科迪乳业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科迪乳业造成的实际损失”。 2012年5月26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清海、许秀云夫妇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向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科迪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外,本人未投资或控制的任何其他企业。除招股书中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控制的企业与科迪乳业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或资金来往情况。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科迪乳业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本人承诺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科迪乳业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科迪乳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科迪乳业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科迪乳业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关联方为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表: ■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6)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单位:万元 ■ 公司向全部关联方采购、销售均采用市场价格,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交易金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未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以达到保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因关联交易而受损害的目的。 1、《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①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双方签署;②关联董事不应再股东大会上对关联交易进行说明;③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 (3)《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3、《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 发行人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赋予了独立董事审查重大关联交易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五条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决策制度从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决策权限等方面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至5%(不含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招股书中已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科迪乳业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或资金来往情况。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科迪乳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本公司承诺不再从科迪乳业借用资金,承诺不利用科迪乳业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科迪乳业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科迪乳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科迪乳业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科迪乳业造成的实际损失。 公司5%以上股东河南农开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科迪乳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情况。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科迪乳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本公司承诺不利用科迪乳业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科迪乳业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科迪乳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科迪乳业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科迪乳业造成的实际损失。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王宇骅先生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就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如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除科迪乳业之外未投资其他企业、也不存在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与科迪乳业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或资金来往情况;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尽量避免、减少与科迪乳业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相关批准手续;本人承诺不利用科迪乳业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科迪乳业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科迪乳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科迪乳业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科迪乳业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采取了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关联交易。今后,公司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以保证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对于正常的、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关联交易,公司将继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认真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允、公平,并对关联交易予以充分、及时披露。 (五)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4年2月15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对《关于确认公司2013年关联交易及2014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本议案中关联交易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价格公允、且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均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15年2月13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对《关于确认公司2014年关联交易及2015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本议案中关联交易系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价格公允、且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均回避表决,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共有9名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张清海先生: ■ 王宇骅先生: ■ 刘新强先生: ■ 赵晖女士: ■ 张亚山先生: ■ 孔强先生: ■ 田梦琳先生: ■ 黄新民先生: ■ 宋昆冈先生: ■ (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共有5名监事,其中3名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本情况如下: 王国丰先生: ■ 谢进才先生: ■ 王修平先生: ■ 陈青霞女士: ■ 唐征俭先生: ■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目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任期3年,基本情况如下: 王宇骅先生,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一)董事会成员”。 刘新强先生: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一)董事会成员”。 李盛玺先生: ■ 王守礼先生: ■ 张魁众先生: ■ 崔少松先生: ■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兼职的情况如下: ■ 除上述人员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科迪集团成立于1997年11月5日,法定代表人张清海,注册资本40,000万元,公司住所为河南省虞城县利民工业园区,股权结构为:张清海持有24,000万股,持股比例60%;张清海配偶许秀云持有15,932万股,持股比例39.83%;刘金柱等80名自然人共持有科迪集团68万股,持股比例0.17%。经营范围为: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挂面(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小麦粉(通用、专用)的生产销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农业技术开发推广及服务;投资咨询服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科迪集团(合并)总资产为3,344,183,081.97元,净资产为1,088,016,975.43元,2014年度净利润为116,681,570.94元(经亚太所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张清海、许秀云夫妇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张清海,男,汉族,中国国籍,未拥有境外居留权,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人;身份证号为411425195510******。 许秀云,女,汉族,中国国籍,未拥有境外居留权,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人;身份证号为411425195409******。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 单位:万元 ■ (三)主要财务指标 1、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 ■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构成及财务状况分析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快速增长,各期末资产总额分别为64,023.59万元、88,857.86万元和127,231.13万元。2012年至2014年,总资产复合增长率为40.9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53.53%、37.74%和22.01%。随着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增加,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逐步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较快增长的主要原因是:(1)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和效益的显着提升带来了盈利的循环投入,使资产快速增加;(2)为了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两次引入外部投资者,公司资本有较大增加。(3)公司通过增加负债满足新增的资金需求,导致总资产规模相应扩大。 2、负债构成及其变化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的构成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主要负债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都在80%左右,非流动负债由递延收益、长期应付款和长期借款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8,131.65万元、36,319.81万元、66,406.77万元。2012年末负债总额较2011年末增加7,177.88万元,增幅65.53%,主要是新增短期借款7,900万元所致;2013年末负债总额较2012年末增加18,188.16万元,主要由短期借款增加14,800万元、新增长期应付款2,609.92万元所致。 2014年末,公司负债总额较2013年末增加30,086.96万元,主要是长期应付款增加5,581.18万元、短期借款增加14,600万元、应付账款增加2,480.57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5,311.18万元和长期借款增加3,294.36万元所致。 3、偿债能力分析 (1)报告期内,公司各项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2.03、1.00、0.51,速动比率分别为1.37、0.77、0.40。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逐步下降的主要由流动负债快速增加所致。随着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由28.36%升至50.97%。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2,071.35万元、12,094.72万元、16,176.46万元。报告期内,随着公司有息负债的快速增加,公司利息保障倍数由2012年的22.74下降到了2014年的5.24,但仍处于较高水平,公司的债务及利息偿付有保障。 (2)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分析 ■ 资料来源: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由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到目前与其持平,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由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到目前与其持平,主要是因为公司募投项目的开工建设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导致银行负债增加所致。2012年以来,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开始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开工建设募投项目和一些新项目,导致公司银行借款增加较快,资产负债率从2012年开始逐年升高。 综上所述,公司负债水平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接近,资产流动性较高,且每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银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偿债风险低。 4、盈利能力分析 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 :万元 ■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0,647.20万元、63,879.53万元、66,620.71万元, 2013年较2012年增长5.33%、2014年较2013年增长4.29%,2012年至2014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4.81%。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分别为10,272.17万元、9,392.04万元、11,735.59万元,2012年至2014年公司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为6.89%。2013年公司营业利润较2012年下降8.57%,主要是由于公司2013年逐步停止了利润率较低奶牛销售业务,该业务毛利从1,960.45万元降低至824.95万元所致。2014年公司营业利润较2013年增长24.95%,主要是因为公司乳制品业务收入持续增长及毛利率增加所致,公司乳制品业务毛利率变化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之“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二)毛利分析”之“3、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分别为10,342.40万元、9,628.77万元、12,194.24万元,2012年至2014年复合增长率为8.59%。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32%、97.54%、96.24%,营业利润构成了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2013年公司利润总额较2012年下降6.90%,2014年公司利润总额较2013年增长26.64%,主要是营业利润变动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8,400.17万元、7,691.61万元、9,446.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8,343.60万元、7,459.46万元、8,999.05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9.33%、96.98%、95.27%。 (1)营业收入分析 ①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照收入类别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 ■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0,647.20万元、63,879.52万元、66,620.71万元, 2013年较2012年增长5.33%,2014年较2013年增长4.29%,2012年至2014年复合增长率为4.81%。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85%、99.55%、99.88%,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5.01%、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4.64%。 2012年至2014年,公司乳制品业务持续增长,进而带动营业收入逐年增加。 ②科迪乳业报告期销售收入增长情况 A、报告期内,科迪乳业销售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 如上表所示,2013年科迪乳业销售收入较2012年增长5.33%,2014年科迪乳业销售收入较2013年增长4.29%,报告期年均复合增长率4.83%。 报告期内,科迪乳业销售收入增长速度放缓主要是由科迪乳业逐渐停止了奶牛销售业务造成的。2012年至2014年,随着公司乳制品业务的增长,保障生鲜乳的供应越来越成为科迪生物的主要经营目标,受此影响,报告期科迪乳业奶牛销售业务呈下降趋势,至2014年,科迪乳业已经基本停止了奶牛销售业务。 科迪乳业乳制品业务分部收入报告期内保持较高增长速度,2013年较2012年销售收入增长13.32%,2014年较2013年增长20.07%,年均复合增长率16.64%,与乳制品行业年均增长率15%相近。 2013年乳制品业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低于15%,主要原因在于科迪乳业生产已近满负荷,2013年科迪乳业产量较2012年仅增长3.71%。 2014年乳制品业务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较大,主要原因在于由于2013年全国范围内奶源不足,终端市场灭菌乳产品呈现供不应求局面,灭菌乳价格上升幅度较大,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2014年科迪乳业通过调整产品结构的方式扩大灭菌乳的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科迪乳业常温乳制品销售情况如下: ■ B、应对行业龙头渠道下沉与市场份额继续下降的风险的措施 科迪乳业对已有销售市场继续精耕细作,公司的产品设计和定价也充分考虑到目标市场的消费习惯、口感等因素,并根据最终消费者需求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利用大型乳制品企业和主要竞争对手尚未充分投入四线以下城市及县乡市场的契机,巩固市场地位和区域竞争优势。 目前制约科迪乳业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加的主要因素是产能不足。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科迪乳业的产品层次将进一步得到提升,可更大程度地分享市场需求的增长及产能扩张带来的发展机会,提升科迪乳业的市场份额。 为应对未来行业龙头渠道下沉,充分消化产能扩张,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科迪乳业已制定了完备的营销计划,具体措施如下: a、继续推广公司“一县一商”的经销商制度,巩固科迪乳业在豫鲁苏皖地区的市场地位,尽快做到县域全覆盖、无空白点。同时向河北、湖北等省市场拓展,扩大销售网络覆盖范围,开拓新的销售增长点。 b、对现有市场进行深耕细作,要求区域经理监督协助经销商挖掘现有渠道和终端网点的销售潜力,配合堆头、陈列、宣传品、促销品等销售手段,提高铺货能力。科迪乳业对经销商的考核指标细化,将终端网点数量作为核心考核指标之一。 c、加强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随着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对膳食健康的要求,消费者对高品质乳制品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科迪乳业针对这一情况适时推出生态五谷奶等系列产品。生态五谷奶具有动物和植物双蛋白,在增加了产品营养价值的同时,解决了亚洲人种饮奶乳糖不耐症的问题;并且产品采用了高品质代糖,糖尿病患者以及对食品热量敏感的消费群体同样适于饮用。生态五谷奶投放市场以来,收入持续增长。科迪乳业未来将通过市场调研积极研发新的高附加值产品。 d、通过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外聘有经验和能力的销售人员等方式提升整体营销水平,打造现代营销团队,对经销商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提高科迪乳业在目标市场的影响力。 e、全面推进与电商平台的合作,通过线上与线下、网络与实体销售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扩展销售范围。 (2)毛利分析 ①按收入类别划分的毛利来源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按照收入类别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 ■ 报告期内,公司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毛利构成了毛利的主要来源,占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和100.17%、100.26%、101.12%。报告期公司其他业务毛利为负,主要原因是:公司的其他业务主要由为销售乳制品产品而低价向经销商供应促销用品和包装物构成,为了提高经销商积极性,公司在向经销商销售乳制品的同时以较低价格向经销商提供促销用品和包装物,致使公司其他业务毛利较低。 ②主营业务毛利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分产品类别的毛利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公司主要产品中,灭菌乳、调制乳是公司稳定的利润来源,对公司毛利贡献逐年上涨。乳味饮品、含乳饮料毛利增长较快,但受公司现有产能趋于饱和产品结构调整影响,2013年较2012年略有下降。奶牛业务一直是公司重要利润来源之一,随着公司乳制品业务的快速增长,为了保障奶源供应,奶牛销售不再是科迪生物重点业务,因此报告期奶牛业务毛利逐年下降,2013年比2012年下降6.55%。2014年,公司奶牛业务毛利为负,主要是因为公司基本停止了优质奶牛的销售,仅以较低价格处理了部分质量较差的青年牛所致。 ③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变动如下表: ■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8.24%、26.39%、32.12%,其中,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33%、26.58%、32.52%,2014年,公司综合毛利率和主营业务毛利率均较2013年增加较多,主要原因为2014年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提高了乳制品业务的销售价格。此外公司停止了毛利率较低的奶牛销售业务,也使得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一定增长。其他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48%、-14.97%、-296.37%,其他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很低,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很小。 公司其他业务毛利率较低,主要是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由乳制品产品的促销用品业务构成,经销商在购买乳制品的同时以半价购买促销用品所致。2014年,公司其他业务毛利率非常低,主要是因为当年低价向经销商提供的促销用包装材料、促销用品增加较多。 5、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基本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致力于发展主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是公司现金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基本匹配,公司的业务发展处于良性循环。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其中: 2012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593.49万元,主要是公司募投项目工程支出11,676.80万元,收回公司为科迪乳业工厂店垫支款2,280万元。 2013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5,968.84万元,主要是公司募投项目工程本期支出14,190.67万元,饮用天然水项目支出8,001.28万元,购买土地使用权支出2,702.63万元。 2014年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186.49万元,主要是公司募投项目和其他项目本期支出18,600多万元,奶牛养殖小区改造和道路修建等工程支出2,200多万元。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2012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169.31万元,主要内容是: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等银行借入短期借款10,400万元;偿还银行借款2,500万元。 2013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663.62万元,主要是银行借款增加14,800万元,分配股利、偿付利息支出2,136.38万元所致。 2014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370.06万元,主要是借款增加17,894.36万元,分配股利、偿付利息支出3,922.49万元所致。 6、股利分配政策 (1)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①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A、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B、提取税后利润10%的法定公积金; C、提取任意公积金; D、支付股东股利。 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大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2013年2月26日,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201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20,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51元(含税),合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1,045.50万元(含税)。 2014年3月8日,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20,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566元(含税),合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1,160万元(含税)。 2015年3月7日,经公司2014奶牛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20,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7658元(含税),合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1,570万元(含税)。 (3)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情况及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5年3月7日召开的2014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所有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4)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①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4年3月8日,公司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修订《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本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监管规定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分红政策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约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A、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公司实际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但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B、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且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可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C、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或重大支出事项,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D、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