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赛摩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66 证券简称:赛摩电气 公告编号:2015-003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核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9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10.25 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20,500.00万元,减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31,243,500.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3,756,500.00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5 年5月25日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353号”《验 资报告》。 2015年6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董事 长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与申万宏源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 开发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以下统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信息如下: 1、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5066 6681 6490,截止到2015年5月22日,专户余额为6,338.24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机械自动采样设备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3238 9999 1010 0030 00759,截止到2015年5月22日,专户余额为3,746.13万元,其中1,204.35 万元是公司上市发行费用,剩余2,541.78万元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5169 0002 9310 588,截止到2015年5月22日,专户余额为8,495.6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煤能源计量设备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申万宏源作为公司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申万宏源 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自军、江曾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申万宏源。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公司及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 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自公司、乙方、申万宏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申万宏源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0 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