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泰商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一号)

时间:2015年06月16日 18:22:35 中财网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五年五月三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7月14日证监许可【2011】1094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
法律和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
风险、所投资ETF基金的对手方风险、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无法控制在目标水平的风险、投
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
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5月3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15年1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0
五、基金的业绩 ............................................................................................................................... 23
六、基金管理人 ............................................................................................................................... 23
七、基金的募集 ............................................................................................................................... 35
八、基金合同生效 ............................................................................................................................ 3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十八、基金托管人 ............................................................................................................................ 65
十九、境外托管人 ............................................................................................................................ 69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70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二十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2
一、绪言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国泰大
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公告书: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7月7日颁布、自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1、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2、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3、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3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3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


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
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4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共同交易日,主要市场的定义参见释义69)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6、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有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中进行会计核算
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6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9、主要市场:指本基金拟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
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和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
和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
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
所投资ETF基金的对手方风险、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无法控制在目标水平的风险、投资对象
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商品价格、股票价格、基础利率、汇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
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市场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
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
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
趋势,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存在诸多差异;另外,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香港
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
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以美元、欧元、英镑
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美元、欧元、英镑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


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
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
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同时,
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
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4、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
因可能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
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
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
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
响。此外,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
致基金须向该国家或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法规定,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
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所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
的风险。

本基金实际运用经国内外实践验证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以有效控制模型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
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
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2、所投资ETF基金的对手方风险
境外市场中,部分ETF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ETF并非通过持有指数成份股,而是通过
持有衍生品合约(互换等)或结构化产品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指数收益。由于不是通过持
有基础证券来复制指数,而是与对手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换取指数收益,因此,此类ETF存
在着较为显著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ETF无法全额获得指数收益甚至损失
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风险。另外,柜台式工具不受中央结算机构的信用担保,且一般不进行每
日盯市及结算,也可能加剧持有此类ETF的潜在违约风险。

3、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无法控制在目标水平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将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但在商品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极端
情况下,本基金的波动率控制模型有可能无法及时调整现金资产的比例,造成基金资产的整
体波动率超过目标水平。

4、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

由于商品类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有限,本基金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散投资,


影响了投资的灵活性。例如,当流动性最强、跟踪偏离度最低的某只商品ETF 投资比例已达
到合规性上限时,本基金必须寻找次优的投资目标,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

另外,如果商品类基金的规模大幅缩小,本基金对商品类基金的投资可能会被动超标,
而被迫减持该基金,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对基金资产净值形成负面影响。

5、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即本基金在合同生效的六个月内不会上市交易。届时投资者仅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进行变现。

(2)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
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
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
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4)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
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大宗商品各品种间的分散配置以及在商品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动态配
置,力求在有效控制基金资产整体波动性的前提下分享大宗商品市场增长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利用各商品品种价格走势之间的不一致性,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并根据商品类资产
的历史波动性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求将基金资产的整体波动性控制在特
定水平以内,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投
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商品类基金。

商品类基金包括跟踪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 ETF;业绩比
较基准90%以上基于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共同基金。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商品期货或其它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首先确定基准配置比例,包括商品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大类资
产配置比例和各商品品种间的品种配置比例,然后以基准配置比例为参照构建投资组合,最
后根据市场波动性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以求将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控制在特定的水平
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于确定基准配置比例,包括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各商品品种配
置比例。

(1)各商品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国际上的大宗商品品种繁多,本基金拟投资的商品品种主要可分为以下四大类别:
能源类:包括原油、天然气、燃料油、汽油、瓦斯油等等;
工业金属类:包括铝、锌、铜、镍、铅等等;
贵重金属类:包括黄金、白银等等;
农产品类:玉米、小麦、大豆、白糖、棉花、咖啡、可可、牲畜等等。

在商品品种配置比例的选择上,将以分散配置、均衡配置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商品品
种历史表现以及商品市场基本面等各方面因素,力求构建一个相对稳定的商品品种配置比例
基准,在全面反映大宗商品走势的同时,尽量降低商品类资产整体的波动性。

具体而言,在商品品种配置比例方面考虑以下因素:
各商品品种各自价格的历史表现和历史波动性
各商品品种价格间历史相关性
各商品品种的全球产量、交易量

各商品品种的可投资性(即是否可通过商品类基金进行投资)


(2)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类别包括商品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大类资产配置以严格控制风
险为目标,力求将资产的整体年化波动率控制在不超过15%的水平。

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步骤:
对商品资产部分近期的历史实际波动率进行计算并年化;
如商品资产部分历史实际波动率小于15%,则将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设置为零。

如商品资产部分历史实际波动率大于15%,则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以求将资产的整
体历史实际波动率降至15%以内。

本基金管理人与德意志银行合作,对以上资产配置方法进行了固化和完善,制定了基准
配置组合和定期调整方法。为对组合的表现进行持续跟踪,由德意志银行以指数的形式进行
发布了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并以此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关于指数的更多细
节参见(六)业绩比较基准。

2、商品类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商品类基金投资将主要参照基准配置比例中的商品品种配置比例进行配置,具
体方法如下:
(1)根据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各商品品种的成分和权重,在商品基金中抽样选择基
础资产商品品种与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相同或接近的基金,组成初选基金池。

(2)通过量化模型进行最优化分析,从备选基金池中选取基金构建组合。最优化目标为
组合与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并据此求解组合中各基
金的权重。

(3)当基准配置比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时,通过量化模型重新计算,对组合进行相
应调整。

(4)由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宏观经济和各商品品种基本面的判断,综合评估历史波动率是
否准确反映了各商品品种的市场风险,并对组合进行适度调整。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含债券型ETF)、
货币市场基金(含货币型ETF)。


在确定了商品类基金的组合后,本基金将参照基准配置比例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进行配置,并根据所构建商品类基金组合的实际历史波动率加以调整,力求将基金资产的
整体波动率控制在年化15%以内。



由于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目的是优化流动性管理和分散投资风险,因此在投资
策略会侧重于短久期、高流动性、高信用等级的品种进行投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主要采取组合避险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衍生品的投资比例应根据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投资需要后予以确定。

(五)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下属专业投决会——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
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会报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全收益指数)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Guotai Commodity Allocation Index)是国泰基金和德意志银
行联合开发的综合性商品指数,涵盖能源、贵重金属、工业金属、农产品等多个商品类别,
以反映大宗商品市场的整体走势。指数编制中借鉴了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风险控制指数技术,
以控制指数波动率为目标来进行资产配置。通过在指数中加入现金部分并动态调整,力求将
指数的整体年化波动率控制在不超过年化15%的水平,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以2000年1月4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投资者可以通过德意
志银行的指数发布网站DBIQ(http://index.db.com)查询指数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彭博资讯查
询指数情况,彭博代码为DBCMCNU1。同时,为便于投资者查询,国泰基金也在公司网站
(http://www.gtfund.com)上公布指数的情况,提供指数介绍、每日走势、商品成分和权重
等相关信息。


如果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编制者或所有
者停止对本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
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有更能代
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予以公告。



1、指数的构成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的构成包括两大部分:商品资产部分(商品期货投资组合)和现金
部分(现金或短期政府债券)。商品资产部分涵盖能源、贵重金属、工业金属、农产品等四大
类别,用于反映商品市场的整体走势;现金部分用于平抑商品期货组合的市值波动,控制风
险。指数提供商根据商品资产部分的近期历史波动率动态调整现金部分的比重,力求将标的
整体年化波动率控制在特定的水平(年化15%)以内,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商品资产部分的收益根据商品期货每日的结算价进行计算,现金部分的收益以三月期美
国国债的收益率进行计算(3-month T-Bill)。

2、指数的资产配置方法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在资产配置上采用了基于历史波动率的风险控制机制。于每月的
第十个工作日对商品资产部分在过去90天中的历史波动率进行计算,并将历史波动率和目标
波动率(年化15%)进行比较:当商品资产部分波动率较高时提高现金部分比例,当商品资产
部分波动率较低时相应降低现金部分比例,以求达到将指数整体在过去90天的波动率控制在
不超过年化15%的水平。

3、商品资产部分的成分和权重
截至2011年4月29日,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中商品资产部分的成分和权重如下表所
示:

能源

贵重金属

工业金属

农产品

WTI原油

9.8%

黄金

22.0%



6.8%

玉米

4.8%

布伦特原油

4.0%

白银

10.8%



6.1%

小麦

4.8%

天然气

6.9%







6.2%

大豆

4.3%

燃料油

2.5%







0.9%

白糖

3.3%

汽油

2.5%







0.5%

棉花

0.9%

瓦斯油

0.9%









咖啡

0.8%













可可

0.7%













牲畜

0.6%

合计

26.6%



32.8%



20.4%



20.3%



4、期货合约的选取
对于任一商品品种,都有多个到期日不同的期货合约可以选择。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
在期货合约的选取上采用了德意志银行专有的优化展期(Optimum Yield)技术,对每种商品
的期货远期曲线进行分析,根据模型选择出展期损失最小(或展期收益最大)的合约月份,
并用该月份的期货合约编制指数。

(七)投资程序


严格、完备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贯彻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
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商品市场波动、商品基金表现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
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
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
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基准配置组合,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构建组合。追求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
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稽核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
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结合商品市场波动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力求将基金年化波动率控制在特定的水平(年化15%)
以内。因此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

(九)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商品类基金。


商品类基金包括跟踪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 ETF;业绩比
较基准90%以上基于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共同基金。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
案管理。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6项约定的
投资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禁止行


为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或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
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
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纪商提供的交易支持、研究支持以及其他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考
评结果将成为经纪商选择及交易量分配的主要依据。经纪商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评价:包括交易指令的执行速度及质量、指令弹性的解决方案、交易保密情况、
信息资讯提供以及佣金安排制度等方面的评价;
(2)研究评价: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包括宏观经济、行业及公司分析报告、买卖方研究员之间的交流情况、研究报告的更新及研
究的独特性等方面的评价;
(3)服务评价:包括对客户发行产品所提供的建议、组织对上市公司拜访活动以及IPO
的安排等方面的评价;

(4)其它评价:包括后台(清算和交割)便利性和可靠性、公司股东结构状况及第三方
的评级、以及公司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价;


(5)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评价指标定期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撰写《经纪商评价报告》,
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考评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2、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4月15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5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192,076,571.63

60.74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0,961,467.17

38.25

8

其他各项资产

3,212,442.90

1.02

9

合计

316,250,481.70

100.00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


运作方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UNITED STATES
OIL FUND LP

ETF基


开放式

US
Commodity
Funds LLC

46,545,591.60

15.21

2

PROSHARES
ULTRA
BLOOMBERG
CRUDE OIL
FUND

ETF基


开放式

ProShares

45,041,981.04

14.72




3

UNITED STATES
BRENT OIL
FUND

ETF基


开放式

US
Commodity
Funds LLC

40,292,832.00

13.16

4

POWERSHARES
DB OIL FUND

ETF基


开放式

DB
Commodity
Services

40,078,549.07

13.09

5

UNITED STATES
12 MONTH OIL
FUND LP

ETF基


开放式

US
Commodity
Funds LLC

20,022,991.19

6.54

6

POWERSHARES
DB PRECIOUS
METALS FUND

ETF基


开放式

DB
Commodity
Services

22,683.14

0.01

7

POWERSHARES
DB
AGRICULTURE
FUND

ETF基


开放式

DB
Commodity
Services

13,598.83

0.00

8

ISHARES S&P
GSCI
COMMODITY
INDEX FUND

ETF基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

11,977.29

0.00

9

POWERSHARES
DB
COMMODITY
INDEX FUND

ETF基


开放式

DB
Commodity
Services

10,484.74

0.00

10

ISHARES
SILVER TRUST

ETF基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

9,784.52

0.00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865.15

5

应收申购款

3,189,577.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12,442.9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4年12月31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5月3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1.00%

0.45%

0.43%

0.81%

-1.43%

-0.36%

2013年度

-16.36%

0.58%

-18.37%

0.75%

2.01%

-0.17%

2014年度

-17.39%

0.52%

-14.61%

0.63%

-2.78%

-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2014年12月31


-31.60%

0.53%

-30.00%

0.72%

-1.60%

-0.19%



注: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人民币计价。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 晔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5月3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5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5年期


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深证TMT5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
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
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3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公司董
事长,2014年12月11日起代任公司总经理。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年7月起在中国建银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股
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
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年5
月起任公司董事。


陈川,董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2001年7月至2005年8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中间业务部、投资银行部、公司业务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2005年8月至2007
年6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委托代理业务部业务经理、
高级副经理。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在中投证券资本市场部担任执行总经理。2008年5
月至2012年6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投资部高
级经理、企业管理部高级经理。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任建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任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副总经理。2013
年4月至2014年1月,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建银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业务总监。2014年5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负责经济研究;
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

2013年6月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起任中国保险(欧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起
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起任中意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侯文捷,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4年3月至2002年2月在中国电力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证券部项目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天津证
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年2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信息中心主任、
信息技术部主任、首席信息师、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年4月起任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
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
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
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2010年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起任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乡党委书
记;1982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年起任吉林省抚松县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1995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98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7年任海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年1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工作,历
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行总会计师。2003年至2008年
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年1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起在工商银行河北省工作,历任河
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
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2004年起任工商银行
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年起任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年至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年8月至2006年6月,先后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葫
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经
理等职。2006年7月至2007年3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7年4
月至2008年2月在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2008年3月至2012年8月在中国建银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年12月至2000年5月在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年9月至2003年2月,在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任合规部主管、
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年3月至2008年1月任JP Morgan Chase India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2月至2008年8月任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法律及合规部主
管。2008年8月至2014年3月任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东南亚及南亚合规
部主管。2014年3月17日起任Generall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首席执行官。


刘顺君,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6年7月至2000年3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事经济学院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年4月至2003年1月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项目经理。2003年1月至2005年5月任长江巴黎百富勤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年6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金
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任,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北分公司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福建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乔巍,监事,大学本科。1997年1月至2001年7月任职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2001年8
月至2001年9月任职于上海明诚投资咨询公司,2001年9月至2013年7月任职于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年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李辉,监事,大学本科。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任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年4
月至2002年12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任职于海康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AIG集团,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任职
于星展银行。2010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总经理办
公室负责人。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富大学负责人。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束琴,监事,大专学历。1980年3月至1992年3月分别任职于人民银行安康地区分行和
工商银行安康地区分行,1993年3月至2008年8月任职于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08
年8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政管理部主管、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行政部
副总监。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及代任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1993年4月至1998年4
月在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
理。1998年4月至2007年11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
金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2007年1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向勇,硕士研究生,18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年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
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贺燕萍,硕士,17年证券业从业经历。1998年2月至2007年8月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原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助理;2007年8月至2013年8
月历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2013年8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林海中,硕士研究生,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2年8月至2005年4月在中国证监
会信息中心工作,历任专业助理、主任科员;2005年4月至2012年6月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
管部工作,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2年6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
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白海峰,硕士研究生。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在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任讲师,2008
年9月至2010年6月在哥伦比亚大学读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10年6月加入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管理培训生、宏观经济研究高级经理、首席经济学家助理、国际业务部
负责人。2015年1月起任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邱晓华,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新华通讯社、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银河证券。2007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2011年4月至2014年6月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6
月起兼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15日
兼任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5月起兼任国泰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起兼任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16日起兼任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兼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自本基金成立起至2014年11月3日由崔涛担任基金经理,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
年1月15日由邱晓华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16日起至今由邱晓华和白海峰共
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绝对
收益投资(事业)部、权益投资(事业)部、量化投资(事业)部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
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
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
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周向勇:副总经理
黄焱: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吴晨: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助理
张则斌:权益投资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
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
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
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
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
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
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
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
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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