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利鑫B:利鑫A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时间:2015年06月17日 18:33:34 中财网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A份额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6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长信利鑫分级债(场内简称:长信利鑫)

基金主代码

16300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6月2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
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
律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15年6月23日

赎回起始日

2015年6月23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利鑫A

利鑫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3004

15004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5年内,利鑫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2015年6月23日为利鑫A的第8个开放日,即该日办理利鑫A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6月24日起本次开放结束。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利鑫A的第8个开放日为2015年6月23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自2014年5月15日起,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
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
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当利鑫A的申购申请发生比例确认时,则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
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购申请,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3.2申购费率

利鑫A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利鑫A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利鑫A
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
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利鑫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利鑫A的累
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
行成交确认;如果利鑫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则对全部有效
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自2014年5月15日起,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本基金的投资者的
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1份,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
告。


4.2赎回费率

利鑫A不收取赎回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价格为“确定价”原则,即利鑫A的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赎回申请,在每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全部利鑫A份额(包括利鑫A因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增加的份额数)均可申请赎
回。



(3)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
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
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
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
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利鑫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利鑫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披露的特别说明

利鑫A开放日,按照折算比例调整利鑫A基金份额,同时将利鑫A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至1.0000元。


利鑫A开放日当日通过本公司网站以及指定报刊披露的净值仍然为折算日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是折算调整至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利鑫A开放日当日通过公司网上交易平
台及销售机构披露的净值为折算调整至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对应查询到
的持有的基金份额为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开放日当日,利鑫A按照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办理申购与赎回。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利鑫A的第8个开放日即2015年6月23日办理其申购、
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
2015年2月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长信
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投资者亦可登陆本公司网


站(www.cxfund.com.cn)查阅《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利鑫A、利鑫B两级份额,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利鑫A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利鑫
B在5年的封闭期内封闭运作,本基金在扣除利鑫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
益归利鑫B享有,亏损以利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鑫B承担,超出利鑫B资产
净值的亏损部分则全部由利鑫A承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利鑫A在每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A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4)利鑫B的份额数为212,098,093.19份,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
鑫A进行份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
有经确认有效利鑫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
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具体的确认计算方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利鑫B自2015年6月23日及2015年6月
24日实施停牌。


(6)利鑫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2014年12月24日至
2015年6月23日期间,利鑫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3.83%。根据第七个开放


日,即2014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2.75%的1.1倍加0.8%进行设定。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利鑫A的年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
告。利鑫A在本次开放日后的年收益率将根据利鑫A的本次开放日,即2015年
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的1.1倍加0.8%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利鑫A的年收益率(单利)=1.1×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8%

利鑫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利鑫A
的年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征税后的利率。


利鑫A收益率计算的具体规定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


(7)有关利鑫A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
将另行公告。


(8)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
宜。


(9)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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