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15-临035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7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 费等。 . 目前尚无法判断该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5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国旅联 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及其债务担保 人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徐志强(以 下简称“被告三”)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情况 被告一系公司与被告二、重庆尚同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持 股的公司,自公司成为被告一的股东,公司与被告一长期有资金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向被告一提供流动性资金借款、代被告一支付工程款、 软件款、设计费、员工薪酬等费用。 2014年1月6日,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债务和往来款清偿协议》, 主要内容为: 1、公司与被告一共同确认,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一 欠公司往来款本金和利息共130,839,505.92元。 2、上述往来款中的款项7,000万元,被告一应按照下列时间支 付:2014年10月15日前,支付30%,本息结清;2015年5月15日 前,支付30%,本息结清;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40%,本息结清。 3、被告二和被告三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履约担保。 4、被告一未能依约向公司支付款项,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 天承担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随后,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担保合同》,约定: 被告二及被告三为上述《债务和往来款清偿协议》的履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一全部付清上述 130,839,505.92元本金及利息时止;保证的范围包括被告一在《债 务和往来款清偿协议》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以及公司为实现 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债务和往来款清偿协议》以及《担保合同》均约定,若发生争 议,公司有权向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债务和往来款清偿协议》的约定,被告一应当于2014年 10月15日前支付贰仟壹佰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于2015年5月15 日前支付贰仟壹佰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然而,被告一仅于2014 年11月7日向公司支付款项1,000,000元,于2014年11月14日向 公司支付款项4,000,000元。此后,被告一再未付款,被告二及被告 三作为上述债务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2015年6月5日,公司正式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诉请: 1、判令被告一向公司返还人民币37,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 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5年5月15日,利息为3,965,464.25元;暂 计至2015年6月20日,违约金为1,534,079.85元。此后的利息、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一承担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78,000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一审尚未开庭。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