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银华回报:开放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 及暂停 申购、赎回 及 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5 年 6 月 1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 00090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 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 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12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回报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6 月 24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6 月 24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 年 6 月 24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 年 6 月 24 日 暂停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1 日 暂停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1 日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1 日 暂停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5 年 7 月 1 日 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原 因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在开放期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7 月 1 日) 起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2 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 5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 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2015 年 6 月 24 日 起 (含)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含)期间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第 二 个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开放 期,即 自 20 15 年 6 月 24 日 起(含)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含) 期间 的工作日 办理本基金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并自开放期的下一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7 月 1 日(含 7 月 1 日)起本 次开放结束,自该日起不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赎 回及转换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销售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 系统,下同)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人办理业务,基金管 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所 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45% 50万元≤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200万元≤M<500万元 0.15%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3.2.1 前端收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5% M≥500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30天 1.5% 30天≤Y<365天 0.50% 365天≤Y<730天 0.25% Y≥730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0%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0% 的赎回费,并将赎 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天少于 365 天的投资人收取 0.50% 的 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65 天少于 730 天的投资 人收取 0.25% 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7 30 天的 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 、基金转换费用按照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 ( 不含转出基 金赎回费 ) 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 用补差。 2 、基金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自转换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 ( 以下简称“ T ”日 )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础计 算(计算公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 、通过本公司代销机构进行转换时,不同基金转换方向转换费率设置详见本公司网站 《银华旗下基金转换费率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 、本基金、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80001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 180002 )、银华 - 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80003 )、银华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A 级基金份额代码: 180008 , B 级基金份额代码: 180009 )、银华优 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80010 )、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 180012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80013 )、银华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80015 )、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 180018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80020 )、银华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A 类: 180025 ; C 类: 18002 6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80028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A 类: 180029 ; C 类: 180030 )、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180031 )、银华 上证 5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 180033 )、银华中证成 长股债恒定组合 30/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0062 )、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0194 )、银华信用季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0286 )、 银华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 A 类: 000287 ; C 类: 000288 )、银华多利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代码: A 类: 000604 ; B 类: 000605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 F 类基金份 额(基金代码: 000662 ) 、 银华高端制造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0823 ) 、 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231 )、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264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280 )、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289 )及 银华稳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1303 ) 相互之间可以进行转换业务。本公司今后发行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基金转换业务。 2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机构办理转换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原名称:厦门证券有限 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原名称: 申银万国 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一路财富(北京)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如上述业务办理机构发生变动,本 公司将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另行公告。不同业务办理机构所支持的可以办理转换业务的基 金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业务办理情况请以各业务办理机构的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3 、本基金的转换业务适用本公司 2010 年 3 月 10 日公布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及后续做出的修订。 4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 6 基金销售机构 6 .1 场外销售机构 6 .1.1 直销机构 ( 1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 - 58162950 传真: 010 - 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78 - 3333 ( 2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 - 83515002 传真: 0755 - 83515082 联系人:饶艳艳 ( 3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85186558, 4006783333 6 .1.2 场外代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 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 司 (原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 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原名 称:申银万国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本基金若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本公 司将及时公告。 6.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开放期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6 .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基金管理人应在附加管理费提取评价日的次日披露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自 2015 年 6 月 2 4 日 起(含)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含) 开放日期间,本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4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第二 次开放期即 2015 年 6 月 24 日 起(含)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含) 期间 的工作日 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 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 www.yhfund.com.cn )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678 3333 )垂询相关事 宜。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3 、投资者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人账户。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时间 办理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 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 风险提示: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 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 日历日期并 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 或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 本基金的 风险或收 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 , 发起资金也不会用于弥补投资者的投资亏损 , 发起资金 持有期限届满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继续持有本基金 ,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如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能通过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 期限 。 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9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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