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招商银行:2014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层 2803-04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587-0765 传真:(86-755) 2587-0780 junhesz@junhe.com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二○一五年 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二○一五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 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本次会议”)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深圳分所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755) 2587-0780 大连分所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411) 8250-7579 香港分所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电话: (86-21) 5298-5488 传真: (86-21) 5298-5492 广州分所电话: (86-20) 2805-9088 传真: (86-20) 2805-9099 海口分所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 6851-3514 纽约分所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年 4月 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贵公司网站上刊载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15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及于 2015年 4月 29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 站上刊载的《2014 年度股东大会及 201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 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 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1、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会议提前 45日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2、贵公司根据本次会议召开前 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出拟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未达到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为此,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5年 6月 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刊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 A股类别 股东会议、201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提示性公告》,于 2015年 6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贵 公司网站上刊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201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日期及会议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该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与提案事项均符合《公司 2 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会议于 2015年 6月 19日上午如期在深圳市 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张 光华先生主持。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2015年 6月 19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向贵公司 A股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据此,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贵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2人,代表股份 13,621,884,26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126%。其中,A股股东及 代理人 235人,代表 11,247,967,596股 A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997%;H股股东及代理人 17人,代表 2,373,916,664股 H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9%。 2、出席贵公司 201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5 人,代表股份 11,247,967,596股,占贵公司 A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252%。 3、出席贵公司 201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2,373,686,885股,占贵公司 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7042%。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该等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明、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持股凭证;代理人出示了 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持股凭证;出 3 席本次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出示了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该等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 其他人士。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均与贵公司董事会于会议通 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本次会议的现场计票、监票,并对现 场投票进行清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主持人根据合并后的表决结果,宣布本次会议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贵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4年度报告(含经审计之财务报告); 4)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包括宣派末期股息); 4 6)关于聘请201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7) 2014年度董事履行职务情况评价报告; 8) 2014年度监事履行职务情况评价报告; 9)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及相互评价报告; 10) 2014年度外部监事述职及相互评价报告; 11) 2014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12)关于延长金融债券发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13)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或购股权的一般性授权的议 案; 14)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 件的议案; 15)逐项审议及批准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i.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ii.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iii.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iv.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v.发行数量和金额; vi.锁定期; vii.上市地点; viii.募集资金用途; ix.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x.决议有效期。 1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式)及其摘要; 17)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18)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 19)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5 行性报告的议案; 20)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1)关于提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2)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H股股票增值权计划的议案; 23)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 24)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25)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7年资本管理规划的议案; 26)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2)201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延长金融债券发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或购股权的一般性授权的议 案;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i.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ii.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iii.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iv.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v.发行数量和金额; vi.锁定期; vii.上市地点; viii.募集资金用途; ix.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x.决议有效期。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式)及其摘要; 6 5)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6)关于提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5 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延长金融债券发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或购股权的一般性授权的议 案;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i.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ii.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iii.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iv.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v.发行数量和金额; vi.锁定期; vii.上市地点; viii.募集资金用途; ix.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x.决议有效期。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式)及其摘要; 5)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6)关于提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转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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