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泰达500:基金合同(2015年6月修订)

时间:2015年06月25日 16:18:44 中财网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与净值的计算 ................................................................................................ 10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4
六、基金的备案 ............................................................................................................................... 1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八、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 26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和其他相关业务 ............................................................................ 27
十、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29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0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8
十四、基金的托管 ............................................................................................................................ 51
十五、基金的销售 ............................................................................................................................ 51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2
十七、基金的投资 ............................................................................................................................ 53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 60
十九、基金的财产 ............................................................................................................................ 61
二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二十二、基金份额的折算 ................................................................................................................ 70
二十三、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的终止运作 ................................................................ 79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81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2
二十七、基金的业务规则 ................................................................................................................ 87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九、违约责任 ............................................................................................................................ 90
三十、争议的处理 ............................................................................................................................ 91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91
三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 92



一、前言

(一)订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泰达宏利
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泰达稳
健份额和泰达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500指数,该
指数是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500只A股作为
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
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
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其中,泰达500A份额与
泰达500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泰达中证500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泰达中
证500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
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
者在场内申购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
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泰达500A份额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获得稳健
收益类的基金份额

泰达500B份额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收益
类基金份额

泰达500A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泰达500A份额而
言,指1.00元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泰达中证500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泰达中证500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泰达中证500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泰达5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泰达中证
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业务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10份泰达中证500份额在
发售结束后按4:6比例自动转换为4份泰达500A份
额和6份泰达500B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泰达中证500份额、




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
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份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4份泰
达500A份额与6份泰达500B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4份泰达500A份额与每6份泰达500B份额申请
转换成10份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
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
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
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
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
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泰达500A份额约定的年
基准收益率

泰达500A份额约定的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1年期同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成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并按每年1
月1日和7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对泰达500A份额的年基准




收益率进行调整。


泰达500A份额约定日
应得收益

依据泰达5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500指数,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投资收益,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拆分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泰达中证500份额将按4:6的比


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泰达500A
份额和进取收益类的泰达5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泰达中证5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泰达中证500
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为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泰达中证500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为泰达
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


(六)标的指数

中证500指数。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将同时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与净值的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称“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进取收益类份额(简称“泰达500B份额”)。其中,泰达500A份额、
泰达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
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泰达中证500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照4:
6的比率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泰达500A份额和
泰达5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泰达中证5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交易代码
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泰达中证500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成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投资
者可按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申请合并为泰达中
证500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泰达中证500份额。场外申购的泰达中证500份
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泰达
中证5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
份额合并为泰达中证500份额后赎回。


(三)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由于场内泰达中证500份额分离出的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具有不
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所以使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


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
优先确保泰达500A份额的本金及泰达500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本基金在
优先确保泰达50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泰达
500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如下:

1、 泰达500A份额约定的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3.5%”, 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成立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并按每年1月1日
和7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泰达500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进行调整。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存续期内,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进行参
考净值计算。在进行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
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泰达500A份额的本金及泰达500A份额累
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泰达500B份额的净资产。泰
达500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泰达5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
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泰达5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10份泰达中证500份额所代表的4份泰达500A份额和6份泰达500B
份额分别计入泰达500A份额总额和泰达500B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
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
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10份泰达中证5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4份泰达500A份额和6份泰达500B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
4、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
事项,泰达5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者在某一会计



年度内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泰达500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
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泰达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
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泰
达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泰达500A
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各基金份额T
日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


1、 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2、 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NtARNAV)1(500..

6/)410(500500500ABNAVNAVNAV....

设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日为T日,T = 1,2,3,4,5…N,N为当年实际天数

:泰达中证500份额单位净值

:泰达500A份额单位参考净值 ANAV500


: 泰达500B份额单位参考净值 BNAV500

: 泰达500A份额约定的年基准收益率

: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年初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算日至T日。


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面4位,小数点后面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T日的基金净值在当天闭市后计算,并于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
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
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保
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
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的计算

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及泰达500B份额各自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结束募集。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结束,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泰达中证500份额
进行日常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
外的泰达中证5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的泰达中证5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场
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泰达中证500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泰达中证5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泰达中证50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场内业
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若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泰达中证5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泰达中证500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泰达中证500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时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
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
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
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泰达中证500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泰达中证
5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泰达中证
5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可通过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通过上市交易卖出。


3、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4、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泰达5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
泰达500B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泰达500份额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泰达中证5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泰达中证5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八、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
50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的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泰达中证500份额所分离的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以不同的交
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
额的净值;

2.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5. 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和其他相关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泰达中证500
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
购、申购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泰达500A类份额、泰达500B
类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泰达500A份额
和泰达5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4:6比例申请合并为泰达中证5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泰达中证500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
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
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4:6比例分离为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
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泰达中证5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泰达中证500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泰达中
证500份额场内赎回或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泰达中证500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泰达中证5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如法律法规、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泰达中证500份额与泰达500A份额、泰
达50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四份泰达500A份额与六份泰达50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泰达500A份额与六份泰达500B
份额申请转换成十份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的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
份额必须是10的整倍数。



3.申请合并为泰达中证500份额的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必须同
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满足4:6的配比关系。


4.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泰
达中证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
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
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
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
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
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服务、私
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
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
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泰达中证5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基金依据基
金合同第四部分之规定对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时,
持有泰达中证5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4:6的比例分
离的泰达500A份额和泰达500B份额,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泰达500A份额和泰
达500B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泰达中证500份额、泰
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泰
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泰达500A份额与泰达500B份额的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
额、泰达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泰达中证
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泰达中证500
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召集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3)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关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


500B份额各自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
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泰达中证500份额、泰达500A份额、泰达
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督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
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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