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道明光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6月25日 18:05:15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5-044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54号)核准,本公司非
公开发行18,518,51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449,999,93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360,000.00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8,639,938.8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5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的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18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
行(以下简称“招行永康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
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龙游支行”)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
支行(以下简称“金华银行永康支行”)设立三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这三个专户仅用于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公司连同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招行永康支
行、浙商银行龙游支行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与金华银行永康支行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道明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明光电”)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通过以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


(一)道明光学已在招行永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999011785810888,截止2015年6月25日,
专户余额为119,999,938.80元。该专户仅用于道明光电年产3,000万
平方米功能性薄膜生产线建设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道明光学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零__元(若有),开户日
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道明光学承诺如有存单方式存
放的募集资金,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道明光学已在浙商银行龙游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410020110120100017588,截止2015
年6月25日,专户余额为150,228,066.62元(含利息)。该专户仅用
于道明光电年产3,000万平方米功能性薄膜生产线建设项目投入的募
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道明光学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228,000.00元,开户日


期为 2015 年6月25日,期限6个月。道明光学承诺上述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存,并通知国金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三)道明光电已在金华银行永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188992807007923,截止2015 年 6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168,64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道明光电年产
3,000万平方米功能性薄膜生产线建设项目投入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道明光电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零__元(若有),开户日
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道明光学及道明光电承诺如有
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存单不得质
押。


二、公司、道明光电和开户银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
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道明光电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
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玉江、王忠华可以随
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金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道明光电、各专户开户银行、国金证券四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备查文件

(一)、公司、道明光电、国金证券、各专户开户银行各自签署
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2015)184
号《验资报告》。


(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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