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巨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时间:2015年06月25日 20:06:47 中财网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五年六月
















重要提示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8号文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5月12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5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4
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 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4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八、风险揭示 ............................................................... 68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7

一、绪言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巨潮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融通巨潮100指数
(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融通巨潮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更新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运作办法》

指2014年3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
计审议通过,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4号公
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2006年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6年2月23日起施行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实施细则》

指2006年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6年2月23日起施行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
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
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
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凭证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
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
师)、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曾经就读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执教于密歇根
大学WDI研究所、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长江商学院。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
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生
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
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Frederick Reidenbach (弗莱德)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
注册会计师。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历任日
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公司KVH电信的首席执
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Aon Risk Service的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年3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Blair Pickerell(裴布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亚洲区总裁及全球首席营销总监。历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2年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9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
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

2011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
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李勇先生,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5年至今就职于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同时担任融通巨潮100指数
(LOF)、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融通创业板指数基金经理。


蔡志伟先生,硕士,3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在
汇丰软件开发广东有限公司工作,任高级软件工程师。2011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金融工程研究员。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05年5月12日至2009年5月14日期间,由张野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09年5月15日至2010年4月16日期间,由郑毅先生和王建强先生共同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0年4月17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由王建强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由李勇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今,由李勇先生和蔡志伟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孟朝霞女士,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
生,投资总监商小虎先生,研究策划部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
报告;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
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0、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巨潮100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
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用剩余组合替换法对无法投资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
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7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4年12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07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


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情况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010)66190989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021)38424950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2、场内代销机构:

所有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人资格的场内券商均可代销场内业务。


3、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传真:(021)62580818

客服电话:4008888666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8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服务热线:400-8888-001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转833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30236客服电话:95587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3、25-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1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杨鹏军

电话:(0551)2207114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1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99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95562

(1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 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客服电话:95511转8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热线:4008-888-999、95579

(1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19)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2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21)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2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服热线: 95523或4008895523

(2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张霞

电话:(0755)21516897

客服电话:4008888228

(2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

客服电话:4008285888

(2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

(2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0510)2588168

(2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卢珊

电话:(010)83561072

客服热线:400-6989-898

(2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胡三鲁

电话:(0755)83199599-8166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3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3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5831754

客服电话:4008881888


(3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客服电话:95563

(3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462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3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

(36)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3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 95533


(3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佳苗

电话:(0571)86609015

客服电话:95548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40)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宋志江

联系人:杨琳

电话:(0755)82707855

客服电话:4001883888

(4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41405

(4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4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客服电话:95568

(4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4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热线:4008001001

(4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联系人:朱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4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客服电话:95582

(4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731)85832463

客服电话:95571

(5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王伟力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5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5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0994

客服电话:4008008899

(5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客服电话:0591-96326

(5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4008895548

(5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贾雅楠

电话:(021)3850963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5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5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号楼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6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6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6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755-82721122-8625

联系人:李延鹏

客服热线:400-920-0022、021-20835588

(6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人代表: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王婉秋

客服电话:400-888-6661

(6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6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6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二层西201、202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二层西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崔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 鲍泽飞

电话:075532981061(直线) 075532981099(直线) 18923401598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汪棣、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5]18 号文和2005年3月2
日基金部函[2005]49号文核准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为2005年3月10日至2005年4月26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验资,设立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513,527,198.43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340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5月12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2005年6月16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及《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及《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
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情形及处理方式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中止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中止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3、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为2005年6月16日,于2008年11月7日
开通场外后端收费申购业务。


3、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为2005年6月16日。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场外,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在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
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
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限额

1、场外

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定
期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自2014年5月27日起,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
次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定期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调整为10
元(含申购费),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仍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场内

投资者场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自2014年5月27日起,投资
者场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10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基础上设置上述基金的最低
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或管理人
公布的其他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网点
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基金申购采取全额缴款的方式,若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指到达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指定申购账户)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
回款项将在T+5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限制

1、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
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场外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场内最低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

3、本基金不设场外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场内最低持有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内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场外申购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收
费模式,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费用用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费用。


(2)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1000万

1.2%

1000万≤M<2000万

0.6%

M≥2000万

单笔2000元



(3)本基金的后端申购费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的费率水平。费率表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80%

1年≤T<2年

1.35%

2年≤T<3年

0.90%

3年≤T<4年

0.45%

T≥4年

0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


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1年

0.5%

1年≤持有时间<3年

0.25%

持有时间≥3年

0



场内赎回费率目前统一为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技术条件
许可的情况下,场内赎回费率结构可参照场外赎回费率,具体请关注本基金相关公告。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假设申购费率为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申购5,000
元,并且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4,105.09份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申购5,000元,并且选择缴纳
后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份。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融通巨潮100指数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
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
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3)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
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例4:假设赎回费率为0.3%,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前端收
费份额10,000份,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2)后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认)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认)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认)购费-赎回费

例5:假如赎回费率为0.3%,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后端收
费份额10,000份,该笔份额为认购所得,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1.6%,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认购费=10,000×最小值(1.000,1.200)×1.6%=160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160-36=11,804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例6:假如赎回费率为0.3%,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后端收
费份额10,000份,该笔份额为申购所得,对应的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为1.9%,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申购费=10,000×最小值(1.100,1.200)×1.9%=209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209-36=11,755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
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兑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
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
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
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消。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
和网站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