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银宝山新: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第三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5年06月26日 01:02:48 中财网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第三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已于 2012年4月25日就
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
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
在其后出具了两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已对发行人 2010年、2011年、2012
年(以下简称“最近三年”)及 2013年 1-6月(以下合称“最近一期”)的财务
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13年9月6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2013]
005514号《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三年一期
《审计报告》”),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下简称“本
次修改”)。本律师现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十条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本
次修改及最近一期新发生的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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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两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两次《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前两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最近一期持续合法有效经营,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八、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最近一期未发生变动,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其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业务最近一期未发生变动,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期未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股权最近一期未发生变动,其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已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2年度工商年检,目前合法
存续,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需
要终止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并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继续盈利,
其本次发行的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没有变动,并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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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
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有待发行人依法完成本次发行后方可确定。


(三)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管理办法》第八至第十

三条规定的条件(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节“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独立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

务等方面均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且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仍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规范运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以下规范运行条件: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等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
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仍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要求,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4)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
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

2013年9月6日,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核字[2013]
005181号《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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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相关规定于 2013年6月30日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5)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并经
本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①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龙华税务分局、
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
会、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复函,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一期不存在违反工商、
税收、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技术、检验检疫、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等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于 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皇关缉违[2013]0419号),发行人于 2013年4月5日以一般贸易向皇岗海
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其中第二项申报进口巴西产 ABS塑胶粒 3,000千克,实进
为墨西哥产 ABS塑胶粒 3,000千克,申报原产地不实被查获,案值 10.11万元,
被科处罚款 2,000元。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被海关处罚的行为主要是因发
行人客户提供的单证信息有误造成,发行人对此不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性质并
不严重,发行人生产经营未因上述处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据此,本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
碍。


②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四地方税务分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
交通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
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东丽分中心出具的证明、复
函,并经国丰模具确认,国丰模具最近一期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房产、
环保、安全生产、海关、外汇、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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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
家税务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分局、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外汇管理惠州市中心支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仲恺执法大队第一执法队出具的证明、复函,并经惠州科技确认,惠州科
技最近一期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技术、外汇、劳动、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④根据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
家税务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分局、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州市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仲恺执法大队第一执法队出具的证明、复函,并经惠州实业确认,
惠州实业最近一期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技术、劳动、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⑤根据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苏州
市昆山地方税务局、苏州市昆山质量技术监督局、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华人民
共和国南京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出具的证明、复函,并经昆山模塑确认,昆山模
塑自设立以来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劳动、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法律、行政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⑥根据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沙县国家税务局、湖
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星沙税务分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产业环保局、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沙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县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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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长沙模具确认,长沙模具自设立以来不存在违反工商、税务、环保、质量技
术、安全生产、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收到处罚,且
情节严重的情形。


⑦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子公司白狐设计、银宝检测、
银宝压铸的确认,并经本律师核查,白狐设计、银宝检测、银宝压铸设立后经营
时间较短,最近一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情形。

(6)发行人《章程》已明确发行人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仍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仍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大华核字[2013]005183号《深圳市银宝山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继续盈利,其合并
报表反映的最近一期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33,249,032.55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30,558,193.09元,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1,729,218.80元,营业收入为 633,238,618.64元,
期末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56.91%。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参见本节其他部分),仍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其最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均已由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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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3年6月30日、2012
年 12月 31日、2011年 12月 31日、2010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
况以及 2013年 1-6月、2012年度、2011年度、201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
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地披露了最近三年
和最近一期的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各项条件。

发行人最近三年合并报表反映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万元;最近三年合并报表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万元;最近三年合并报表反映的营业收入累计超
过 3亿元;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股本总额未发生变更,不少于 3,000万元;其合并
报表反映的最近一期末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帐面余额为 6,502,669.85
元,占合并报表反映的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不高于20%;
其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和最近一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其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四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
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10)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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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募集资金运用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
(一)最近一期,发行人股东力合华富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力合华富原股东常州市舜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常舜建设

投资有限公司。

2、力合华富原股东苏州联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力合华富
2,000万元出资转让给新股东苏州善登贸易有限公司。

3、力合华富原股东常州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力合华富1,380
万元出资转让给新股东常州锦欣达纤维新材料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力合华富的股东情况发生变化

外,发行人其他股东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股东力合创赢和力合华富最近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1、力合创赢
根据力合创赢截至 201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力合创赢 2013

年 1-6月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科目 期间 2013年 1-6月
总资产 272,904,002.59元
净资产 272,904,002.59元
净利润 -3,044,573.50元

2、力合华富

根据力合华富截至 201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力合华富 2013
年 1-6月的基本财务数据如下:

科目 期间2013年 1-6月
总资产 244,657,474.17元
净资产 233,806,142.87元
净利润 -75,41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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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仍具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作为发行人股东进行出资的资格,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合法、有效
的。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本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两次《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如实披露了发行人当时的关联方及其相关情况。经核查,发行人的关联
方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两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生
了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子公司的变化情况

(1)发行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银宝山新(香港)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银宝(香港)”)。

2013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向发行人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
书》(商境外投资证第 4403201300143号),准许发行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设
立银宝(香港),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及进出口贸易业务。


2013年4月8日,发行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设立银宝(香港),银宝(香
港)住所为 Room 1202, Capitol CTR, 5-19 Jardine’s Bazaar, Causeway Bay,
HongKong,股本为 10,000美元,全部由发行人承购,董事为黄福胜。


(2)银宝(香港)在美国密歇根州投资设立 Silver Basis Engineering,INC.
(以下简称“银宝(美国)”)
银宝(美国)于 2013年5月31日在美国密歇根州底特律市登记设立,住所
为 30600 Telegraph Road,Suite 2345,Bingham Farms,Michigan 48025,股本
为 1,000美元,全部由银宝(香港)持有,董事为黄福胜。


发行人已就银宝(香港)再投资设立银宝(美国)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
化委员会办理了备案手续。


(3)国丰模具股权转让及增资
①股权转让
2013年 3月 1日,国丰模具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润丰实业将其所持国丰
模具25%股权转让给银宝(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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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5月 16日,润丰实业与银宝(香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润丰实业将其所持国丰模具25%股权按照 1,52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银宝(香港)。


2013年6月21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天津开发区管委
员关于同意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津开批[2013]282号),同
意润丰实业将其所持国丰模具25%股权转让给银宝(香港)。


上述股权转让后,国丰模具原股东润丰实业委派的董事张永和辞去国丰模具
董事职务,经国丰模具现股东调整和重新委派,国丰模具的董事变更为盛起明(董
事长)、胡作寰、黄福胜、李凌、李杰,监事由娄德成担任。


2013年7月22日,国丰模具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
上述股权转让及董事、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国丰模具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原外商投资审批机关
批准,并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
有效。


②增资
2013年5月30日,国丰模具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注册资本增加至 1100
万美元,发行人和银宝(香港)按所持国丰模具股权比例认缴国丰模具本次新增
注册资本,其中首期缴付20%,剩余部分于两年内缴足。


2013年7月29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天津开发区管委
员关于同意天津国丰模具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津开批[2013]352号),同意国
丰模具注册资本由 500万美元增加至 1100万美元。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国丰模具上述增资事项已经原外商投资审批机关批准,
尚需依法办理有关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发行人子公司银宝压铸住所变更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君龙社区环
观南路 19号铭可达物流园5号B”,并于2013年5月21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批准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变化情况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东方资产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收购
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本外币债务追偿,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
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置换、转让与销售;本外币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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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
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
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
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业务;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
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
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运用现金资本金
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投资;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一般经营项目:无。


(2)东方资产直接控制的邦信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春平。

(3)东方资产直接控制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
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有效期至 2016年 3月 14日)。

一般经营项目(无)。”。

(4)东方资产间接控制的北京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方邦
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春平。

(5)东方资产间接控制的东兴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31,800
万元,经营范围变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企业
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6)东方资产间接控制的石家庄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为王毅。

(7)东方资产间接控制的成都锦江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变更为郭玲。

(8)东方资产间接控制的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变更为王晓光。

(9)邦信资产已将其原持有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湖南星都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全部对外转让,东方资产不再控制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湖南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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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最近一期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主要是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除发行人关联方原签订的相关保证合同项下最
近一期新增的借款外(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六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
务”),发行人最近一期新增的其他关联方担保事项如下:

1、2013年3月16日,胡作寰、宝山鑫分别向深圳汇丰银行出具保证书,
为发行人对深圳汇丰银行负有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担保的最高债务金额均为
3,300万元。


2、2013年3月20日,宝山鑫、胡作寰分别与深圳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
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2B7927201300000012号、2B7927201300000013号),
为发行人与深圳浦发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BC2013010700000999《融资额度协议》
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5,000万
元。


3、2013年3月22日,胡作寰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
下简称“深圳建设银行”)签订了《人民币额度借款自然人保证合同》(编号为:
保借2012额0733宝安),为发行人与深圳建设银行签订的编号为借2012额0733
宝安《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


4、2013年4月12日,胡作寰与龙华中国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为:2013圳中银华保字第 00000277号),为发行人与龙华中国银行签订的编
号为 2013圳中银华额协字第 00000277号《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
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为 2,000万元。


(三)本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方系自愿为发行人融资提供担保,未向
发行人收取任何费用,且上述新增关联方担保事项是为解决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
资金需求所发生,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所必需,因此,上述关联方担保事项符合公
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新增 8项专利、29项专
利申请、1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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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专利:
序专利取得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专利号 权利期限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弧形滑块抽芯
20年(自2010年7月原始
1发明机构及应用该发行人 201010226449.1无
8日起算)取得
机构的模具
一种模具及应
20年(自2010年8月原始
2发明用于该模具的发行人 201010244585.3无
2日起算)取得
互换镶件
四周内倒扣脱20年(自2011年2月原始
3发明发行人 201110041645.6无
模机构21日起算)取得
中快走丝线切
实用10年(自2012年7月原始
4割可调节机头发行人 201220363609.1无
新型26日起算)取得
喷嘴
外观10年(自2012年9月原始
5 钳形表 发行人 201230460610.1 无
设计 25日起算) 取得
外观移动电源(便10年(自2012年9月原始
6 发行人 201230460666.7 无
设计 携) 25日起算) 取得
外观座式充电器(双10年(自2012年9月原始
7 发行人 201230460609.9 无
设计 iphone) 25日起算) 取得
外观设行车记录仪(防10年(自2012年9月原始
8 发行人 201230460667.1 无
计 水) 25日起算) 取得

(2)新增的专利申请:
序专利类权利取得他项
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申请号 申请日
号 型 期限 方式 权利
一种倒扣脱模
2013年6月尚未原始
1 发明机构以及一种发行人 201310254318.8无
24日取得取得
倒扣脱模方法
2 发明 一种电火花加发行人 201310378717.5 2013年8月尚未原始无

3-1-13


工方法及系统 27日 取得 取得
一种高流动性
国丰模2013年6月尚未原始
3 发明 PPOPPA合金及201310252743.3 无
具 24日 授权 取得
其制备方法
低压注塑模具国丰模2013年7月尚未原始
4 发明 201310312705.2 无
及注塑方法 具 23日 授权 取得
汽车内饰及其
国丰模2013年7月尚未原始
5 发明 制备装置和制201310311109.2 无
具 23日 授权 取得
备方法
EDM电极加工
实用新2013年5月2尚未原始
6 快速装夹水平发行人 201320233128.3无
型日取得取得
延长杆
实用新2013年5月2尚未原始
7 万向夹持座发行人 201320282912.3无
型日取得取得
实用新快速配模安全2013年5月8尚未原始
8 发行人 201320243190.0无
型夹具日取得取得
实用新快速水平调整2013年5月8尚未原始
9 发行人 201320243172.2无
型器日取得取得
实用新线切割专用快2013年5月8尚未原始
10 发行人 201320243285.2无
型速装夹夹具日取得取得
一种用于变形
11
实用新

线材或板材可
调定长折弯夹
发行人 201320243213.8
2013年5月8

尚未
取得
原始
取得


实用新国丰模2013年6月尚未原始
12 深孔铰刀 201320387295.3 无
型 具 28日 授权 取得
实用新国丰模2013年6月尚未原始
13 夹持式千分表 201320386224.1 无
型 具 28日 授权 取得
14 实用新小型模具顶出国丰模 201320440612.3 2013年7月尚未原始无

3-1-14


型 测试装置 具 23日 授权 取得
实用新国丰模2013年7月尚未原始
15 汽车内饰 201320440545.5 无
型 具 23日 授权 取得
实用新国丰模2013年7月尚未原始
16 低压注塑模具 201320440543.6 无
型 具 23日 授权 取得
实用新取放一体的机国丰模2013年7月尚未原始
17 201320442652.1 无
型 械手 具 23日 授权 取得
实用新汽车内饰及其国丰模2013年7月尚未原始
18 201320442593.8 无
型 制备装置 具 23日 授权 取得
外观设蓝牙音箱(青2013年5月尚未原始
19 发行人 201330210691.4无
计蛙)27日取得取得
外观设2013年5月尚未原始
20 无线超薄键盘发行人 201330210692.9无
计27日取得取得
外观设2013年5月尚未原始
21 蓝牙音箱发行人 201330210717.5无
计27日取得取得
外观设双声道蓝牙音2013年5月尚未原始
22 发行人 201330210730.0无
计箱27日取得取得
外观设2013年5月尚未原始
23 数字对讲机发行人 201330210735.3无
计27日取得取得
外观设2013年5月尚未原始
24 直流充电枪发行人 201330210731.5无
计27日取得取得
外观设2013年5月尚未原始
25 执法记录仪发行人 201330210727.9无
计27日取得取得
外观设2013年5月尚未原始
26 行车记录仪发行人 201330210718.x无
计27日取得取得
外观设2013年5月尚未原始
27 执法记录仪发行人 201330210713.7无
计27日取得取得
外观设执法记录仪遥2013年5月尚未原始
28 发行人 201330210714.1无
计控器27日取得取得

3-1-15


29
外观设

多功能温控箱 发行人 201330305740.2
2013年7月3

尚未
取得
原始
取得


(3)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著作首次发取得他项
登记号软件名称权利期限
号 权人 表日期 方式 权利
发行2013SR 热流道发热管快速设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
1无
人 060181计软件 V1.0月1日50年的 12月 31日取得
发行2013SR 热流道热嘴快速设计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
2无
人 069775软件 V1.0月1日50年的2月1日取得
银宝山新模具标准
发行2013SR 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
3PARKER接水系统快速无
人 070394月1日50年的2月1日取得
图形设计软件 V1.0
发行2013SR 模具复杂水接头自动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
4无
人 071734匹配设计软件 V1.0月1日50年的2月1日取得
发行2013SR 银宝山新 DME标准水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
5无
人 072159路连接设计软件 V1.0月1日50年的2月1日取得
发行2013SR 模具集水转接设计软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
6无
人 072421件 V1.0月1日50年的2月1日取得
银宝山新模具标准
发行2013SR 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
7HASCO水路连接设计无
人 072965月1日50年的2月1日取得
软件 V1.0
银宝山新模具日系标
发行2013SR 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
8准快速接水设计软件 无
人 074053月1日50年的2月1日取得
V1.0
惠州2013SR 模具隔水片快捷成型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
9 无
实业 055639设计软件 V1.0月1日50年的 12月 31日取得
惠州2013SR 多形态紧固结构快速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
10 无
实业 056074设计软件 V1.0月1日50年的 12月 31日取得
11 惠州 2013SR模具通用吊环孔快捷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无

3-1-16


实业 058706成型设计软件 V1.0月 1日 50年的 12月 31日取得
惠州2013SR 热流道分流板快速设2013年 2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原始
12 无
实业 063076计软件 V1.0 月1日50年的 12月 31日取得

(二)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截至 2013年 6月 30日,发行人固定资
产情况如下:

项目 原值(元)净值(元)
房屋建筑物 74,240,221.48 60,117,883.30
电子设备 37,529,339.03 19,884,384.22
运输设备 12,779,064.90 5,719,962.73
机器设备 358,238,904.85 250,325,973.33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合法持有其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软件
著作权等财产的权属证书,相关手续完备、合法,其财产产权关系明晰,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本律师已在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
至当时的抵押、质押事项。发行人最近一期新发生的抵押、质押事项参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第六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新发生的抵押、质押事项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


(五)在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发行人租赁情况发生了变化,
具体如下:

1、发行人终止租赁泉宝工业区二期B3、B5栋厂房。


2、国丰模具终止租赁天津经济开发区海景街天润公寓的 7间宿舍。


3、惠州科技终止租赁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惠风五路 3号厂房。


4、2013年3月9日,惠州科技与惠州市金谷动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
合同》,租赁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48号小区厂房 B栋共 11,500平方米,宿舍
39间、办公楼一、二楼共 1850平方米,租赁期限至 2016年3月31日。


5、长沙模具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

3-1-17


赁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路以北、中轴东路以东交界处物丰科技园内的第
1栋厂房以及该厂房内的固定专用设备,面积为 6,023.66平方米,租赁期限至
2013年12月31日。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情况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动。经核查,
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终止租赁事项及新增租赁事项均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在第二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
①2013年 1月 16日,深圳汇丰银行与发行人签订了《授信函》,向发行人
提供最高不超过 3,000万元或等值美元\港币的非承诺性组合循环授信及最高不
超过美元 200万的财资产品授信。宝山鑫、胡作寰为发行人该授信提供保证、发
行人以对宝安区沙井捷和百得制造厂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②2013年 3月 20日,深圳浦发银行与发行人签订了《融资额度协议》(合
同编号:BC2013010700000999);深圳浦发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可循环信贷融资,额度使用期限为 2013年1月7日至 2014年1月7日。

胡作寰、宝山鑫为该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 3月 22日,深圳浦发银行与发行人签订《账户透支协议书》,同意
为发行人提供账户透支服务,透支额度为 1,500万元,可连续透支期为 90天,
透支利率为贷款基准利率,透支额度有效期至 2014年1月7日止。


③2013年3月22日,深圳建设银行与发行人签订了《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借 2012额 0733宝安),向发行人提供额度为 6,000万元的借款,
用于原材料采购、流动资金周转及置换他行授信额度,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 2013
年3月22日至 2014年3月21日。胡作寰为发行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④2013年4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与发行人签订了《深圳市宝
安区科技研发资金使用合同书(无息借款)》(合同编号:2013004),向发行人提

3-1-18


供 300万元的无息借款,用于热流道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借款期限为自拨款之
日起二十四个月。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该笔借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⑤2013年5月9日,龙华中国银行与发行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2013圳中银华借字第 028号),向发行人提供 1,000万元的借款,用于
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 12个月。胡作寰为发行人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合同为 2013圳中银华保字第 0000027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⑥2013年5月15日,深圳民生银行与发行人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
同》(合同编号:2013年深通信综贷字 005号),向发行人提供 770.7万元的贷
款,用于支付货款等,贷款期限为半年。发行人以其应收账款为该笔借款提供质
押担保(担保合同为 2012年深物流综额字 019号《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


⑦2013年 5月 16日,深圳平安银行与发行人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
号:平银行一贷字 20130513第 001号),向发行人提供 1,500万元的贷款,用于
购买原材料,贷款期限为 1年。


⑧2013年6月13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发行人签订了
《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福字第 1013353018号),向发行人提供 1,500
万元的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为 12个月。


⑨2013年1月9日,深圳平安银行与惠州实业签订了《贷款合同》(平银深
圳贷字 2013第B1001102191300001),向惠州实业提供 600万元的贷款,用于购
买原材料,贷款期限为一年。


⑩2013年2月7日,惠州汇丰银行与惠州科技签订了《授信函》,向惠州科
技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万元或等值美元\港币的进口授信。发行人为惠州
科技该授信提供金额为 880万元的保证担保,惠州科技以金额为授信金额35%的
特定存款及对 TCL Technoly Electronics Appliance(Huizhou)Co.Ltd的应收账
款作质押担保。


○(合同编号:
112013年6月3日,国丰模具与深圳平安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平银行一贷字 20130522第 001号),向深圳平安银行贷款 31,594,916.53元,用
于购买原材料、支付货款,贷款期限 1年。国丰模具天津市开发区第十三大街
39号、46号两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合同为平银行一额

3-1-19


抵字 20130522第 001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
①2013年3月16日,深圳汇丰银行与发行人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协议》
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书》,发行人以其现在及将来与宝安区沙井捷和百得
制造厂进行任何交易安排的应收账款,为发行人与该行签订的《授信函》项下人
民币 3,000万元或等值美元\港币的授信额度及美元 200万元的财资产品授信额
度提供质押担保。


②2013年6月3日,国丰模具与深圳平安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平银行一额抵字 20130522第 001号),以其拥有的位于天津市开发
区第十三大街 39号、46号两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为国丰模具与深圳平安
银行签订的平银综字 20130522第 001号《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
保。


(3)购销合同
①采购合同
序号合同名称标的销售方签订日期金额
1 进口合同
高速镗铣加工中心(型号为
D318/BSH) 2台
FIDIA S.p.A
2013-415
670,000
欧元

②销售合同
序号 合同名称 标的 采购方 签订日期 金额
SALES K2注塑模具(印度74,654,61 NISSAN TRADING CO.,LTD 2013-3-19
CONTEACT尼西亚)3套 51日元
PURCHASE JFC-IP组件模具8806.960,2 T&E Purch.Manager 2013-4-19
ORDER套 00欧元
PURCHASE K11016注塑模具8MollerTech 673,0003 2013-4-10
ORDER套 Engineering GmbH 欧元
IMPORT
vw250前后保险杠PLASTIC OMNIUM AUTO 871,000.4 PURCHASE 2013-6-26
模具2套 EXTERIORS(INDIA) 美元
ORDER

3-1-20


5
C490立柱模具
合同
C490立柱模具15套
重庆平伟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
2013-7-3
7,262,050元
6 购销合同
L53H树脂保险杠模
具(3套)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2013-7-3 712万元

另外,发行人与丰田纺织(中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变
更双方原于 2012年 12月 8日签订《合同》的相关事项,将原合同金额变更为
5,970,000元。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上述借款、担保、采购、销售合同均是发行人因正常
生产经营所需而发生,均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二)经本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
侵权之债。


(三)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和担保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均是
合法、有效的。


1、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净额为 14,012,922.50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中无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
表决权的股东欠款,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所发生,均是合法、有效的。


2、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截至2013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
金额为 13,138,776.63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中无持有发行人5%(含5%)以
上股份的股东的款项,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是合法、有效的。


七、发行人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事项
外,发行人最近一期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如下:

(一)发行人的业务

1、发行人最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主营业务均为“从事大型精密注塑模具的
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精密结构件成型生产和销售”。根据三年一期《审计

3-1-21


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和最近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53,991,097.58元、
867,819,860.67元、1,044,207,944.95元、632,722,798.14元,分别占当年(当
期)营业收入的99.99%、99.97%、99.95%、99.92%。据此,本律师认为: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最近三年和最近一期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最近一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银宝(香港),并由银宝(香
港)在美国密歇根州投资设立银宝(美国)(具体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四节“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最近一期通过银宝(香港)收购了润丰实业所持国丰模具25%股权(参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节“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银宝(香港)收购润丰实业所持国丰模具
25%股权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国丰模具董事会、国丰模具原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同
意,收购价格是依据所收购资产的评估价格协商确定的公允价格,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股东利益情形,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发行人最近一期共召开了两次股东大会、一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会议资料,本律师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

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
《章程》的规定,有关决议内容和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最近一期,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以下变化:

(1)发行人独立董事查剑秋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
发行人于 2013年 4月 7日,召开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赵丽红为发行人
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独立董事的变更没有导致发行人董事会发
生重大变化,未对发行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依
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合法、有

3-1-22


效的。


(2)发行人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发行人于 2013年 3月 16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韦俊军为发行人总经理助理。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增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导致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发行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经核查,发行人新任独立董事赵丽红、总经理助理韦俊军具备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


(1)赵丽红,发行人独立董事,女,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住址为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除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外,赵丽红同时担任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并兼任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
校客座教授、河北省沧州市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会员。

(2)韦俊军,发行人总经理助理,男,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住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除担任发行人总经理助理外,韦俊军同时担任昆
山模塑董事长、长沙模具董事。

(3)根据赵丽红、韦俊军出具的声明和确认,并经本律师核查,赵丽红、
韦俊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一期,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的任职情况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如
下:

(1)发行人董事黄福胜新增担任银宝(香港)、银宝(美国)的董事职务。

(2)发行人监事肖凯不再担任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一职。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仍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3-1-23


(五)发行人的税务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
企业所得税 15%、25%

发行人、国丰模具最近一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 15%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其他境内子公司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
所得税税率均为 25%。


发行人在境外新设立的下属公司银宝(香港)、银宝(美国)最近一期尚
未发生应税业务。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一期执行的税种、税率
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一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①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9月12日向发行人核发的编号为GF20124420018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根
据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3年 4月 16日出具的《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
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地税宝石岩备[2013]42号),发行人按照高新技术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已依法办理了备案,减免所属
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 31日。

②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
市地方税务局于 2012年 9月 7日向国丰模具核发的编号为 GR201212000113
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丰模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于2013年1月5日出具的《企
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国丰模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已依法办理了备案,减免所属期间为 2012年 1月 1
日至 2014年 12月 31日。

3-1-24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等有关规
定,发行人最近一年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依法执行“免、抵、退”的优惠政
策。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最近一年依法申报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而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①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最近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而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

②大华会计师于 2013年 9月 6日出具大华核字[2013]005182号《深圳市
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
管理层编制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3
年 1-6月、2012年度、2011年度、2010年度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项目名称
金额
(元 )
批文/依据
1
宝安区公共测试平台
建设项目拟立项资助
2,000,0
00
《2012年宝安区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等科技计划
项目拟立项资助公示》
2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389,000
《2011年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技术改造贷
款贴息项目计划公示》
3工业增加值补贴 370,000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1年度深圳市支持骨干
企业加快发展财政奖励计划公示的通知》
4 中小企业开拓资金 18,799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5 国内市场开拓资金 13,760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6
2012年第 5批著作专
利费补贴
3,000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1-25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获得的财政补贴不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于 2013年 7月 26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
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深人环法证字[2013]第 296
号),并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最近一期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环境保护部
门处罚的情形。


2、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于 2013年7月19日的《复函》(深市监
信证[2013]384号),并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没有因违反国家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的情形。


(七)发行人 2012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发行人 2013年4月7日召开的 2012年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银宝
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按照 2012年度当期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10%以现金方式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 6,128,575.10元。发行人前
述利润分配方案现已实施完毕。


(八)发行人重要未决诉讼案件情况

2013年5月,河源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源龙记”)以发行
人拖欠货款为由起诉发行人,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支付货款 2,515,450.90元及
相应利息。发行人针对前述诉讼已于 2013年 7月提起反诉。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不会构成重大影响,亦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律师参与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已审阅了《招
股说明书》,并特别关注了其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两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律师认为: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引致的法律
风险。


3-1-26


九、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继续盈利,未发生影响其本次发行
上市条件的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
发行上市的资格和条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前两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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