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海富国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时间:2015年06月29日 17:04:18 中财网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1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3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1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
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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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5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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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绪言.....................................................5-1-1
第二节释义.....................................................5-2-1
第三节基金管理人...............................................5-3-1
第四节基金托管人...............................................5-4-1
第五节相关服务机构.............................................5-5-1
第六节基金的募集...............................................5-6-1
第七节基金合同的生效...........................................5-7-1
第八节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8-1
第九节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5-9-1
第十节基金的投资..............................................5-10-1
第十一节基金的业绩............................................5-11-1
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5-12-1
第十三节基金资产的估值........................................5-13-1
第十四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4-1
第十五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5-15-1
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16-1
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5-17-1
第十八节风险揭示..............................................5-18-1
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19-1
第二十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20-1
第二十一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5-21-1
第二十二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5-22-1
第二十三节其他披露事项........................................5-23-1
第二十四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5-24-1
第二十五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5-25-1
第二十六节备查文件............................................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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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
通国策导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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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
作出的修订;

《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27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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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05年7月27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人民币元;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注册登记机构:
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投资者:
务的机构;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其他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机构投资者: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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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存续期:
工作日: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申购:
赎回: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基金转换: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转托管:
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会员单位: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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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

场内:

场外:

基金销售网点:

指定媒体:

基金账户:

交易账户:

开放日:
T日:

T+n日:
基金收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
指基金管理人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机构;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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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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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投资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文伟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
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
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3年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国有先生,董事,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
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5月起转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
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1年4月至今任海通国际证券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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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乐斯(LigiaTorres)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曾任职于东方汇
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执行官,2010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
管理公司亚太区及新兴市场主管。


简伟信(VincentCamerlynck)先生,董事,比利时国籍,国际政治学硕士,历任CL
GlobalPartners(纽约)副总经理、汇丰投资银行(伦敦)副总经理、高盛投资银行
(伦敦及巴黎)董事总经理、法国巴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伦敦)行政总裁兼
董事,2012年9月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香港)亚太区行政总
裁。


刘颂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英国伦敦洛希尔
父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助理,路透伦敦资产管理战略企划部全球总监,路透香港
亚太区资产管理及研究总监,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
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大中华区董事总
经理。2015年3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
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
及系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
校长。


巴约特(Marc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布鲁塞尔大
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利时基金公会名誉
主席,INVESTPROTECT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Fundconnect独立董事长、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Flexible SICAV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
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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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书记,现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
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1984年7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学
院,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院长。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
处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魏海诺(BrunoWeil)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亚洲融资项
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
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
)副董事长。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年4月加
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总经理助理
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
监。2012年11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合作部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助理经济师、
富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副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
行上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年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9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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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网雄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6年4月起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沈阳远东证券总经理,闽发证券有限公
司上海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清算组负责人,民生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区
域销售总监,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监,2011年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0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戴德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中银
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4年3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
分析师、组合经理、研究总监、股票绝对收益组合总监、投资总监。2014年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顾晓飞先生,硕士,2008年5月至2010年6月任天隼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1年8月至
2011年10月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1年10月至2014年7月任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8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4年8月起任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起兼任海富通风
格优势股票和海富通新内需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牟永宁先生,任职时间为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
;黄春雨先生,任职时间为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谢志刚先生,任职时间为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刘颂,总经理;戴德舜,副总经理;邵佳民
,总经理助理;丁俊,投资副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兼任上海
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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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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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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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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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
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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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
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
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
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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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
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2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03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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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
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
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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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相关服务机构

(1)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


3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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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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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网址:www.spdb.com.cn

(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1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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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肖亦玲
网址:www.htsc.com.cn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联系人:李梅

网址:www.swhysc.com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
95579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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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到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2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联系人: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2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联系人:吴琼
网址:stock.pingan.c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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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锴
网址:www.nesc.cn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双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95558
联系人:顾凌
网址:www.cs.ecitic.com
(2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冯爽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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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scstock.com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联系人:李蔡
网址:www.gyzq.com.cn

(3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3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ww.qlzq.com.cn
(32)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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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cn
(3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3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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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gws.com

(3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4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4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4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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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4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cn


(4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文彬
网址:www.rxzq.com.cn


(4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ww.daton.com.cn
(4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4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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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4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姚锋
网址:www.bigsun.com.cn

(5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联系人:陈翔
网址:www.962518.com
(5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层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5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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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5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联系人:邓鹏怡
网址:www.hlzqgs.com
(5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http://www.fcsc.com
(5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5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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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5584
联系人:周志茹
网址:www.hx168.com.cn

(5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6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fund123.cn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网址:www.ehowbuy.com
(6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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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徐诚
网址:
www.noah-fund.com

(6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
www.myfund.com

(6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6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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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1-6655
联系人:顾欣
网址:www.wy-fund.com


(6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s://t.jrj.com/
(7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
702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2)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5


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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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任瑞新


(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吕红、李永波


(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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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2011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39号
文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11日止
,共募集553,281,127.2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649户。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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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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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2)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起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
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1月6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赎回在内的日常交易
业务。


基金管理人于申购、赎回开放日前已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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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
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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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
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以上另有
约定的,从其约定;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份额;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本基金场内的申购、赎回费率与场外的申购、赎回费率相同。


2、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金额(M)费率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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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M<500万
0.8% 
100万≤M<200万
1.2% 
M<100万
1.5% 

3、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务类型持有期费率 
1年以下
0.5%
赎回1年(含)以上,2年以下
0.25%
2年(含)以上
0%

4、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
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

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
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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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投资者通过投资5,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4,367.12份。

如果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将得到4,367份基金份额,0.12份所对应的资

金0.13元(4926.11元-4367份*1.128元/份=0.13元)将返还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

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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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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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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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
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二十个开放日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1)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自2012年1月6日起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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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
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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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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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从受益于国家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的行业中,精选具有良好成
长性及基本面的股票进行积极投资,同时辅以适度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国家新政策的实施或已实施政策的变化往往会影响到经济的各个领域,对
股市的各个行业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本基金将积极把握国家政策导向带来的
投资机会,重点投资受益于国家政策的行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政策受益作为投资主线,资产配置将利用多因素分析,着重考
虑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影响,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
将着重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主要考虑因素,深入挖掘受益于国家政策的上市公

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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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价值。


1、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以多因素分析为基础,形成大类资产配置范
围,多因素分析主要评估以下几个因素:经济周期和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
发展趋势,经济的景气周期研究等;政策影响因素,包括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变
化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影响分析等;市场估值,包括市场的相对定价水平、估值
水平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政策受益作为行业配置和个股挖掘的主要线索。具体而言,本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具体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挖掘政策受益行业;然后是
在政策受益行业分析基础之上进行行业分析与配置;最后自下而上在行业内部
精选个股。


(1)挖掘政策受益行业
国家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证券法规等,经济政
策的制定或者改变必然对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前景造成影响,受益于利好政策
的行业将获得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增长速度,本基金的将通过对国家政策的深
入分析,挖掘政策受益行业及与政策受益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具体流程如下


发现政策受益行业:本基金通过持续关注政府财政及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
政策、产业振兴计划等政府产业政策导向,对整体投资环境形成全面且深入的
理解,同时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深入分析相关政策对行业结构所产生的影响
,初步筛选可能受益于当前政策的行业。


政策影响力分析:由于不同政策对不同行业的影响时间、影响程度存在很
大的不同,本基金在初步筛选以后将着重进行政策对行业影响的有效性、持续
性等分析,进一步筛选政策受益行业及与政策受益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


受益行业可投资性分析:发现受益行业后,本基金将对受益行业进行可投
资性分析。具体包括受益行业长期投资价值分析、关联股票分析、市场对受益
行业的认同分析等。


动态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相关政策的趋势性和结构性变化,以及
受益行业本身估值、成长性的变化,对备选行业动态更新,进行定期及不定期

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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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整。


(2)行业配置
在挖掘出受益行业之后,将具体分析行业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将对影响行
业发展的外部因素及内部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外部因素将重点分析国内外宏观
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社会变化、科技进步等,内部因素包括行业基本面分析
、行业所处生命周期及景气程度、行业内外竞争格局、行业盈利前景及成长空
间分析等,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确定本基金的行业布
局。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国家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划受益产业,本基金行业配
置也将继续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以国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为导向,抓住中国
经济腾飞带来的投资机遇。


(3)个股精选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在备选行业内部通过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定量分析将着重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价值指标分析及成长性指标分析。

财务指标包括每股收益率(EPS)、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价值指标包括
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等指标;成长性指标包括每股收益增长
率、净利润预测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等。对于这些指标,除了静态分析以
外,本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测,进行动态分析。定性分
析将结合本基金研究团队的研究和实地调研,深入分析公司的基本面和发展前
景,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公司商业模式、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产品竞争力、
企业创新能力等。通过以上分析,挖掘品质优良并具有持续成长性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通过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和构造合理的
债券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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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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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60%~
9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
规定。


(六)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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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
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
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
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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