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全指材料:上市交易公告书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5年7月6日 公告日期:2015年7月1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7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9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0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3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3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7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7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 18 附件: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9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 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15年6月5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上公告的《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全指材料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44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全指材料 4、申购赎回代码:159944 5、标的指数简称: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 6、标的指数代码:000987 7、2015年6月29日基金份额总额:281,608,342.00份 8、2015年6月29日基金份额净值:0.9962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81,608,342.00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6日 12、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5)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7)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9)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0)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1)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2)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3)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4)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16)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1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0)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21)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2)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66 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6月25日。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自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6日。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 为自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6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3)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以下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9、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2015年6月8日起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2015年6月16日顺利结束。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81,594,000.00元人民币(含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281,594,000.00份。认购款项 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4,342.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 月19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6,50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 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81,608,342.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 资者所有。其中,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本基金。本次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及《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 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 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6月25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32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全指材料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44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81,608,342.00份,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6月2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46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43,565.6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6月29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63,724,06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3.6492%;机构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7,884,27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3508%。 (三)截至2015年6月29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额 的比例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000,466 2.13% 2 申万宏源证券—民生银行 —申万宏源证券股债双丰 1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000,340 1.78% 3 曾仕强 4,000,349 1.42% 4 谢惠缄 4,000,154 1.42% 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3,470,222 1.23% 6 屠建红 3,000,221 1.07% 7 林丽娜 2,000,136 0.71% 8 钱明凤 2,000,077 0.71% 9 杨景麟 2,000,076 0.71% 10 冯瑞祥 1,800,122 0.64% 合计 33,272,163 11.82%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总经理:林传辉 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1183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 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委员会名称 职责 投资决策委员会 决定公募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准则;研判市场时机,审议公募基金经理提 交的资产配置报告,确定公募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评估并审定公募基金投资策 略及拟重点投资的证券;对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 监控和管理;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 状况评价报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 情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风险,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等。 部门名称 职能定位 权益投资一部 权益投资二部 主动权益投资,包括公募、专户和社保等业务 数量投资部 被动型指数基金产品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主动型量化基金产品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负责衍生品、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的投资、研究及相关工作 数据策略投资部 负责大数据业务品种的投资、研究等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基金产品及资产的投资管理 国际业务部 负责QDII基金的投资管理 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负责属地内全产品销售业务 互联网金融部 负责网络直销及与互联网相关的营销业务 产品营销管理部 负责产品开发、设计、报批,营销策划、品牌推广、渠道服务和客户服务等 业务 研究发展部 负责宏观策略、行业与上市公司、新业务研究 规划发展部 负责公司发展规划研究 中央交易部 负责执行基金、组合交易指令,实施一线风险监控等 信息技术部 负责公司信息化建设工作 注册登记部 负责开放式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存管和资金的清算管理 基金会计部 负责开放式基金、社保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监察稽核部 负责合规及运作风险的全面管理,投资风险监控与业绩归因分析 综合管理部 负责行政管理与后勤保障 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管理 北京办事处 负责协调办理公司在京有关事项。 4、2014年12月31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人数302人,博士学位13人,硕士学位169 人,学士学位105人。 5、本基金经理 陆志明,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1999 年5月至2001年5月在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1年5月至2010年8月在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任部门总监,2010年8月9日至今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总经理,2011 年6月3日起任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6月9日起 任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5月7日起任 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6月3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ETF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4年10月30日起任广发百发1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1日起任广发 中证全指医药卫生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1月8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ETF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5年1月29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 23日起任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ETF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15日起任广发可选消费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6日起任广发医药卫生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25日起任 广发中证全指能源ETF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ETF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2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03只, 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验资机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5年6月2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2015年6月29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5年6月29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239,008,205.71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3,883,111.4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其中:股票投资 103,883,111.48 应付证券清算款 62,277,882.42 债券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5,430.95 基金投资 - 应付托管费 3,086.19 衍生金融资产 - 应付销售服务费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付交易费用 95,483.47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付税费 - 应收利息 45,058.57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5,925.87 其他资产 - 负债合计 62,397,808.9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81,608,342.00 未分配利润 -1,069,775.1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0,538,566.86 资产合计: 342,936,375.76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42,936,375.76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6月29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03,883,111.48 30.29 其中:股票 103,883,111.48 30.2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9,008,205.71 69.69 7 其他各项资产 45,058.57 0.01 8 合计 342,936,375.76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741,263.00 0.26 B 采矿业 37,901,153.00 13.51 C 制造业 59,439,720.48 21.1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40,950.00 0.2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27,875.00 0.9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2,532,150.00 0.90 合计 103,883,111.48 37.03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28 中国石化 660,000 4,455,000.00 1.59 2 601857 中国石油 395,000 4,325,250.00 1.54 3 601088 中国神华 160,000 3,168,000.00 1.13 4 600583 海油工程 180,000 3,076,200.00 1.10 5 600256 广汇能源 255,000 2,532,150.00 0.90 6 600688 上海石化 177,500 2,114,025.00 0.75 7 600157 永泰能源 272,500 1,765,800.00 0.63 8 601898 中煤能源 147,500 1,635,775.00 0.58 9 601918 国投新集 85,000 1,416,950.00 0.51 10 601808 中海油服 47,500 1,287,250.00 0.46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日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058.5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058.5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附件: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转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 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未来,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 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1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一季度 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下一个季度开始 后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即中证全指原材料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新股、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 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