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香雪制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6月30日 20:32:48 中财网


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 香雪制药 公告编号:2015-053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5】853号文核准,公司以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9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总股本 509,573,329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
份,共计可配售股份总数为152,871,998股,配股价格10.46元/股。截至2015年6
月18日止,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1,903,006股,每股发行价格10.46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8,905,442.7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7,653,539.7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285号
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
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
户详细资料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8110901013600014251,截至2015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800,000,000元。该
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中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020900213210802,截至2015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94382532,截至2015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260,821,129.92元。该专户仅用于
公司的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和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永丰、李波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

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
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专户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
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中信建投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
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和专户银
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
六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专户银行存在未配合中信建
投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中信建投应当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中信建投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
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中信建投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公司和专户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中信建投的上述工作。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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