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浦银新经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时间:2015年07月02日 15:51:51 中财网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015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
2015年
5月
20日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


《关于核准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365号)

注册日期:
2014年
4月
3日

成立日期:2014年
5月
20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5年
5月
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年
3月
31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7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7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2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38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第一部分绪言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
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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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新经
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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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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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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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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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
8月
5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2.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
39%的股
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产”)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莹
二、主要人员情况

姜明生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招商
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2007年
4月加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

2007年
9月起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年
10月至
2013年
3月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自
2009年
11月起兼任本公司
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
,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
院。于
1999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

2000年至
2002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年,任职安盛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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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

2005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
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

2009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现任安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年
2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自
2009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董事。

1998年至
2003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年至
2005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年至
2008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2008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
2008年至
2012年
11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2011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年任命为安盛-Kyobo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
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


汪素南先生,董事。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高级工程师、国际注册内审
师。1996年
10月加盟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历任发展研究部、电脑部、分行营业
部总经理。2003年
10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首席审
计官助理、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2014年
1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2014年
3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金杰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2011

5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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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总经理。自
2014年
9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独立董事。

1980年至
1985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年至
1989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年至
1991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年至
2000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000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
2006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
2011年
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年
4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
1月至
2011年
9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
11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
2013

2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
IDG资本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董叶顺先生拥有
7年投资行业经历,曾任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MSN(中国)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多
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年
4月起
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
教授。自
2014年
4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10年
4月至
2014年
6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

2011年
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本部党支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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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自
2015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先生,澳大利亚
/英国国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2003年
8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英国伦敦),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固定收益产品经理、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首席运营官。现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
2013年
2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

2001年
7月至
2003年
6月,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年
7月至
2007年
9月,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

2007年
10月至今,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年
12月
10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增强型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5月
14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

4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本科学历。

2000年至
2007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年
4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年
7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年
7月
23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年
3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年
8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年
3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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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年
5月
2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上海财经大学国际会计学学士。

2001年
8月至
2007年
3月在
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一职,2007年
4月起加盟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研究员之职。2010年
4月至
2010年
7月期间,
曾同时担任浦银安盛精致生活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和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
票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年
7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2年
6月至
2013年
9月,兼任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5月起,兼任本基金经理。

2015年
3月起任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蒋建伟先生拥有
14年证券从业经历。


褚艳辉先生,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4年
8月至
2008年
4月间曾在
上海信息中心担任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员。

2008年
5月到
2010年
9月在爱建证
券公司担任制造与消费大类行业高级研究员,后在上汽集团财务公司短暂担任投
资经理助理之职。2011年
4月起加盟本公司担任高级行业研究员。

2013年
2月
起,担任本公司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
6月起任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7月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褚艳辉
先生拥有
10年证券从业经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战略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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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铮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
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基金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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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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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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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
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
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
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
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
层、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
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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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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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规风控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
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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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
作中主观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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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
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4年《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9位,跻身全
球银行
20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
位列第
217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
2014年
12月
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6.27万亿元,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
658.5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
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
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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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
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
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年享受国务
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
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
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
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
2014年
4月至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12年
5月至
2014

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年
10月至
2012年
5月任本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2011年
10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
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
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年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4只。此外,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信托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金库宝资产保管、
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QDLP资金、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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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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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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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号
3幢
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号中环广场
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目前支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邮政储
蓄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
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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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1001A 1001B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保利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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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21或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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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或
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或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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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号迪凯银座
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号迪凯银座
22、23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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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服务热线: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2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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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3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34)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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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办公楼
A栋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3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1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上证基金通”办理本基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可办理“上证基金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上证基金通”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请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580号南证大厦
45-46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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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宣伟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
责,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
下的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
统、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
统、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
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
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
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
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
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事项。另外,本公
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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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65号文准予注册,于
2014年
4月
23日起向社
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4年
5月
1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98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
910,482,036.11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63,321.38(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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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浦银安盛新经济
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4年
5月
20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
2014年
7月
11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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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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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时,将对认购、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对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并以此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
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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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柜
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

3、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5份。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
端收费费率标准: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
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
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标准如下: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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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针对持有期限而言,3个月指
90日,6个月指
182日,1年指
365日。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1、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上述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6,9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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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6,915份,其余


0.31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1.12=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5%=56元
赎回金额=11,200-56 =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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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
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五)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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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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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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