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光大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时间:2015年07月02日 19:32:40 中财网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股票代码:60181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UBS Logo
说明: 标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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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时间: 2015 年 6 月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本概览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财会工作负责人及财会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
本概览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本次优先股的价值或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
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概览的编制主是为了方便投资者快速浏览,投资者如欲申购,务请在申购
前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发行人的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目录
声明 ............................................................................................................................... 2
释义 ............................................................................................................................... 4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 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 6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 6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 8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 8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 ............................................................................................. 17
(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 26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 26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27
释义


在募集说明书概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行/中国光大银行/发行
人/本公司/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优先
股/本次优先股发行



发行人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
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不超过300
亿元的行为

合格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规
定的,可以购买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投资者

股东大会



除特别说明外,为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公司章程
规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普通股股东和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的股东大会或者
本次优先股发行前仅由普通股股东参与的股
东大会;优先股股东按照本次优先股发行后生
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

募集说明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募集说明书》

本募集说明书概览/本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募集说明书概览》

《公司章程》



发行人制定并定期或不定期修订的《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除非特别说明,本
募集说明书所指公司章程是指发行人于2014
年12月23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201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14
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

该公司章程经中国银监会核准后,自公司首批
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


银监会/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光大集团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资本管理办法》



指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试行)》,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A股普通股



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该等股份以人民币
认购和交易

普通股



指A股普通股和在境内注册公司在香港上市的
以港币计价的普通股(H股普通股)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一、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601818

注册资本

46,679,095,000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行业分类

金融业

主要产品及服务

货币金融服务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级机构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
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1、本行未决诉讼或仲裁
(1)本行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
裁案件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各级分




支机构、三家境内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且单
笔争议标的(本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尚未了
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12宗,涉及金额(本金)
约人民币164,424.9423万元和美元2,431.7362万元。

(2)本行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未决诉讼、仲
裁案件。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
请人且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1亿元(含)以上的、
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1宗,涉及金额(本
金)约19,107.66万元。

2、本行的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业务属于公司日常业务。报告期内,本行除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
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行对外担保业务(开
出保函及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626.44亿元。除此之
外,报告期内,本行未发生或存续有需披露的其他重
大担保事项。







二、本次发行的方案要点、重大事项提示、发行安排、会计处理及税项安


(一)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

面 值

人民币100元

2

发行价格

按票面金额发行

3

发行数量

总数不超过3亿

4

发行规模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

5

发行方式

本次优先股发行将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监管机
构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分次发行,2015年首次发行数
量2亿股,募集金额200亿元,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次发行,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不同次发行的优先
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相同,每次发行无需另
行取得本行已发行优先股股东的批准。


6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
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200人。发
行对象范围包括: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
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
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
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
元的企业法人;
4、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
业;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




境外战略投资者;
6、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
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本行股东光大集团拟认购不超过1,000万股本行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光大集团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优先股股息率的询价过
程,并接受本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
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率。除光大集团外,本行董
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可转授权)和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按照国内市场发行规则确定发行对象。

本行及受本行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
买本次优先股,且本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本次优
先股提供融资。

本次优先股采用代销的方式发行,所有发行对象
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7

存续期限

本次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8

股息是否累积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优先股
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9

是否参与剩余
利润分配

本次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分配股息
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10

股息支付方式

本行以现金形式支付优先股股息,计息本金为届
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本次
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计息起始日为相应
期次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派息日为相应期次优
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
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11

股息率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定价方
式,票面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加固定息差,首5年的票




面股息率从发行日起保持不变,其后基准利率每5年
重置一次,每个重置周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保持不变。

固定息差等于本次优先股发行时票面股息率与基准利
率之间的差值,其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优先股发行时的基准利率指本次优先股发行首日
(不含,即2015年6月19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债
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以下同)公布的中
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
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票面股息率重置日的基准利率为本次优先股
票面股息率重置日(不含,即发行首日起每满五年的
当日,6月19日)前2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
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
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如果重置日前20个交易日待偿期为5年的中
国国债收益率不能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显示,则以本次
优先股股息重置日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可获得的最近
20个交易日的待偿期为5年的中国国债收益率算术平
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作为该重置日的基准
利率。

本次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为
5.30%,其中基准利率为3.25%,固定息差为2.05%。本
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发行前本行最近两个会
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

股息发放条件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
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
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
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本次优先股的股息
分配顺序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
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任何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行
有权取消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可
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




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股息分配限制以外,不
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本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
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本行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
优先股股息派发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
知优先股股东。

(3)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若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
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本行全部或部分取
消优先股的股息发放,在完全宣派当期优先股股息之
前,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


13

强制转股条款

1、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核
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本行有
权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
且存续的本次优先股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部或部分转为
A股普通股,并使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
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本次优先股按同等
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
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有权
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
存续的本次优先股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部转为A股普通
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
被恢复为优先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
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
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
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
将无法生存。

当发生上述触发强制转股的情形时,本行需报中
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强制转股价格及确定依据




本次优先股以审议通过其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作为初始强制转股价格。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
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人民
币2.72元。

3、强制转股比例、数量及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
额,本行将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Q为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优先股转
换为A股普通股的股数;V为优先股按同等比例吸收
损失前提下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所需进行强制转股
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P为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
格。

当触发事件发生后,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
将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全部转换或按照同等比例吸收
损失的原则部分转换为对应的A股普通股。

4、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期自相应期次优先股发行
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5、强制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
当本行A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于市价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
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
行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
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
不会导致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N/(N+n);




A股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
/(N+n);k=n×A/M;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
次A股普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
本行普通股总股本数,n为该次A股普通股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
次A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M为该次A股增发
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
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当本行发生将所回购股份注销、公司合并、分立
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及股东权益发
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出于
反稀释目的,本行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充分保护及平衡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
则,视具体情况调整强制转股价格。该等情形下转股
价格的调整机制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6、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普通股
股票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
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A股普通股股东),
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


14

有条件赎回条款

1、赎回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优先股赎回权为本行所有,本行行使有条件
赎回权应得到中国银监会的事先批准,优先股股东无
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且不应形成优先股的赎回权
将被行使的预期。本次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
优先股股东无权向本行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在任何一
个可赎回日(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经中国银监




会事先批准并符合相关要求,本行有权全部或部分赎
回本次优先股,具体赎回期起始时间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可转授权)根据市场状况确定。本次优先股
赎回期自赎回期起始之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
止。在部分赎回情形下,本次优先股按同等比例、以
同等条件赎回。

本行行使优先股的赎回权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
本行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
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
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或者(2)本行行使赎回权后
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
求。

3、赎回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优先股以现金方式赎回,赎回价格为票面金
额加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股息。


15

评级安排

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AAA级,本次优先股信用等级为AA+级。


16

担保安排

本次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17

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转让环
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18

清算偿付顺序
及清算方法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位于同一受偿顺序,受偿顺序
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及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次级
债持有人、二级资本债券持有人及其他二级资本工具
持有人之后,优先于本行普通股股东。

本行进行清算时,将按以下顺序及方法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本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交纳所欠税款;
5、清偿本行其他债务;

6、按前款规定清偿剩余财产后,本行根据股东持有的
股份种类和相应比例进行分配。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
东与本行未来可能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同顺位受偿,均




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本次优先股股东应
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票面总
金额与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不足以支
付的,优先股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获得清偿。


19

表决权限制

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召开及出席任何股东大
会并进行投票表决。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次优
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可就以下事项与普
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
但本行持有本行发行的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本行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本行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本行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本行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废除优先股股东权利
的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本行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20

表决权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
在本次优先股存续期间,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
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
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
本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
表决。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
公式如下:
R=W/S,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
倍。

其中:R为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恢复为A
股普通股表决权的份额;W为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
优先股票面金额;初始折算价格S为审议通过本次优
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
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
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人民
币2.72元。

2、表决权恢复时折算价格调整方式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
当本行A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于市价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
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
行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表决权恢复
时的折算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
股利的行为不会导致表决权恢复时折算价格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S1=S0×N/(N+n);
A股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S1=S0×(N+k)
/(N+n);k=n×A/M;
其中:S0为调整前的折算价格,N为该次A股普
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普通
股总股本数,n为该次A股普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次A股增发
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M为该次A股增发新股或配股
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
公告)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S1为调整后的
折算价格。

当本行发生将所回购股份注销、公司合并、分立
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及股东权益发
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境内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
出于反稀释目的,本行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充分保护及平衡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
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折算价格。该
等情形下折算价格的调整机制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
定。





3、表决权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本行已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
息时,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
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将予以终止。后续如再次触发
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
复。


21

募集资金用途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本次优先股发行所募集资金在
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22

其他特别条款的
说明





(二)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提示

1

交易安排的风
险、交易不活跃
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后不能上市
交易,将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
台进行转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的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且符
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方可
参与本次优先股转让。因此,本次优先股存在交易不
活跃、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2

影响股息支付的
因素

本次优先股票面股息率将不高于本行最近两个会
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本行将通过市
场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相应期次
优先股发行时的票面股息率,具体事宜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可转授权)根据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
场状况、本行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票面股息率定价方
式,票面股息率为基准利率加固定息差,首5年的票
面股息率从发行日起保持不变,其后基准利率每5年
重置一次,每个重置周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保持不变。





固定息差等于本次优先股发行时票面股息率与基准利
率之间的差值,其在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2、股息发放条件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
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行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
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
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本次优先股的股息
分配顺序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
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任何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行
有权取消优先股的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可
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取消
优先股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股息分配限制以外,不
构成对本行的其他限制。本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
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本行决定取消或部分取消
优先股股息派发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
知优先股股东。

(3)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决定。若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
派息,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本行全部或部分取
消优先股的股息发放,在完全宣派当期优先股股息之
前,本行将不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

3、股息支付方式

本行以现金形式支付优先股股息,计息本金为届
时已发行且存续的相应期次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本次
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方式,计息起始日为相应
期次优先股的发行缴款截止日,派息日为相应期次优




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
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4、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优
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5、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分配股
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

设置回购条款或
强制转换为普通
股条款带来的风


强制转股条款
(一)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当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即核心
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本行有权
在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
存续的本次优先股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部或部分转为A
股普通股,并使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
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本次优先股按同等
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
后,任何条件下不再被恢复为优先股。


2、当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有权在
无需获得优先股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届时已发行且存
续的本次优先股按照票面总金额全部转为A股普通
股。当优先股转换为A股普通股后,任何条件下不再
被恢复为优先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
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1)中国银监会认定若
不进行转股或减记,本行将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




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
本行将无法生存。

(二)强制转股价格及确定依据
本次优先股以审议通过其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人民币2.72元,作为初始强制转股价格。

(三)强制转股比例、数量及确定原则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余
额,本行将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Q为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本次优先股转
换为A股普通股的股数;V为优先股按同等比例吸收
损失前提下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所需进行强制转股
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P为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价
格。

当触发事件发生后,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
将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全部转换或按照同等比例吸收
损失的原则部分转换为对应的A股普通股。

(四)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优先股的强制转股期自相应期次优先股发行
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五)强制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
当本行A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于市价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
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
行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强制转股价
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




不会导致强制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N/(N+n);
A股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k)
/(N+n);k=n×A/M;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
次A股普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
本行普通股总股本数,n为该次A股普通股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
次A股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M为该次A股增发
新股或配股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
配股条款的公告)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六)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而增加的本行A股普通股
股票享有与原A股普通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
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因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A股普通股股东),
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

有条件赎回条款
(一)赎回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优先股赎回权为本行所有,本行行使有条件
赎回权应得到中国银监会的事先批准,优先股股东无
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且不应形成优先股的赎回权
将被行使的预期。本次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
优先股股东无权向本行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二)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本次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在任何一
个可赎回日(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经中国银监




会事先批准并符合相关要求,本行有权全部或部分赎
回本次优先股,具体赎回期起始时间由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可转授权)根据市场状况确定。本次优先股
赎回期自赎回期起始之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
止。在部分赎回情形下,本次优先股按同等比例、以
同等条件赎回。

(三)赎回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优先股以现金方式赎回,赎回价格为票面金额加
当期已宣告且尚未支付的股息。


4

表决权限制

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召开及出席任何股
东大会并进行投票表决。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
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可就以下事项
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
权,但本行持有本行发行的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
修改本行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本行
一次或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本
行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本行发
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废除优
先股股东权利的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本行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
(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5

表决权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
在本次优先股存续期间,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
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
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
本次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
表决。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
公式如下:

R=W/S,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




倍。

其中:R为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恢复为A
股普通股表决权的份额;W为每一优先股股东持有的
优先股票面金额;初始折算价格S为审议通过本次优
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
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每股人民币2.72元。

2、表决权恢复时折算价格调整方式
自本行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
当本行A股普通股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低于市价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
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时,本
行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表决权恢复
时的折算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但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
股利的行为不会导致表决权恢复时折算价格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S1=S0×N/(N+n);
A股低于市价增发新股或配股:S1=S0×(N+k)
/(N+n);k=n×A/M;
其中:S0为调整前的折算价格,N为该次A股普
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前本行普通
股总股本数,n为该次A股普通股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数量,A为该次A股增发
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M为该次A股增发新股或配股
的公告日(指已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增发或配股条款的
公告)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S1为调整后的
折算价格。

3、表决权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本行已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
息时,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
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将予以终止。后续如再次触发
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
复。


6

本次发行优先股

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




的评级安排及风


为AAA级,本次优先股信用等级为AA+级。在本次
优先股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将对公司及本次优先
股进行持续跟踪评级,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
踪评级与不定期跟踪评级,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每年出
具一次,将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及评级机构的网站上
公布持续跟踪评级结果。跟踪评级期间,评级机构将
持续关注公司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公司经营或
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公司履行债务的情况等因素,
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以动态反映发行人的信用状况。

如果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公司主体或者本次优先股的信
用等级,本次优先股的市场价格将可能发生波动从而
给本次优先股的投资者造成损失。


7

本次发行优先股
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
列报》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
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作为权益工
具核算。


8

本次发行优先股
与投资者有关的
税务事项

考虑到除个别税种外(如印花税),目前国家税务
总局并未针对投资优先股的税务处理做出专门明确规
定,本募集说明书作出的税务分析主要参考目前关于
投资权益工具税务处理的相关法规。如果未来相关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或相关主管部门就优先股投资与
交易转让出台专门的税务法规,相关税务事项将按变
更后的法律、法规或新出台的优先股投资与交易转让
的专门税务法规执行。相关信息披露详见募集说明书
“第四节六、本次发行优先股与投资者有关的税务事
项”。


9

最近三年现金分
红情况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014年修订稿)》并获中国银监会核准。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具体
政策、决策程序、组织实施及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公
司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行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

本公司2014年、2013年和2012年的现金分红情
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

8,682.31

8,028.80

2,345.22

占归属于本行股东净
利润的比例

30%

30%

10%



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和
2012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可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
润分别为527.56亿元387.95亿元和188.62亿元。


10

董事会声明及承
诺事项

1、关于其他融资计划的声明
除本次计划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外,本行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不排除根据监管要求、业务经营及资本充足
率情况等,采取股权融资等方式补充本行资本的可能
性。

2、承诺填补股东即期回报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
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本
行普通股股东的利益,优化本行投资回报机制,本行
承诺将通过以下措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力争从中
长期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优先股发行对普通股
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1、募集资金管理,充分发
挥募集资金效益;2、完善资本约束机制,提升资本配
臵效率;3、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动科技创新发展;
4、强化风险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11

本次发行的其他
重大事项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在境内非公开发行的
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
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资本管理办法》及《关于商业
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的优先股。





本次发行优先股总数不超过3亿股,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人民币。

2、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
式,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根据
市场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分次发行。2015年首次发行数
量2亿股,募集金额200亿元,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次发行,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
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200人。

本行股东光大集团拟认购不超过1,000万股本行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光大集团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优先股股息率的询价过
程,并接受本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
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率。除光大集团外,本行董
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可转授权)和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按照国内市场发行规则确定发行对象。

本行及受本行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
买本次优先股,且本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本次优
先股提供融资。




(三)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和转让安排

2015年6月16日(T-3日)

向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

2015年6月19日(T日)

簿记建档,确定股息率、发行数量和获配对象名


2015年6月25日(T+3日)

获配对象缴纳申购款截止日

详见后续公司关于优先股转让
的公告

优先股挂牌转让



(四)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及税项安排

1

本次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负债与权益
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等相关规
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作为权益工具核算。


2

本次优先股股息的税务
处理及相关税项安排

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尚未明确
优先股股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抵扣,但基于目
前有效的国内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对
本次发行优先股发放股息的税务处理分析
如下: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且没有
回售、强制赎回或偿付本金的义务,不满足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公告》中关于税前列支条件的要
求。而根据本节“二、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相关
的会计处理”所述,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会计
处理上符合作为权益工具核算的要求,因此
在会计处理上将作为权益工具核算。

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在相关税收法规未
明确的情况下,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息支
付可能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处理,即本行应从
税后利润中分配该等优先股股息,该等股息
不在税前列支。但未来若财政、税务等相关
政府部门对优先股发放股息出台专门的税
务法规,届时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 目

2014年
12月31日

2013年
12月31日

2012年
12月31日




资产总额(百万元)

2,737,010

2,415,086

2,279,2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百万元)

178,975

152,839

114,17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93.45%

93.66%

94.98%

项 目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2年度

营业收入(百万元)

78,531

65,306

59,916

净利润(百万元)

28,928

26,754

23,6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百万
元)

28,883

26,715

23,59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百万元)

28,795

26,621

23,537

基本每股收益(元)

0.62

0.66

0.58

稀释每股收益(元)

0.62

0.66

0.5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36

21.48

22.5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百万
元)

34,699

-697

272,005

现金分红(百万元)

8,682.31

8,028.80

2,345.22



四、发行人2015年一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已于2015年4月30日公告了2015年一季度报告。公司2015年一季度
报告未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15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百万元)

2,868,54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百万元)

187,547

项目



营业收入(百万元)

22,263

净利润(百万元)

8,37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百万元)

8,3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百万元)

8,35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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