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神雾环保: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时间:2015年07月02日 20:33:56 中财网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五年五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星河律师
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
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4月3日做出的第15034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通知书》)的要求,本所现特《反
馈通知书》要求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发表意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
充。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赖于相
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按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随同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其他文件一并上报审核及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反馈问题1、申请材料显示,神雾工业炉主营业务为向石油化工、煤化
工行业提供节能环保方案。交易完成后,神雾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主营业
务包括向冶金行业、化工行业提供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节能技术服务等。

请你公司结合神雾工业炉与神雾集团使用采购及销售渠道资源、核心技术、研
发资源、运营管理资源、客户及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等情况,补充披露交易
完成后神雾集团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是,补充披露切实可行的解
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1、本次重组前后神雾集团业务架构情况如下图所示:


C:\Users\apple\Desktop\重组前.PNG


C:\Users\apple\Desktop\重组后.PNG


本次交易前,化工板块非上市业务包括华福工程和神雾工业炉两家公司,
其中,神雾工业炉与上市公司在电石炉窑节能系统业务方面存在紧密关联性,
神雾环保的电石业务对神雾工业炉独有的新型电石预热炉技术已构成重大依
赖,而华福工程在业务类别、业务定位、核心技术工艺等方面与上市公司明显
区分,因此,选择神雾工业炉作为标的公司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减少关联交
易、增强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神雾集团及其控
制的其他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神雾集团各自主营业务情况

(1)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目前,神雾环保主营业务为向电石行业提供节能环保的工业炉窑系统解决


方案,主要为热装式密闭电石炉系统。神雾工业炉主营业务为向石油化工、煤
化工行业客户提供管式加热炉、新型电石预热炉系统。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清晰,即是①向电石行业提供节能工
业炉窑系统,包括新型电石预热炉系统及热装式密闭电石炉系统,②以及向石
油化工、煤化工行业提供管式加热炉系统。


(2)神雾集团主营业务

神雾集团主营业务包括三大板块:冶金板块、化工板块、其他板块。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上市公司外,神雾集团化工板块仅为华福工程,主要
业务为化工工程总承包,所执行项目为大型化工集团的总包合同。


神雾集团冶金板块主要业务为冶金行业的工程承包、工程设计及设备制造
等。其他板块主要包括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咨询等业务。


3、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分析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与神雾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存
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分析如下:

(1)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与神雾集团冶金板块、其他板块的业务类别及所属
领域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上市公司与华福工程虽然同属于神雾集团化工板块,但在业务类别、
业务定位、应用技术及工艺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上市公司与华福工程不存在
实质性同业竞争。


(3)神雾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吴道洪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避免
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神雾工业炉与神雾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具体分析

神雾集团所控制的除神雾环保、神雾工业炉外其他子公司业务情况如下表:


业务板块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要业务

冶金

板块

1

神雾集团

母公司

36,000万元

100%

冶金行业工程设计及技
术、设备研发

2

江苏院

5,000万元

100%

冶金行业工程总包、工程
设计及技术服务

3

湖北神雾

10,000万元

97.5%

(博立发持有
2.5%)

主要承担神雾集团工程
总承包项目核心专利器
件与备件的制造

4

艾佛西伊

100万美元

70%

为钢铁冶金行业产品深
加工提供热处理技术

化工

板块

4

华福工程

10,000万元

100%(其中博立
发持有0.65%)

化工行业工程总承包及
工程监理、设计、勘测;
轻工工程设计

其他

板块

5

博立发

50万元

100%

耐火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6

北京万合


8,200万元

100%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
务咨询

7

北京神磐

1,000万元

100%

项目投资管理,资产、企
业管理,投资咨询

8

神雾资源

20,000万元

100%

项目投资,股权投资管
理,资产、企业管理,投
资咨询

9

上海神衡

1,000万元

100%

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
资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
服务等



神雾集团及其冶金板块子公司主要从事冶金行业的工程承包、工程设计及
设备制造等业务,与神雾工业炉所处行业差异较大,不存在同业竞争;北京万
合邦、北京神磐、神雾资源、上海神衡等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投资管理、
咨询服务等,博立发主要从事耐火材料的销售,与神雾工业炉业务差异较大,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神雾集团下属化工板块子公司华福工程与神雾工业炉
同属化工板块,但由于业务定位具有明显差异,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具
体分析和比较如下:

1、业务模式及客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客户

业务模式

主要产品/服务

神雾工业


通过工程承包、提供设计
及技术服务的方式向化
工行业提供管式加热炉、
新型电石预热炉系统等
专业节能环保方案

管式加热炉、新型电
石预热炉及特色工
艺装置

新型电石预热炉业务目前主要与
神雾环保进行对接,应用于电石
行业客户;管式加热炉、特色工
艺装置业务主要服务于化工行业
下游的中小型煤化工、石油化工
企业,包括喜科墨(江苏)针状
焦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丰石化
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海星化工
有限公司等

神雾集团
及其冶金
板块子公


江苏院依托神雾集团的
技术支持及湖北神雾作
的设备支持,向冶金行业
客户提供工程项目的总
承包服务

冶金行业节能技术
推广服务

面向钢铁、有色等冶金板块的大
型境内外集团企业包括江苏沙钢
集团、武汉钢铁集团、唐山国丰
钢铁集团、金川镍业集团、以及
印尼大型镍矿集团等

华福工程

从事大型化工工程项目
的总承包业务,执行大型
化工集团的项目总包合
同,承担项目整体设计、
运营及管理的职责

化工工程总承包及
系统优化

主要服务于境内外大型化工集团
企业,包括中煤集团、中海油、
神华集团等



神雾工业炉与神雾集团及其冶金板块子公司业务针对的行业不同,因此,
对应的客户也有较大区别,不存在同业竞争。神雾工业炉与华福工程同属化工
板块,但由于华福工程专注于化工企业大型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为大型化工集
团提供工程项目的整体设计及系统优化,而神雾工业炉更专注于化工板块细分
的节能炉窑系统领域,为中小型煤化工、石油化工类企业提供管式加热炉、新
型电石预热炉等节能炉窑系统,两者业务定位不同,所承接的工程项目有所区
别,客户群体亦有所差异,因此,与华福工程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2、采购、销售渠道资源

公司名称

采购渠道

销售渠道

神雾工业炉

根据自身供应商名录,公开招标
确定

按照市场化运作,独立承揽

神雾集团及其冶金板块子
公司

集团内部采购、公开招标确定供
应商

依托集团资源以江苏院为主体
对外承揽




华福工程

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

按照市场化运作,独立承揽



采购和销售渠道方面,神雾工业炉与神雾集团及其冶金板块子公司、华福
工程均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不存在相互依赖或同业竞争。


3、核心技术及研发资源

公司名称

核心技术

研发资源

主要技术名称

应用领域

神雾工业


1)新型电石预热炉系
统技术

2)蓄热式高温空气燃
烧石化加热炉系统技


3)大规模化煤质活性
炭制备氧化碳化系统
工艺

1)电石业务领域

2)管式加热炉领域

3)污水处理领域

1)拥有独立研发团队、研发中
心,目前,技术研发中心人员
40人,其中博士1人、硕士19
人、资深专家7人、高级工程
师13人、中级工程师20人,
占企业总人数的35%。


2)项目现场同步开展相关技术
研发

神雾集团
及其冶金
板块子公


1)直接还原炼铁技术

2)固废处理新工艺

1)冶金/有色领域

2)固废处理领域

神雾集团及其冶金板块子公司
的技术研发和中试试验通过神
雾集团研究院和其大型节能减
排科研基地开展

华福工程

1)大型化工工程系统
优化技术

1)化工工程整体设计

2)工程设备/集成领域

1)工程技术团队进行设计研发

2)项目现场同步开展相关技术
研发



综上,核心技术方面,神雾工业炉、神雾集团及其冶金板块子公司、华福
工程所应用核心技术的特点、应用领域均有所差异。因此,在核心技术方面不
存在同业竞争。


研发资源方面,神雾工业炉建立了技术研发中心,研发人员数量达到40人,
具备独立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服务的能力。神雾工业炉的研发团队与神雾集团、
华福工程分属不同领域,且技术、工艺路线差异明显,因此,在研发资源方面
不存在相互依赖或同业竞争。


4、运营管理及其他生产经营的核心资源


公司名称

运营管理资源

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

(主要核心资质)

神雾工业炉

1)独立的管理团队,成员不存在于关联方
任职的情形

2)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及化工工程相关管
理与执行经验

1)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
专项设计乙级资质

神雾集团及
其冶金板块
子公司

1)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不存在与神雾工
业炉交叉任职的情形

2)教育、工作背景与冶金行业及其推广的
节能技术服务密切相关,拥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和工程实践

1)对外工程承包资质

2)冶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3)钢铁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华福工程

1)高素质的管理团队,不存在与神雾工业
炉交叉任职的情形

2)具备丰富的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1)化工专业工程咨询甲级资质

2)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
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3)对外工程承包资质



综上,在经营管理方面,神雾工业炉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团队,团队成员
均具备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且不存在与神雾集团及其冶
金板块子公司、华福工程交叉任职的情形,因此,人员相互独立。此外,神雾
工业炉在拥有的业务资质方面与神雾集团、华福工程各有不同,所对应可开展
经营的业务范围亦有所差异,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神雾工业炉与神雾集团及其冶金板块子公司、华福工程在采购资源、销售
资源、核心技术、研发资源、运营管理资源、客户及其他生产经营核心资源方
面均相互独立及明显区别,本次神雾工业炉注入神雾环保后,上市公司与神雾
集团、华福工程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于反馈问题2、申请材料显示,截至申报材料签署日(2015年1月26日),
神雾工业炉尚存在神雾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20,771.34万元。神雾集团
承诺在2015年3月31日前全额归还上述非经营占用款。根据你公司更新的财
务资料,截至2015年3月19日,神雾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24,892.54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神雾工业炉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
适用意见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2)神雾工业炉报
告期期后资金占用发生额明细,神雾集团出具承诺后资金占用仍持续增长的原
因。3)神雾工业炉资金占用清理进展,是否已消除影响。4)结合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及执行、公司治理等情况,补充披露后续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应对措
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神雾工业炉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
规定。


截至本次重组申报材料签署日(2015年1月26日),神雾工业炉尚存在神
雾集团及其子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余额20,771.34万元。截至2015年3
月31日,该关联方资金占用连同利息已归还完毕,因此该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
及神雾工业炉的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造成上述情形的主要原因如下:

2012年以后,由于下游电石行业在传统技术及工艺路线下面临高耗能、高
污染及全行业濒临亏损的局面,神雾环保经营情况急剧恶化、订单快速萎缩。

2013年其净利润为-1.52亿元,出现巨额亏损。2014年上半年亦处于盈亏平衡点
的边缘,若不尽快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则
上市公司未来将面临持续亏损及退市的风险。基于上述考虑,神雾集团决定于
2014年年内启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



另外,迫于目前银行融资环境趋紧的宏观形势,神雾集团作为融资渠道相
对单一的民营企业集团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统筹协调使用资金,从而产生了
神雾集团对其全资子公司神雾工业炉的资金往来即关联方资金占用。


根据《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对神雾工业炉借款应于中国证
监会受理本次重组申报材料前清偿,而神雾集团全部偿还占用资金的时间略晚
于该时点,因此,神雾工业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
要求不尽一致。但鉴于以下原因,我们认为,该事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
成实质性障碍。


1、在本次重组申报之前,神雾集团已经出具了解决资金占用的承诺及明确
方案,并按照承诺时限归还了全部款项;

2、神雾工业炉及神雾环保进一步修订内部控制制度并完善公司治理,建立
了严格的资金占用预防及惩罚机制,能够有效防范并杜绝未来资金占用的发生;

3、神雾集团进一步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神雾集团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方责任,杜绝对上市公司资产占用情形
的发生;恪守控股方对上市公司各项承诺,支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自觉接
受证券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股东的监督。




(二)神雾工业炉报告期期后资金占用发生额明细,神雾集团出具承诺后
资金占用仍持续增长的原因。


1、神雾工业炉报告期期后资金占用发生额明细

日期

摘要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累计余额

具体事由

2015.1.1

年初余额

133,363,426.63



133,363,426.63



2015.1.6

付集团往来款

36,850,000.00



170,213,426.63

集团临时经
营周转

2015.1.8

收集团往来款



40,100,000.00

130,113,426.63

集团偿还工




业炉

2015.1.9

付集团往来款

85,000,000.00



215,113,426.63

集团临时经
营周转

2015.1.14

付集团往来款

11,000,000.00



226,113,426.63

集团临时经
营周转

2015.1.16

付集团往来款

1,000,000.00



227,113,426.63

集团临时经
营周转

2015.1.19

收集团往来款



21,000,000.00

206,113,426.63

集团偿还工
业炉

2015.1.20

收集团往来款



1,400,000.00

204,713,426.63

集团偿还工
业炉

2015.1.26

付集团往来款

3,000,000.00



207,713,426.63

集团临时经
营周转

2015.1.31

收集团往来款



600,000.00

207,113,426.63

集团偿还工
业炉

2015.2.2

收集团往来款



2,000,000.00

205,113,426.63

集团偿还工
业炉

2015.2.5

收集团往来款



5,400,000.00

199,713,426.63

集团偿还工
业炉

2015.2.10

付集团往来款

50,000,000.00



249,713,426.63

集团临时经
营周转

2015.2.13

付集团往来款

30,212,000.00



279,925,426.63

集团临时经
营周转

2015.2.15

收集团往来款



31,000,000.00

248,925,426.63

集团偿还工
业炉

2015.3.19

付集团往来款

1,700,000.00



250,625,426.63

集团临时经
营周转

2015.3.20

收集团往来款



1,288,000.00

249,337,426.63

集团偿还工
业炉

2015.3.25

付集团往来款

3,100,000.00



252,437,426.63

集团临时经
营周转

2015.3.27

收集团往来款



16,065,000.00

236,372,426.63

集团偿还工




业炉

2015.3.30

付集团往来款

16,060,000.00



252,432,426.63

集团临时经
营周转

2015.3.31

收集团往来款



252,432,426.63

0

集团偿还工
业炉



2、报告期期后资金占用仍持续增长的原因

神雾集团作为民营企业集团其发展资金除靠自身滚动积累外,主要依赖于
银行借款,融资渠道单一。神雾集团作为轻资产型企业,可取得的银行借款亦
相对有限。加之目前银行融资环境趋紧的宏观形势,神雾集团必须提高资金利
用效率,统筹协调使用各项资金。


自2014年11月启动本次资产重组以来,由于面临年末资金面紧张、银根
紧缩的不利情况,较大金额资金的筹措客观上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因此,神
雾集团在报告期后陆续发生了与神雾工业炉的关联往来。截至2015年3月31
日,神雾集团按照承诺时限全部归还了资金占用款项。




(三)神雾工业炉资金占用清理进展,是否已消除影响

截至2015年3月31日,神雾集团已全部清偿对神雾工业炉的资金占用,
并按照承诺支付了相应利息,相关影响已经全部消除。


经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及会计师核查,截至2015年3月31日,神雾集团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已全部清偿。此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神雾集团
及关联方亦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神雾工业炉资金的情况。




(四)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公司治理等情况,补充披露后续避
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应对措施。


1、神雾环保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执行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从未发生


神雾集团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神雾集团取得神雾环保控股方地位后,积极支持其规范运作,从未发生关
联资金往来的情形;

神雾环保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
对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的授权批准、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定和对关联
交易的监督检查等主要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也同时制订了《防范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管理责任
和措施、责任追究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上述制度可以确保上市公司规范
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杜绝和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能够充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制订了《董事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了《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
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上述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情况良好。


2、后续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应对措施

(1)神雾工业炉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制订了相关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制


神雾工业炉神雾工业炉已参照上市公司神雾环保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资
金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从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完
善,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2)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神雾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防范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本次修订新增加了更具约束性和操作性的解
决措施,主要增加的清收措施如下:


“第十九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应当以
直接现金清偿或以抵扣红利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加快偿还速度;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采取抵扣红利、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
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抵扣红利或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如发生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等侵犯公司利益的
情况,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
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执行,在董事会对
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第二十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
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
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此外,神雾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还通过了修订后的《资金管
理制度》,相应增加了与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的相关内容,以规范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上述新修订的制度使得现金清偿的实现更加具有操作性,可以更加有效的
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神雾集团出具了关于防范、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进一步承诺

神雾集团承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方责任,杜绝对上市公司资产占用
情形的发生;恪守控股方对上市公司各项承诺,支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自


觉接受证券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股东的监督。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神雾集团已按照承诺于2015年3月31日及时归还了全部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款项,资金占用情况及影响已经消除,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神雾环保和神雾工业炉已经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完善和制定了相
关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规章制度,神雾集团也出具了避免资金占
用的承诺。上述相关制度、措施及承诺可以保障上市公司的规范及独立运作,
切实有效的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保护上市公司中
小股东权益。


三、关于反馈问题5、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神雾工业炉历次股权转让的出让人与神
雾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年3月25日,神雾工业炉股东会决议同意华福工程将神雾工业炉750万
元出资(75%的股权)以7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神雾有限”,为神雾集团的前身),华福工程将神雾工业炉50万出资
(5%的股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金健, 2010年4月7日,本次股权转让办理
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时,华福工程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实缴出资

(万元)

1

北京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9,935.00

99.35

9,935.00

2

北京博立发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65.00

0.65

65.00




合计

10,000.00

100.00

10,000.00



北京博立发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发”)为神雾有限的全资
子公司,本次转让时神雾有限直接和间接持有华福工程的全部股权,华福工程
目前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2、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年10月22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张永胜、金健、阙志建将其合计持
神雾工业炉的全部250万元出资(25%的股权)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神雾有限,各
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后神雾有限持有神雾工业炉100%股权,2010
年12月17日,本次股权转让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转让时,张永胜担任神雾工业炉总经理;金健担任神雾有限董事、华
福工程执行总裁;阙志建担任神雾工业炉总工程师。出让方张永胜、金键、阙
志建现均为神雾集团股东之一北京昌兴盛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
兴盛达”)股东,张永胜持有昌兴盛达2.1%的股权;金健现担任神雾集团董事
和总经理、神雾环保董事、昌兴盛达监事,持有昌兴盛达2.1%的股权;阙志建
现担任神雾工业炉常务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持有昌兴盛达0.84%的股权。昌兴
盛达成立于2010年11月,注册资本2381万元,现持有神雾集团3.97%的股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第一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华福工程为神雾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100%股
权的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张永胜、金键、阙志建均持有神雾集团
股东之一昌兴盛达的股权,三人均间接持有神雾集团股份。金健现担任神雾集
团董事和总经理、神雾环保董事、昌兴盛达监事;阙志建现担任神雾工业炉常
务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四、反馈意见6、申请材料显示,神雾工业炉拥有17项专利和1项非专利技术,
正在申请13项专利。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神雾工业炉现有专利及非专利技
术是否为共有。如是,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2)补充披露神雾
工业炉正在申请专利的进展情况、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不
能取得该等专利对神雾工业炉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1、补充披露神雾工业炉现有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共有。如是,本次交
易是否需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神雾工业炉已经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

1

ZL201220217064.3

高温炉管微孔管壳及夹套式陶纤组合保温结构

实用新型

2012.05.14

2

ZL201020113311.6

蓄热式燃烧烃类蒸汽转化炉

实用新型

2010.02.08

3

ZL201020230063.3

蓄热式燃烧烃类蒸汽裂解炉

实用新型

2010.06.10

4

ZL201020265925.6

蓄热式燃烧管式气体加热炉

实用新型

2010.07.15

5

ZL201020511867.0

蓄热式燃烧加氢加热炉

实用新型

2010.08.30

6

ZL201020512016.8

蓄热式燃烧重整加热炉

实用新型

2010.08.30

7

ZL201020512020.4

蓄热式燃烧焦化加热炉

实用新型

2010.08.30

8

ZL201320542118.8

蓄热式燃烧真空相变加热炉

实用新型

2013.09.02

9

ZL201420068371.9

应用蓄热式燃烧器的石化行业管式加热炉

实用新型

2014.02.17

10

ZL201420215671.5

用于煤基活性炭制备的氧炭化预处理系统

实用新型

2014.04.29

11

201420289189.6

蓄热式燃烧有机热载体锅炉

实用新型

2014.05.30

12

201420638212.8

喷射装置

实用新型

2014.10.29

13

201420638124.8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系统

实用新型

2014.10.29

14

201420638200.5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系统

实用新型

2014.10.29

15

201420638106.X

利用含铁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系统

实用新型

2014.10.29

16

201420638157.2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系统

实用新型

2014.10.29

17

201420638121.4

搅拌反应装置

实用新型

2014.10.29

18

201420653506.8

蓄热式燃烧水套加热炉

实用新型

2014.11.04

19

201420676092.0

新型厌氧反应器

实用新型

2014.11.06

20

20140675482.6

一种节水型循环冷却水系统

实用新型

2014.11.06



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12-20项专利为已获得授权通知书但尚
未取得专利证书,其中18-20项为近期获得授权通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神雾工业炉所拥有的专有技术情况如下:

序号

专有技术名称

类型

取得时间

1

高温煅烧煤系针状焦

专有技术

2013.06.28



经核查,神雾工业炉现有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全部为神雾工业炉独家拥有,


不存在共有的情况。


2、补充披露神雾工业炉正在申请专利的进展情况、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
在法律风险,如果不能取得该等专利对神雾工业炉生产经营的影响。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神雾工业炉正在申请尚未取得授权通知的专利如
下:

序号

申请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

1

201410596749.7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方法和系统

发明

2014.10.29

2

201410596703.5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方法

发明

2014.10.29

3

201410596839.6

搅拌反应装置

发明

2014.10.29

4

201410596656.4

利用含铁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方法和系


发明

2014.10.29

5

201410596759.0

喷射装置

发明

2014.10.29

6

201410596726.6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方法和系统

发明

2014.10.29

7

201410596701.6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系统

发明

2014.10.29

8

201310393057.8

蓄热式燃烧真空相变加热炉

发明

2013.09.02

9

201410178114.5

用于煤基活性炭制备的氧炭化预处理系统

发明

2014.04.29

10

201410239492.X

蓄热式燃烧有机热载体锅炉

发明

2014.05.30



因上述正在申请的10项专利尚未取得专利权,存在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法律
风险。经核查,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均由神雾工业炉自行承担和缴纳。上述专利
如不能取得对神雾工业炉生产经营的影响如下:

对于上表中所列出的尚未授权的十项发明专利,共存在以下两类情况:

(1)存在对应已授权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

该类发明专利申请同时也申请了相应的实用新型专利,且该等实用新型专
利已获得授权,属于此类的在申请发明专利包括:


序号

申请号

专利名称

同时申请的实用新
型专利

(申请号)

同时申请的实
用新型专利状


1

201410596749.7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方
法和系统

201420638124.8

已授权

2

201410596839.6

搅拌反应装置

201420638121.4

已授权

3

201410596656.4

利用含铁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
的方法和系统

201420638106.X

已授权

4

201410596759.0

喷射装置

201420638212.8

已授权

5

201410596726.6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方
法和系统

201420638200.5

已授权

6

201410596701.6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系


201420638157.2

已授权

7

201310393057.8

蓄热式燃烧真空相变加热炉

ZL201320542118.8

已授权

8

201410178114.5

用于煤基活性炭制备的氧炭化预
处理系统

ZL201420215671.5

已授权

9

201410239492.X

蓄热式燃烧有机热载体锅炉

201420289189.6

已授权



对于此类在申请发明专利,由于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包含了和发明专
利一样的技术内容,并且该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授权,神雾工业炉已经取得国
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对该专利技术的实施权利。因此,此类在申请发明专利即
使最终未能获得授权,但不影响神雾工业炉对该专利所包含的技术内容的实施
运用,不影响神雾工业炉的生产经营。


(2)不存在对应已授权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

该类在申请发明专利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或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具体为:

序号

申请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

1

201410596703.5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方法

发明

2014.10.29



但该项在申请发明专利与下述六项已授权专利申请为同类专利,共同构建
起了神雾工业炉的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技术的专利群: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类型

状态

1

201420638124.8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系统

实用新型

已授权

2

201420638121.4

搅拌反应装置

实用新型

已授权

3

201420638106.X

利用含铁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
系统

实用新型

已授权

4

201420638212.8

喷射装置

实用新型

已授权

5

201420638200.5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系统

实用新型

已授权

6

201420638157.2

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的系统

实用新型

已授权



在上表中,上述六项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从工艺、结构、处理对象
的不同等角度对在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号:201410596703.5)予以细化,全面且
具体地将神雾工业炉的利用熔体余热进行碳热还原技术进行了多方面保护。由
于该等实用新型专利均已获得授权,所以该在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号:
201410596703.5)即使最终未能获得授权,但并不影响神雾工业炉在经营中对该
在申请专利涉及技术的实施和运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神雾工业炉现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不存在共有的情况,在申请专利的相关
费用均由神雾工业炉自行承担。神雾工业炉目前在申请专利即使最终未能获得
授权,但不会实质影响神雾工业炉对该等专利涉及技术内容的实施和运用,对
神雾工业炉的生产经营不构成任何影响。




五、反馈意见7、申请材料显示,神雾工业炉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炉
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该资质的有效期限。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2007年
9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
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
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也有同样的规
定,该规定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

神雾工业炉于2012年4月9日取得上述资质证书,根据前述规定,该资质证
书有效期应为2012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止,目前该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神雾工业炉拥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炉
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为2012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止,目前该
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六、反馈意见20、申请材料显示,神雾工业炉没有房屋所有权,主要办公场所
为租赁方式取得。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租赁合同是否履行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是
否存在租赁违约风险及对神雾工业炉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如有重大影响,拟采
取的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神雾工业炉租赁合同已办理了租赁合同备案登
记手续。


神雾工业炉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为普天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规
定,租期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期限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续租2


次,每次2年。根据神雾工业炉提供的资料,出租方为租赁房屋的产权人,出租
方系国有控股企业,出租方在合同期内违约解除合同的风险较小。另外,租赁
房屋为通用办公场所,即使出租方发生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神雾工业炉可
随时另行租赁办公场所,对经营稳定性不会构成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神雾工业炉已经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合同违约的风险较小,即使出
租方发生租赁违约行为,其对神雾工业炉的经营稳定性亦不会构成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八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系《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庄涛



经办律师:王卫兵





经办律师:林岩





2015 年 5 月 18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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