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农银中证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1日证监许可【2011】1207号文核 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托管人已经对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进行了 复核、审查。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5月28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和税收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4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05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 12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定,以及《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有权机关发布的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 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 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 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4.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号农银大厦5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号农银大厦50层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存续期限:永久存续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333,334 51.67%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 66,666,667 33.3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15% 合 计 200,000,001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1976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年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省分行行长。2010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运营管 理总监、投资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总监。2012年8月起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Bernard Carayon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1978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部 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许金超先生:董事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Thierry Mequillet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1979年开始从事银行工作,在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工 作近15年并担任多项管理职务。1994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任香港地区总经理。1999年起至今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 政总裁。 谢尉志先生: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86年开始在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工作,先后任 总公司财务部、资金部总经理,中海石油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2月起, 任中国铝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并先后兼任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铝矿业 国际有限公司总裁。2013年2月起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 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 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金交易中心 总经理、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 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 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江 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总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 教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 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支 持部负责人。 欧小武先生:监事 1985年起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工作。2000年 起历任中国铝业公司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处长、财务部(审计部)主任和财 务部总经理。2001年至2006年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中国铝业公 司审计部主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2008 年3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力 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刁钦义先生:董事长 1976年起从事金融工作,具有三十余年金融从业经验。1980年起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山东省龙口市支行行长、山东省分行部门负责人及副行长、青岛分行行 长、山东省分行行长。2010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运营管 理总监、投资总监,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总监。2012年8月起兼任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许金超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 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 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施卫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金融理学硕士。199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国际部经理、办公室主任、行长助理,2002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 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004年3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2008 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2010年10月起任 中国农业银行东京分行筹备组组长,2012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翟爱东先生:督察长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1988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城乡金融报》社、 国际部、伦敦代表处、银行卡部工作。2004年11月起参加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工作。2008年3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2012年1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宋永安先生:复旦大学数学系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8年基金从业经历。 2007年起历任长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公司研究 员、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农银汇理沪深300指数基金经理、 农银深证100指数增强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Denis Zhang(张惟)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11年11月29日至2014 年2月10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许金超先生,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付娟女士,投资副总监兼任投资部总经理,农银汇理消 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李洪雨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史向明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农银汇理恒久增利债 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农银汇理7天理财 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及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投资风格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风险控制是实现价值回报的一个重要基石。借鉴东方汇理在风险控制领域的 成熟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通过科学有 效、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道风险控制防线,从组织制度上确保风 险控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1)第一道防线:员工自律、自控和互控 直接与业务系统、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等接触的岗位, 必须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由其上级主管履行监督职 责;对于有条件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2)第二道防线:部门内控和部门之间互控 各部门应检查本部门的各类风险隐患,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措 施,并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研究、投资、集中交易、运营等部门 独立运作,以实现部门间权力制约和风险互控。 (3)第三道防线:风险控制部与其它各部门间的互动合作 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发生的风险事件向风险控制部报告。风险控制人员在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协助各部门识别、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监 督《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被执行情况,以及定期对公司面临的风险进行测量、 评估和报告。 (4)第四道防线: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的稽核审计以及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监督管理 2、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 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下设薪酬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起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计划,审核公司总体人员编 制方案和薪酬政策,负责审议员工的聘用和培训政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产品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和产品设计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 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2)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管理制度根据规 范的对象划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第三个层面是部门及业务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 要制定的各种规程、实施细则以及部门业务手册。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 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 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查,并出具专 项报告。 3)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 估; B、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 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4)内部控制活动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B、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C、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 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6)内部控制监督 内部监控由监事会、董事会稽核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公司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意见改进,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 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4年《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9位,跻身全 球银行20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 位列第217位。2014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6.27万亿元,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658.5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 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 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 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 10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 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 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2014年4月至今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12年5月至2014 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任本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 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 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4只。此外,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信托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金库宝资产保管、 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QDLP资金、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 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 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 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 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号农银大厦5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号农银大厦50层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联系人: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序微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538358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6)其它代销机构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号农银大厦5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9号农银大厦50层 法定代表人:刁钦义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张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07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1月25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711,358,644.3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5,904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1 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 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 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人自行承担。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人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 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 金额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已在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以上,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以上, 500万元以下 0.8%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年以下 0.50% 1年(含1年)至2年 0.25% 2年(含2年)以上 0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 择。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 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500,000 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1.00% 0.80%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495,049.50 992,063.49 申购费用(D=A-C) 147.78 4,950.50 7,936.51 申购份额(E=C/1.2000) 8,210.18 412,541.25 826,719.58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基金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 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0元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 额总数。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 率的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 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 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 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 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业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 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 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 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 务;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公告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被动化投资的指数型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 控管理,力争将基金净值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平均 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和新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上市的股 票)、货币及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除股 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中证500指数是反映我国沪深股市中小市值股票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较高 的成长性特征。本基金通过对中证500指数的有效复制,将为投资人提供一个充 分分享我国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系统性收益的良好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 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降低 组合的跟踪误差。 1、跟踪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把资产按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及其权重配比进行投资以拟合标的 指数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成分股及权重数据进行 相应的买入或卖出操作,使跟踪组合的业绩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尽可能近似。但 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分股流动性不足、成分股投资受限等),本基金 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实际组合对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暴露程度尽 可能近似于理论全复制组合。 若部分成分股出现流动性较低或停牌等原因而无法按要求进行交易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选择属性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替代。对替代性股票的选 择一般需综合考虑备选股票和被替代股票在行业所属、基本面、股价关系和Beta 近似程度等多个方面;在单个股票无法完全符合替代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流动性更好且属性相近的股票进行有机组合,通过权重的调整获得与被替 代股票更为接近的组合,以达到减少跟踪误差的目的。 此外,对于其他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数进行复制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流动性、仓位情况以及成分股特征等,以减少跟踪误差为目标采取及时合理 的措施进行组合构建。 2、跟踪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指数公司的指数编制细则,中证500指数的成分股每半年调整一次, 调整时间分别为1月初和7月初,调整方案提前两周公布。在指数定期调整方案 公布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调整后的成分股及权重状况,及时对现有组合的构 成进行相应的调整,卖出相应比例的调出股票并买入相应比例的调入成分股。为 减少成分股的集中调整短期内对于跟踪误差产生较大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逐步渐进的调整方式,即在调整方案公布后至正式记入指数前,根据对市场情况 的判断将调整交易化整为零并分步推进。 (2)不定期调整 ① 指数相关的调整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临时发生调整,或成分股及其权重临时发生变化(包 括配送股、新股上市、调入及调出成分股等)的原因,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根据 情况对跟踪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使跟踪组合尽快接近理论全复制组合,从而降 低指数调整对跟踪误差所可能产生的影响。 ② 应对申购赎回的调整 本指数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每日的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都会对基金组合的跟 踪精度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产生较大规模的申购和赎回的情况下,跟踪误差在短 期内可能会加大。研究表明,申购赎回形成的现金流冲击是造成跟踪误差的重要 原因之一。同时,应对每日申购赎回所进行的调整也是指数基金日常管理中的进 行调整的主要原因之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和直销客户及销售渠道的密切沟通, 以及对历史申购赎回数据的分析和规律总结,并结合届时市场的状况对未来的申 购和赎回进行科学的预判,并据此对跟踪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平滑整体的跟踪 误差。 ③ 限制性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在根据标的指 数的成分股情况进行投资时应尽量避免超越相关限定性规定,若因全样本复制的 原因导致出现突破投资限制的情况,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调整,以保证 投资组合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④ 替代性调整 部分成分股可能会因为存在严重的流动性困难,或因涨跌停、停牌等原因导 致本基金无法按指数成分股要求进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处于相 同行业、基本面特征相似、收益率相关性较高或历史Beta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篮 子进行替代投资。 ⑤ 其他调整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必须对当前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提高跟踪精度为目标进行相应的临时调整。 3、跟踪误差管理 对跟踪误差的有效管理是指数型基金管理运作重点和核心内容。基金管理人 首先将具体归纳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并分析误差来源的可控制性,再针对可以 进行控制的跟踪误差来源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控制。 ①费用导致的误差管理 在基金的管理过程中需要支付佣金等交易相关的各种费用,由于交易费用所 造成的跟踪误差只能通过尽可能减少交易频率的方式进行控制,但过低的调整频 率往往导致跟踪组合与跟踪标的的理论组合的偏离度加大,并加大跟踪误差。因 此,基金管理人将合理优化交易策略,通过设定最小调整比例限额等方式,减少 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支出,从而降低由此而导致的跟踪误差加大的程度。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部分借鉴主动投资管理的经验,在合理的比例范围内 对部分成分股的权重进行微调,通过适当的主动偏离,以期在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的前提下适当创造部分主动管理收益以弥补交易费用支出,减少由此而导致的跟 踪组合偏离。 ②现金流导致的误差管理 由于基金每日的申购、赎回、现金分红、成分股买卖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组 合会产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并对组合的跟踪误差产生一定影响。由于业绩比较 基准是假设95%仓位股票投资的理论投资组合且这一比例保持恒定,因此若基 金组合内存在过多的现金留存会对跟踪的效果产生干扰。为提高跟踪的精度,基 金经理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持现金性资产的配置比例尽可能接近于 5%。 在应对日常的申购赎回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需要对跟踪组合进行频率较高的 调整。由于标的指数的日终点位是以成分股的收盘价进行计算,若在日常调整中 股票的交易价格无法达到或接近收盘价,则会对跟踪精度产生影响。为控制这一 因素的影响,基金经理将以算法交易策略为基础,并充分结合基金经理和交易人 员对日内价格走势的主观判断,以尽量达到日均实现价格接近实际收盘价的目 标。 ③成分股调整导致的误差管理 由于标的指数会定期或不定期产生调整,从而造成成分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基金组合也必须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于短期内集中买入调入指数的成分股或 卖出调出的成分股会对市场价格产生巨大的冲击,形成较大的冲击成本并会导致 短期内跟踪误差的迅速提高。为尽可能减少集中调整的冲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 分批渐进的交易方式进行跟踪组合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调整公告发布日(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