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黄金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7月)

时间:2015年07月10日 12:11:48 中财网


















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3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27号)和2013年10
月18日《关于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3]889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具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净值会随黄金市场的变化而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黄金市场波动风险、基金跟踪偏离风险、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本基金交易时间与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时间不一致的风险、不
同申购赎回模式下交易和结算规则存在差异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规则调整的相关风险等
特有风险,以及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向投资人提供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等申购、赎回方
式,并可在条件成熟后向投资人开放场外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不同申购、赎回方
式的开放日与开放时间、清算交收及登记结算规则或有差异。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后:

(1)如具有黄金账户,投资人持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均可参与本基金
的实物申购赎回。但在提交实物申购赎回申请前,投资人需完成账户备案;


(2)投资人如仅持有深圳A股账户,除可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外,还可
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3)仅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能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只能参
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

(4)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赎回时,单一账户每笔申购或赎回份额需为最小申赎单
位的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9,999份。


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关于本基金各类申购、赎回方式的
说明。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
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黄金ETF,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具体以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的规则为准:

(1)投资人T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日可以卖出;

(2)投资人T日买入的场内份额,T+1日可以赎回。如果对应的结算参与人当日日终
资金不足,T+1日不得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为对价赎回;

(3)T日以实物申购方式申购的场内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投资人T日以实物
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后,T日可卖出赎回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投资人T日以现金申购方
式申购的场内份额,T+1日可卖出和赎回。


(4)对于以现金赎回方式赎回的场内份额,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场内份额的现金替代
采取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模式,当投资人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
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人尚未收到赎回款。


(5)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等服务机构就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交易、结算等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或将调整本基金相关业务的具体
办理时间及销售机构,请投资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追踪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格,但不等同于实物黄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无
法直接取得实物黄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5年5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2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九、风险揭示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本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本基金当前联接基金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管理的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4.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5.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 基金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8.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
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
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1. 场内份额: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

32. 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33. 黄金账户:指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日、天:指公历日
39. 月:指公历月
40.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41. T日:指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42.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向基金
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0.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投资者申购场外份
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51.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场外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现金
5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之差。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千克为单位,公布
不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现金差额
54.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56.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其他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贺晋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
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
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副董事长。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
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
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盈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东辉先生,管理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发展部投资计划员,广
州商贸中心(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广州东建南洋经贸发展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信托管理三部副总经理。现
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信托管理三部总经理。


刘韧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助理,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党委
委员。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营部部长,兼任佛山市国星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晟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


王化成先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
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现任广东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
广州证管办处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广州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
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
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CE GP 董事,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
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RO),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
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
究员。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3月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月14日起任职)、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月29日起任职),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罗山先生、张胜记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医药
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
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罗山先生,天体物理学博士。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新加坡分
行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加拿大皇家
银行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诚信资本合伙人,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安信证券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
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
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
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
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8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
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
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 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3)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孙秀玉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5) 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联系电话:021-2031525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7) 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8)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0)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8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2、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办理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3、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27号)募集。


本基金为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止。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已以2013年12月11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进行折算,折算结果详见《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
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基准日业绩比较基准(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现货实
盘合约收盘价)的1/100基本一致。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
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自2013年12月16日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34)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
市交易:

1、不再具备《基金合同》中载明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本基金恢复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发布
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本基金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届时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变更为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
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计算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最新成交价+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
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1000)/100。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名单
进行变更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日。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日的
9:30-11:30和13:3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期


本基金已于2013年12月16日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
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方式申购场内份额时,可以Au99.95现货实盘合约申购,也可





以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申购,或者以Au99.95和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
申购;投资人以实物赎回方式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可以Au99.95现货实
盘合约、Au99.99现货实盘合约、Au99.95和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支付赎
回对价。其中,两种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不同的现金差额。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组
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投资人的账户备案


投资人首次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或赎回,必须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通过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进行账户备案。即验证投资人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有效性
及投资人开户登记信息的一致性,并将投资人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本基金进行绑定。投
资人完成账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


本基金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账户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购赎回办理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


(2)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提出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


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实物申购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场内份额实物申购
申请失败;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实物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应持有足够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以及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预估现金差额,否则场内份额实物
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
定成功。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
其办理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办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关
规定。


投资人T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交实物申购或赎回场内份额的申请时,须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备足符合要求的黄金现货实盘及预估现金差额。投资人T日申购申请受
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实时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
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的结果,于T日收盘后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投资人T日赎
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过户的结果,进行基
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在T+1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约定,按照本基金实物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办理机构所规定的方式,按时、
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
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
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场内份额实物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进行调整。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
整。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投资人提出
申购申请前需按3000克或其整数倍备足用于申购的Au99.95或Au99.99现货实盘合约,或
Au99.95和Au99.99两种现货实盘合约的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的
场内份额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实物申购总规模或实物赎回总规
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
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实物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 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额时应交
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
间前公告。本基金场内份额在同时开放实物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将就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
单。为免生歧义,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
分为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4) 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
办理机构不收取佣金;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时,申购赎回办理机构可按照
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

(5) 与本基金场内份额实物申购、赎回方式相关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按上海黄金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7、实物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T-1日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


现金差额(元/千克)、T日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元/千克)、T-1日
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上限、赎回上限、申购赎回标志等。


(2) 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可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T-1日收盘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
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现货实盘合约T-1日收盘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预估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上述计算公式中“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举例:

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T-1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3.1982元人民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为959,460元,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为3千克,Au99.99、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分别为
320.02元/克、320.23元/克。


则,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
现货重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T-1日收盘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959,460-3×320.02×1000)÷3

=(959,460-960,060)÷3

=-200.00 (元人民币)


即,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为-200.00元。


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
现货重量×Au99.95现货实盘合约T-1日收盘价×1000克)÷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959,460-3×320.23×1000)÷3

=(959,460-960,690)÷3

=-410.00 (元人民币)

即,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预估现金差额为-410.00元。


(3)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T日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Au99.95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零。现金差额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


① 在投资人申购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
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


② 在投资人赎回时,若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
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重量获得相应的现金;若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支付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类型和黄金现货
重量支付相应的现金。


举例:


基金份额折算完成后,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3.1963元人民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为958,890元,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量为3千克,Au99.99、Au99.95现货实盘合约收盘价分别为319.83
元/克、319.87元/克。


则,

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
量×Au99.99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克)÷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
现货重量

=(958,890-3×319.83×1000)÷3

=(958,890-959,490)÷3

=-200.00 (元人民币)

即,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为-200.00元。


T日每千克Au99.95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重
量×Au99.95现货实盘合约T日收盘价×1000)÷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黄金现货
重量

=(958,890-3×319.87×1000)÷3

=(958,890-959,610)÷3

=-240.00 (元人民币)

即,T日每千克Au99.99现货实盘合约现金差额为-240.00元。


(4)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在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5-05-29

基金名称

黄金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代码

159934

申购赎回方式

合约申赎





2015-05-28日信息内容


Au99.95现金差额(单位:元/kg)

-315.20

Au99.99现金差额(单位:元/kg)

-375.2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710624.4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3687





2015-05-29日信息内容

Au99.95预估现金(单位:元/kg)

-315.20

Au99.99预估现金(单位:元/kg)

-375.20

申购上限(单位:份)

1000000000

赎回上限(单位:份)

9000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
元)

0.00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是否接受Au99.95的申购、赎回



是否接受AU99.99的申购、赎回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

合约数量(克)

Au99.99合约和/或Au99.95合约

3000



注:此表仅为示例。




(5) 在场内份额的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其他渠道公布的本基金
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取决于其接受的申购赎回清单格式,与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内容或格式上可能略有差异。



(二)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无需进行账户备案,但目前只有无法
开立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投资人方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


1、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
进行变更并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或出于具体业务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12月16日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3、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采取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
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的组成,或增加新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开放时间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出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场内份额现金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
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按时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差额,
则场内份额现金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
定成功。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


(2)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各参与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


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T日申购申请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
结算机构于T日日终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于T+3日内办理办理现
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
机构于T日日终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于T+3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
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
交申请。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
整。目前,本基金场内份额现金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情况等因素,对以现金申购、赎回方式申购、赎回的
场内份额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现金申购总规模或现金赎回总规
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
人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份额现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场内份额时应交付
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场内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
间前公告。本基金场内份额在同时开放实物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将就实物申购、赎回业务和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分别公布申购赎回清
单。为免生歧义,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不同
分为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

(5)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



7、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可包括:

基金的一级市场基金代码、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黄
金合约数据、现金替代、现金差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申购上限、(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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