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融通通泰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五年七月 重要提示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7日证监许可[2013]21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三年,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担风险。保证 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 责任。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发 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 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5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1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9 九、基金的保本 ............................................................. 40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 4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九、风险揭示 ............................................................. 74 二十、保本期到期 ...........................................................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26 一、绪言 《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 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 其定期作出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并于 2012 年 6月 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同一日实施的《关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原则上每 3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 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 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 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36、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 37、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 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8、到期操作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 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共计 6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 入业务 39、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 申购(份额折算日除外),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40、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 基金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41、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2、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元,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3、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4、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 购或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或转 换费用之和 45、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6、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7、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 48、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49、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5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 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1、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52、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 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53、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9、《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6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4、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65、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 66、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具有符合《指导意见》的保本 保障机制,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8、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 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7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4、元:指人民币元 7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77、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本基金自2015年3月5日起实施份额分类,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用的份额(即原收费份额),称为A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并按照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份额,称为C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7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8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8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8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刘宏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 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 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 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 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 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 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名誉董事长。历任中国 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年至今,任 公司董事。 董事黄庆华先生,工科学士,现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历任上海宜利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 部综合管理处主管。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Frederick Reidenbach (弗莱德)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 注册会计师,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历任日 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公司KVH电信的首席执 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Aon Risk Service的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年3月至 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Blair Pickerell(裴布雷)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亚洲区总裁及全球首席营销总监。历任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2年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新华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孟朝霞女士,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9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 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 2011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 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余志勇,男,金融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先后任职于湖北 省农业厅、闽发证券,2004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从事房地产行业 研究工作。2007年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行业组长。现同 时担任融通通泽灵活配置混合和融通通泰保本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5 年3 月16 日,由韩海平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年3月17日,由余志勇先生和韩海平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年6月23日,由余志勇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孟朝霞女士,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基金经理王超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3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8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 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魏艳薇 电话:(010)66190989 (3)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021)38424950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7909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吴双 电话:(010)68298560 客服电话:95599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号楼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1)54509998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1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传真:(021)38676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服热线: 95523或4008895523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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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刘少华 尹小胜 崔卫群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20(直线) 1530272859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汪棣、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7日证监许可[2013] 219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保本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5月28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2、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 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 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 金份额规模上限为40亿份基金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转份额)。 5、基金的面值 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满共募集528,653,648.9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921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3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C类份额暂不开通本公司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销售。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已于2013年7月1日起开放赎回业务;已于2014年5月27日起 开放日常申购、基金转换业务。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但认购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赎回或转换 出的份额适用于保本条款,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保本的保证”相关内容。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的申购业务(包括转换转入)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由基金管 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 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本基金的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9、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10、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11、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 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 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12、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 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1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换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转换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后转换,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转换,以确定所适用的转换费率;但若本 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转换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转换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转换,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转换,以确定所适用的转换费率; 1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2、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 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于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为10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 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本基金的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5 月30日,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日为2016年5月30日。本基金在2016年5月30日(含 该日)前,单笔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金额须高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3、投资者申请本基金A类份额的转换,单笔最低转换份额为10份。本公司暂不开通C 类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的相互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A类份额和C类份额之间的 相互转换业务; 4、本基金不设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申购或转换入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或转换入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或转换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赎回或转换出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或转换出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或转换出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A 类份额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客户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2)非养老金客户申购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8% 500万≤M<1000万 0.4% M≥1000万 每笔1000元 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的赎回费率不高于2.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 中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具体如下表所示: A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2.0% 1年≤N<2年 1.6% 2年≤N<3年 1.2% N≥3年 0 C类份额赎回费率: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天 1.5% N>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A类份额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根据持有C类份额的期限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融通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 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 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5)基金转换费用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的25%归转出基金的基金 财产,基金转换费用的其余费用作为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目前参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 或公告的约定。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 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数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份额净值 2)当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日A类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对应费率为 1.2%,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180= 83,740.87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3,740.87份本基金的A 类份额。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99,900元 申购份额=99,900/1.200=83,250份 即养老金客户缴纳申购款100,000元,获得83,250份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C类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6,000元,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获得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00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6,000元,获得5,000份本基金C类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10万份,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3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308=130,800元 赎回费用=130,800×2.0%=2,616元 净赎回金额=130,800-2,616=128,184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100,000份,获得赎回款128,184元。 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5,00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1.5%,则: 赎回总金额=5,000,000×1.200元=6,000,000元 赎回费用=6,000,000×1.5%=90,000元 净赎回金额=6,000,000-90,000=5,91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C类份额5,000,000份,获得赎回款5,910,000元。 3、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A类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A类份额 基金份额为: 基金X转出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元; 本基金A类份额的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基金X转换至本基金A类份额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元; 转换费=12,000×0.3%=36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元; 转入份数=(12,000-36-23.88)/1=11,940.12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X至本基金A类份额,获得本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11,940.12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A类份额至基金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X份额 为: 本基金A类份额转出份额10,000份; 基金X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元; 本基金A类份额的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本基金A类份额转换至基金X的转换费率2%,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10,000元; 转换费=10,000×2%=200元; 补差费=[(10,000-200)/(1+0.2%)]×0.2%=19.56元; 转入基金X的份数=(10,000-200-19.56)/1.20=8,150.37份。 即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A类份额至基金X,获得基金X份额为8,150.37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本基金的保本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包括转换转入)。若开放 申购期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 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其他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十五、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