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金瑞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7月16日 21:59:16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0390 股票简称:金瑞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33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77号)文件核准,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8名特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60,598,911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1.02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667,799,999.22元,扣除发行费用12,289,542.30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655,510,456.9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7月3日到
达公司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7
月3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5】10644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7月14日,公司、金驰能
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上两家合称“甲方”)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以上两家
合称“乙方”)在湖南省长沙市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上述银行。截至2015年7月14日,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专户银行名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

资金用途

金瑞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长沙芙蓉支


731900021610705

357,633,356.92

年产7,000吨
锂离子动力电
池多元正极材
料项目

金驰能源材
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长沙潇湘支


431610000018150218970

297,877,100.00

年产10,000吨
电池正极材料
生产基地建设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年产7,000
吨锂离子动力电池多元正极材料项目实施公司”)

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实施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商业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昭、吴茂林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
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要求
甲方或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
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
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
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
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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