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航天晨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01 证券简称:航天晨光 编号:临2015—024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23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6家特 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 32,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3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18,132,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1,868,000.00元。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16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204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 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三元巷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 (以下合 称为“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 议”或“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三元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10113401040013124,截至2015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 28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3500台新型一体化城市垃圾收运 环保车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0866996406,截至2015年6月17日,专户余额 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航天特种压力容器及重型化工装备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001595036052522016,截至 2015 年6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277,5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油料储运及LNG运输 车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5902042410701,截至 2015 年6 月 17 日,专 户余额为187,68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1、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 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欣、张明慧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中信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 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 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8、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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