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时间:2015年07月20日 16:28:43 中财网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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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年
4月
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19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基金合同于
2014年
6月
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等。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


分级运作周期内,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从两类份额看,聚利
A持有人的年
化约定收益率为
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表现出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
益相对稳定的特点。聚利
B获得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点,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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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年
6月
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5年
3月
31日。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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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1
七、基金的募集 .............................................................................................................................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 3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十一、基金的过渡期 ..................................................................................................................... 5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9
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 67
十四、基金的业绩 ......................................................................................................................... 71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2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二十一、风险揭示 ......................................................................................................................... 8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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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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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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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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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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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份额净值(
NAV):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

原则,即假定
T日为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
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1、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
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级基金份额(聚利
A)和进取级基
金份额(聚利
B)。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聚利
A、聚利
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
则上不超过
7:3

52、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
18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18个月的届满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
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后次
18个月的届满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
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公告本基金当前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事宜


53、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4、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指分级运作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满
18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5、聚利
A: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
A份额。聚利
A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
购与赎回


56、聚利B: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
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聚利A 的
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利B享有,亏损以聚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利B承担;
聚利B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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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聚利A的开放期: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
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
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
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
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
利A的申购;聚利
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
A的赎回开放日。



58、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个月的日期(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聚利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59、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指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聚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0、聚利
A年化约定收益率:指
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6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在聚利
A的每个开放期的前
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期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重新设定聚利
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
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62、利差: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聚利
A的每个开放期前公告下
6个月
聚利
A适用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含)到
3.0%(含)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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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
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
LI Daobin)先生,董事。清华大学法学博士。

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赵春堂(
ZHAO Chuntang)先生,董事。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研究所干部,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主管,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中
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现
任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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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
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资金业务
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
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葛岱炜先生于
1977年—1984年供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银行伦敦、
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

1992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MLIM),曾担任欧洲、中
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2006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后,加入贝莱德。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
关系方面的事务。


朱善利(ZHU Shanli)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
理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副教授、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主任、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
中小企业促进中心主任、21世纪创业投资中心主任、管理科学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投资协
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等职。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
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欣舸(
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
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等公司和机构
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主任,并在
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技
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售部部
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财务司库、英中
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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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绘坪( 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 7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4年证券从业年限, 11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4、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陈玮(CHEN Wei)先生,应用数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
交易员。201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2月至
今任中银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中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
中银盛利纯债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
月任今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6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 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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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陈军(助理执行总裁)、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

理)、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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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
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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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
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
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
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
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
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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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
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
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
等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
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
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
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
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
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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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

次。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
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
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
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
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
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
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
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
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
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
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
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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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
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体关系
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
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
则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
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保
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
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 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
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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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9、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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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H股。截止,2015
年 3月 31日,本集团总资产 4.9089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2.45%,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11.81%。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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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3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6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
模 129.60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
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11.08亿元,同比增长100.83%,托管资产余额 3.72万亿元,较
年初增长5.05%。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
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中国金融品
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 1996年 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 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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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年5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天债券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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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
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
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共 111只开放式基金及其
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43,542.88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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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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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
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
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
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
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
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定时对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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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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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 谭炯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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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成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铁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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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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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规则

本基金按照不同流动性、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特征分为两类基金份额,聚利A为自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聚利B为在每个分级运作周
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仅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开放申购、赎回,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水平较高。聚利A和聚利B分开募集,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的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为18个月。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8个月后的届满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
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
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聚利B申购、赎回以及聚利A的申购等事宜。


(三)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聚利A、聚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在聚利A的开放期,如果聚利 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聚利 A、聚利 B在该次开
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聚利 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聚利 A、聚利
B在该次开放期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在聚利A和聚利B的共同开放日,如果聚利B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
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聚利 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或者聚利B的
净申购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四)聚利A的运作

1、年化约定收益率

(1)聚利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聚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年化约定收益率,其年化约定收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当
日或在每个开放期前一个工作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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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在聚利 A的每个开放期的前
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开放期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重新设定聚利 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中的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值,并用于下6个月的每日约定收益的计算。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期前公告下6个月聚利 A适用的约
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 3.0%(含)。


聚利A的应计收益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聚利 A的年化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聚利A份额适用的利差值为1.4%,即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内,聚利A份额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为:1.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1.4%。


例如,如果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3.00%,则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最初6个月内,
聚利A份额适用的年化约定收益率=1.1×3.00%+1.4%=4.7%。


聚利A份额在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最初6个月内的年化约定收益率以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 A的本金及自上一个聚利A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
含)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的总额;对于聚利A的每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首次约定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净资产优先分配聚利A的本金及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针对第一个运作周期而言)
或自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含)起累计每日约定收益总额。本基金净资产在优先分配聚利
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聚利B。

(3)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
分配给聚利A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聚利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聚利A持有人能够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约定收益,即如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
本金受损的风险。


2、聚利A的开放期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
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 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 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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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申购开放日。聚利 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 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 A的申购;聚利 A的申
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A的赎回。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
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两个工作日。

例:如果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2014年6月5日,则满6个月和12个月的开放
期分别为2014年12月3日、2014年12月4日和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3日,其中 2014年12
月3日和2015年6月2日为聚利 A的赎回开放日,2014年12月4日和2015年6月3日为聚利A的申
购开放日;满 18个月开放期为 2015年12月1日和2015年12月2日,均为赎回开放日。其他各分
级运作周期的各开放日的计算雷同。


3、基金份额折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基金管理人将对聚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聚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
增减。


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开放期,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聚利 A的份额余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7/3倍于聚利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五)聚利B的运作

1、聚利B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且不上市交易,仅在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开放申购、赎回。


2、本基金在扣除聚利 A的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聚利B享有,亏损以聚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聚利B承担。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聚利A也可能面临无
法取得累计每日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3、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将对聚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聚利B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聚利
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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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聚利A和聚利B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和聚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A的每个开放日计算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聚利

B的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聚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第 T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a为上一个聚利 A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日起(不含该日;若本分级运作周期内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本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
日(含)至 T日的运作天数, NAVT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Sa为 T日聚利 A的份
额余额,Sb为 T日聚利 B的份额余额,NAVa为第 T日聚利 A的份额净值,NAVb为第 T
日聚利 B的份额净值, Ra为在聚利 A的约定年化收益率,t为分级运作周期内当年实际天
数,即上一个聚利 A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若本分级运作周期内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
本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聚利 A及聚利 B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
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加
上T日全部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1.000×(1+Ra×Ta/t)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
部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NAVT / Sa2、聚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为聚利B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T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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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b=max()

聚利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和聚利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聚利 B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聚利 A折算前的份额净值保留3位小数为
前提。


聚利A和聚利B在过渡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参见基金合同的“基金的过渡期”部分。


(八)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聚利A和
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聚利A的开放期。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聚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A的非开放日(T日),NAVa为T日聚利A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若无特别说明,其他参数设定同上)。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
T日全部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1.000×(1+Ra×Ta/t)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元乘以T日聚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
聚利A份额应计约定收益之和”,即:NAVT<Sa×1.000×(1+Ra×Ta/ t),则:
NAVa=NAVT / Sa

(2)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为T日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聚利A的非开
放日,NAVa为T日聚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聚利A的开放期,NAVa为T日聚利A的基金份
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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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b=max()

聚利A、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聚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聚利A的份额参考净值保留3位小数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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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年4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19号文件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
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 2014年5月26日起进行发
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1,839,113,096.2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6,97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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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4年6月5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年8月8
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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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在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A、聚利B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聚利A的折算

1、折算基准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 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每满6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聚利 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聚利A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折算基准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利A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
利A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聚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聚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利A的份额数×聚利A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聚利A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聚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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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聚利B的折算
1、折算基准日
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本基金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满18个月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聚利B的折算基准日为该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2、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聚利B所有份额。

3、折算频率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

利B的份额数按照比例相应增减。

聚利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聚利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聚利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聚利B的份额数×聚利B的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8位,小数点第8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聚利B经

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聚利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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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

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公告)。

聚利A和聚利B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请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聚利A和聚利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聚利 A的开放期为自每个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即将届满的最后两个工作日的期间。聚利 A的开放日分为赎回开放
日和申购开放日;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
为赎回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为申购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
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 A的申购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申购,不开放聚利 A的赎回。自每个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 A的赎回开放日。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办理聚利 B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聚利A和聚利B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聚利A和聚利B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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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分级运作周期内每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开放日,聚利 A的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
即赎回价格以该日聚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 6个月、12个月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聚利 A的
申购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为 1.000元;自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 18个
月的开放期的第二个开放日,聚利 A的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为 1.000元;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聚利 B的申购、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为

1.0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前两个聚利A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聚利 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7/3倍聚利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聚利A的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即对于聚利A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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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申购申请,如果对聚利 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 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聚利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聚
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聚利B的份额余额,则根
据经确认后的聚利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聚利B的份额的原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
进行成交确认。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聚利A赎回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的赎
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聚利A和聚利B的共同开放日,如果聚利B的净赎回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聚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或者聚利B的净
申购份额较多,聚利A、聚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聚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聚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5、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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