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昆百大A: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7月23日 22:17:20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A 公告编号:2015-070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目前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3号)核准,昆明百货大楼(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8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30,0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4,600万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人民币2,22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2,375万元。经中审亚太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审亚太验[2015]020004号《验资报告》验
证,截至2015年4月20日,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划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
专户,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偿还
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三个项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张杨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张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
于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2015年4月30日,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证券”)和招行张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事项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2015年5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号)。


此后,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百大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城支
行(以下简称“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电子商务
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5年6月20日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暨签订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号)。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拟注销公司在招行张杨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原签订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将同时失效。同时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
下简称“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募集资金专户
剩余募集资金及结算利息转入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偿还银行借
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公司与
广州证券和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公司(作为甲方)与广州证券(作为丙方)和民生银行昆明分行(作为乙方)于
2015年7月23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94836490,截止2015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717,142,890.25元,该专户仅
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毅鹏、郭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10%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要求
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如丙方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丙方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
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6年12
月31日,甲方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丙方将继续对甲方募集资金进行持续督
导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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