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得润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5年07月24日 20:04:43 中财网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360.00万元,其中报
告期内新增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100.00万元,解除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000.00万元,期末实际担保
余额为人民币50,360.00万元,占公司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21,000万元的一年期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徽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申请续贷并新增综合授信额度敞
口人民币10,000万元,向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申请续贷并新增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11,000万元。

报告期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向徽商银行合肥合作化路支行申请不超过敞口人民币8,000万
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5月29日至2016年3月5日。截止2015年6月30日,担保余额
为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2)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申请总额
不超过敞口人民币29,000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申请续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11,000万元,向当地银行新增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
18,000万元。报告期为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合肥分行申请不超过敞口人民币7,000
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6年3月18日,向交通银行安徽分行申请不超
过敞口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12月22日。截止2015
年6月30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3)2013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3年5月3日召开的2012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金工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向银
行申请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2,000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金工
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取得光大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提供净敞口
人民币1,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4月13日至2015年9月26日。截止2015年6月30
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4)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金工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申请
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2,000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兴业银行深圳
天安支行申请续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1,000万元,向光大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申请续贷综合授信额度
敞口1,000万元。报告期为金工精密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深圳天安支行申请不超过敞
口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30日。截止2015年6
月30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5)2014年7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9,600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光
大银行胶州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3,800万元,向招商银行胶州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
3,000万元,向青岛银行胶州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2,800万元。报告期为青岛得润电子有限公
司向招商银行胶州支行取得不超过敞口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8月28日
至2015年8月27日,向青岛银行胶州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00万元提供净敞口人民币
2,8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2月29日,向光大银行青岛分行取
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净敞口人民币2,1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5年1月
6日至2017年1月6日。截止2015年6月30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900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
未到期。


(6)2014年4月18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
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绵阳虹润电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
不超过敞口人民币3,500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为绵阳虹润电子有
限公司向绵阳商业银行游仙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500万元提供净敞口人民币3,500万元提
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9月25至2015年11月27日。截止2015年6月30日,担保余额为人
民币3,500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7)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14年5月9日召开的2013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
请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9,000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中国银行蛇
口招商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6,000万元,向农业银行华侨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敞口人民币3,000万元。报告期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取得不超过
敞口人民币6,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1月8日。截止2015年
6月30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8)2014年7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201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
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敞口人民币6,000万元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报
告期为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皇岗支行取得不超过敞口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
担保,担保期为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12月10日。截止2015年6月30日,担保余额为人民
币5,000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9)2014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4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得
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重庆瑞润电子有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敞口5,960万元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中国工商银行璧山支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敞口人民币1,76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建设银行璧山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人
民币4,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报告期控股子公司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为重庆瑞润电子
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璧山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200万元提供净敞口人民币1,760万元担
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3日,向建设银行璧山支行取得综合授信额度人
民币6,000万元提供净敞口人民币4,200万元担保,担保期限为2014年11月23日至2016年5月
13日。截止2015年6月30日,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960万元,以上担保债务尚未到期。


以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
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除前述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
公司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
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2015年半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
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已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
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吕文华先生、李丽华女士为公司副总裁。本次聘任人员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情
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王子谋: 吴昊天: 曾江虹: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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