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艾比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 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对艾比森部分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艾比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7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为1,966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为1,547万股,老 股转让数量为419万股;并且1,547万股新股股份于2014年8月1日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老股转让的419万股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 12个月后上市交易。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6,316万股,发行后总股本变更为7,863 万股。 2015年1月,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事宜,向206名激励对象 合计授予145.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7,863万股变更为8,008.50万股。 2015年5月,公司完成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宜:即以公司权益分派 时总股本80,08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00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总 股本由8,008.50万股变更为16,017万股。 2015年6月,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事宜,回购 注销3.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16,017万股变更为16,013.40万股。 2015年7月,公司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事宜,向12名激励对象合 计授予16.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16,013.40万股变更为16,030万股。 截至2015年7月23日,公司总股本为16,03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为129,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70%,无限售条件股份为30,940,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9.30%。 二、艾比森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所作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富海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1)富海投资承诺: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 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有限合伙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富海投资承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有限合伙将 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 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有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全部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有限合伙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本有限合伙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 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本有限合伙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有限合伙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有限合伙承诺将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增加 三个月的锁定期。 2、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股东公开转让的股份(即 老股转让)419万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老股转让获得配售的股东共计14名,具体名单详见下 表序号1-14;经过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上述股份变更为838万股。 3、截至本公告日,以上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截至本公告日,以上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 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艾比森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5 年8月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4,280,73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91%;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4,280,73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8.91%。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15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股) 本次解禁上市 流通数量(股)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404,480 404,480 2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绩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1,825,942 1,825,942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150,234 150,234 4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508,000 508,000 5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 产品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508,000 508,000 6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508,000 508,000 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005L-CT001深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508,000 508,000 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分红-个人分红 -005L-FH002深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508,010 508,010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498,388 498,388 10 中信证券-中信-中信理 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189,260 189,260 11 中信证券-中信-中信证 券稳健回报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157,718 157,718 12 中信证券-中信-中信证 券股票精选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94,630 94,630 13 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八组合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693,396 693,396 14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六组合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1,825,942 1,825,942 15 天津富海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 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5,900,732 5,900,732 合计 14,280,732 14,280,732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光大证券认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光大证券同意艾比森本次申请解除部分股份限售并在创业板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小虎 韦 东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2015年7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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