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信用C: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年第2号)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 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五 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1 1 年 4 月 6 日证监 许可 [ 20 1 1 ] 493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 11 年 6 月 1 6 日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摘要根据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 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 1 5 年 6 月 1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 1 5 年 3 月 3 1 日(财务数据 未 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一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 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2011年3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 批发业务总监;自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行长;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 与 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 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 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 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 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 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中银 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 美国友邦保险 ( 加拿大 ) 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 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 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涛 女士,监事会主席 ,高级经济师 。 现 任 中共 中国建设银行 委员会 第一巡视组组长 。 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 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储蓄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 业部总经理 ,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抚顺市分行行长、党委(组)书记 , 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 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 。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 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 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 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监。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 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 ,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 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3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 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国泰基金管理公司(任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任 督察长)。 4 、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 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 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硕士。 2002 年 7 月进入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 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 任债券研究员 、 基金经理助理 、 基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 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6 月 2 日起任建信收益 增强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 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 。 万志勇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监 。 钟敬棣先生, 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 姚锦女士,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 彦 电话: 021 -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 国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 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4 年《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 列第 19 位,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位列第 217 位。 2014 年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评选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截至 2 014 年 12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 6.27 万亿元 , 实 现净利润人民币 658.5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 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 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 师 等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 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 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 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 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任本 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 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行 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 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刘先生 2014 年 4 月至今任本 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 2012 年 5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本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 11 年 10 月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 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 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本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 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 15 年 一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4 只。 此外,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信托计划、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金库宝资产保管、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 资资产、 QDLP 资金、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金等产品。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 www.ccbfund.cn 。 ( 2 )场外 代销机构 (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 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 om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 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传真: 0755 - 83195049 网址: www.cmbchina.com (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 - 8888 - 666 网址: www.gtja.com ( 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 1 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 1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 95565 、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 1 2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 0571 -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 1 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 16 、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 - 82288968 网址: www.cc168.com.cn ( 1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8 - 001 ,( 021 ) 962503 网址: www.htsec.com ( 1 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888 - 999 公司网址: www.95579.com ( 1 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8 - 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 1 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 18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0431 - 96688 、 0431 - 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 1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 2 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 020 -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 21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 0591 - 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 22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热线: 400 - 800 - 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 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 24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 4008866338 网址 : stock.pingan.com ( 2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 - invs.cn ( 2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 82825555 网址: www.axzq.com.cn ( 27 )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88 - 777 网址: www.gyzq.com.cn ( 28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888 - 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29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 0532 - 9 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 3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 025 - 84579897 网址: www.htsc.com.cn ( 31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 0731 - 4403340 网址: www.cfzq.com ( 32 )东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 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热线: 400 8888588 网址: www. longone.com.cn ( 3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 0 号国 际信托 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 37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38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200022 (3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77 - 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 42 ) 上 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 - 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 电话 : 400 - 820 - 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4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 400 - 910 - 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 、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 0755 - 25938095 传真: 0755 - 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 010 - 66575888 传真 : 010 -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 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四 、基金的 名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七、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八、基金的募集结果 截至2011年6月1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760,987,511.71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68,660.55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8,890户,按 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共计 761,256,172.26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 者所有。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果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条第 ( 一 )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前 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 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 止上市公告。 ( 十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的期间和开始时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 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例:假设本基金于2011年3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则2011年3月 31日至2014年3月30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投资 人可从2014年3月31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 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联系人: 郭雅莉 联系电话: 010 - 66228800 , 400 - 81 - 95533 (免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代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 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 见销售机构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 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通过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 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 元人民币。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 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 份额。本基金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 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 统一收费标准。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 M<500万元 0.5% M≥ 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 下: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N )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7天 1.5% 7天≤ 持有期<30天 0.75% 30天≤ 持有期<6个月 0.5% 6个月≤ 持有期<1 年 0.1% 1 年≤ 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 2 年 0% ( 注:就赎回费而言, 1 年指 365 天。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 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天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 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C 类赎回费率 N < 30 天 0. 5 % N ≥ 30 天 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 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 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 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 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7,241份,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元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7,241份,退款0.12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 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 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 1 %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11480 × 0. 1 % =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 11.48 = 11 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 468.52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 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 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 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 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 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 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开放期,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 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 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 准。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六)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 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 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份额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场内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或交易单 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 3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 内系统和中国结算 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 、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 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 ,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 债券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