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建信嘉薪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
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Ο 一 五 年 七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4 ] 338 号文 注册 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 14 年 6 月 17 日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 金融机构 , 基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 1 5 年 6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 1 5 年 3 月 3 1 日(财务数据 未 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 ................................ .............. 1 二、释义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5 九、基金的投资 ................................ ................................ ................................ 32 十、基金的财产 ................................ ................................ ................................ 4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 ............................ 4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2 十三、基金的 收益分配 ................................ ................................ .................... 4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4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2 十七、风险揭示 ................................ ................................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6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6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6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6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6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0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93 一、绪言 《建信 嘉薪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 嘉薪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 嘉薪宝 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 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 或本基金:指 建信 嘉薪宝货币市场 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建信 嘉薪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 嘉薪宝货 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建信 嘉薪宝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 嘉薪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0 、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 、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 2 、 销售机构:指 建信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为 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 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 7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 8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 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 4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 5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 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2011年3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 务总监;自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1994 年5月至2006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零售业务部副总经 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 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 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年3月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长 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 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研究所科员、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东四支行行长助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中国建 设银行北京安华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朝阳支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 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 国际北亚副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 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 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 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198 8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 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 政员等。1989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共中国建设银行委员会第一巡 视组组长。 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辽宁省分行储蓄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 建设银行辽宁省抚顺市分行行长、党委(组)书记,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副 行长、党委委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高级 研修院副院长。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 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 等职务。方女士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 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 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 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 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 持工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 监。 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 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 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 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1995 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 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3 、 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 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后 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 管部,历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4 、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 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长。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倩 倩女士,硕士。 2008 年 6 月加入国泰人寿保险公司,任固定收益研究 专员; 2009 年 9 月加入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任 债券研究员; 2011 年 6 月加入我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8 月 5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 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陈建良先生,双学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 2005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 设银行 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 2007 年 6 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 任债券交易员; 2013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 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7 日起 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 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监 。 万志勇先生, 权益投资 部总监 。 钟敬棣先生, 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 姚锦女士,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和 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 产净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 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有效性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 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 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行 ”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004 ] 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 - 8993633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 601998.SH 、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 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 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 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 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 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 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 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 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 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 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 主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 1997 年 6 月开始担任中 信集团董事长秘书。 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 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 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瑞士银行 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 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 1 日, 中信银行 已托管 5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 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 总规模 3.5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 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 台 以及网上 交易平台。 ( 1 )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00 ( 2 )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 、定期投资 等业 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网站 查询 。 本公司 网址: www. ccbfund .c n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联系人: 郑文广 电话: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 刘焕志 电话: 010 - 52682888 传真: 010 - 52682999 经办律师: 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 2014 ] 338 号文 注册 。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6月13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0.01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基 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 =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及《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 转换为建信货 币 市场 基金份额(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 基金合同终止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1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 、赎回 的确认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列明。 4 、 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的 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 账户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1.00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 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 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 份额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份 额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 益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个券选择策略、利率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 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 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 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 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 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 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 ( 2 )可转换债券 ;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 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 (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