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五洋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5年07月28日 20:32:00 中财网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5] AN245-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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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2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 7
二、本次交易的主体及其资格 ................................................................................. 15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及授权 ..................................................................................... 21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 22
五、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及其合法性 ..................................................................... 31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法律状况 ............................................................. 36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 56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 ............................................................. 58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59
十、本次交易的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 60
十一、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查验 ................................................................. 61
十二、结论意见 ......................................................................................................... 61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五洋科技/公司/发行人



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洋有限



徐州五洋科技有限公司,系五洋科技前身

深圳伟创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鲁证创投



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深圳伟创股东

伟业创富



深圳市伟业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深圳伟
创股东

伟创东洋



东莞市伟创东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深圳伟创全资
子公司

伟创华鑫



东莞市伟创华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深圳伟创全资
子公司

北京伟创



北京伟创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系深圳伟创全资子公司

合肥伟创



合肥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深圳伟创全资子公


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系深圳伟
创的分支机构

新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东莞市清溪镇罗马新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标的资产



深圳伟创100%股权

交易对方



童敏、林伟通、胡云高、梁斌、毛立军、韦长英6名自
然人及鲁证创投、伟业创富2家企业

配套融资认购者



在五洋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认购
股份的投资者,即包括五洋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侯友夫在内的不超过5名其他特定投资者

交易各方



五洋科技、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认购者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



五洋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深
圳伟创100%股权

募集配套资金



五洋科技向配套融资认购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

本次交易



五洋科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
的深圳伟创100%股权并向配套融资认购者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购买资产协议》



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于2015年7月26日签署的《徐州
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童敏、林伟通、胡云高等深圳
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

《盈利补偿协议》



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于2015年7月26日签署的《徐州
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
司股东童敏、林伟通、胡云高之盈利补偿协议》




《重组报告书(草案)》



《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太平洋证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中联评估师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报告》



中联评估师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862号”《徐
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
备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审[2015]6353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



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1-6月

盈利承诺期



指童敏、林伟通、胡云高补偿义务人承诺利润期间,具
体指2015年、2016年及2017年

定价基准日



五洋科技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审计、评估基准日



为实施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所选定的
基准日,即2015年6月30日

交割日



标的资产过户至五洋科技名下之日,即深圳伟创注册登
记的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至五洋科
技名下之日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重组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适用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
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信委



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质监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人民币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5] AN245-1号



致: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五洋科技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作为五洋科技本次
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法律文
件及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后,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重组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执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重组办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
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五洋科技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五洋科技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五洋科技在关于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不得因该


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
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6、五洋科技及深圳伟创、交易对方已向本所承诺和声明:保证其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提供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对所提
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交易各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
关文件材料进行了查验;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
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8、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五洋科技、深圳伟创其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其他有
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五洋科技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下述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查验:

1、本次交易的方案;

2、本次交易的主体及其资格;

3、本次交易的批准及授权;

4、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5、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及其合法性;

6、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标的资产法律状况;

7、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8、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

9、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10、本次交易的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11、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查验;

12、结论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五洋科技及交易对方等相关方提供的法律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根据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组报告书(草案)》、
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项内容组成。本次交
易的具体方案如下:



1、方案概要

五洋科技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
伟创100%股权。


五洋科技拟向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友夫在内的不超过5名其他特
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9,6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
额的100%),配套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
并补充深圳伟创的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不互为前提,最终募集配
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
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合计持有深圳伟创100%股
权的八名股东:童敏、林伟通、胡云高、梁斌、鲁证创投、毛立军、韦长英、伟
业创富。


(3)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
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据此,本次发行
价格为34.68元/股(经2015年5月19日除权除息后价格),最终发行价格需经
五洋科技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4)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伟创
100%股权。


(5)标的资产的定价

根据《评估报告》,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按照资产基础法净资产
评估价值为19,681.45万元,按照收益法净资产评估价值为55,030.28万元。本次
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标的资产截至2015年6月30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主要定价
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深圳伟创财务和业务状况及发展前景、未来盈利能力等各
项因素,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为55,000万元。


(6)发行股份数量及支付现金金额

五洋科技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伟创
100%的股权,其中,向鲁证创投支付的股份对价与现金对价之比为50%:50%,
向其他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对价与现金对价之比为70%:30%。根据标的资产的


价格及发行价格,五洋科技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共计10,784,308股,支付现金
共计176,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对方姓
名或名称

发行股份数量
(股)

股份对价占比
(%)

支付现金数额
(元)

现金对价占比
(%)

1

童 敏

2,706,045

70

40,219,574

30

2

林伟通

2,706,045

70

40,219,574

30

3

胡云高

2,706,045

70

40,219,574

30

4

梁 斌

981,839

70

14,592,943

30

5

毛立军

468,302

70

6,960,320

30

6

韦长英

53,216

70

790,945

30

7

鲁证创投

792,964

50

27,500,000

50

8

伟业创富

369,852

70

5,497,070

30

合计

10,784,308

-

176,000,000

-



注:上述发行股份数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五洋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数量作相
应调整。


(7)标的资产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标的资产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期间所产生的
盈利由五洋科技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以及由于交割日前的事实所产生可能对
交割日后的深圳伟创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予以弥补,交易
对方应根据其在深圳伟创的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分担。


(8)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五洋科技股份,自本
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结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设
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信托安排等。其中,交易对方童敏、林伟通、胡云
高、伟业创富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五洋科技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梁斌、毛立军、韦长英、鲁证创投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五洋科技股份自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结束后,交易对方因五洋科技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与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五洋科技及交易对方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
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10)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五洋科技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五洋科技新老
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11)交割及违约责任

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应在《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资
产的交割手续,并尽一切努力于《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需履行的交割手续。


除《购买资产协议》另有约定外,五洋科技或交易对方违反其在《购买资产
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保证,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相应的
义务或/及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符合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相应陈述或保证;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给对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对方为避免损失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


(12)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决议有效期为五洋科技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交易之日起12个月。




3、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友夫在内
的不超过5名其他特定投资者。侯友夫承诺参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
股份,认购数量不低于50万股,承诺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询价过
程,但接受询价结果参与认购,其所认购之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





(3)发行价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①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②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
《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五洋科技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五洋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29,600万元。在该范围内,最终
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五洋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数量作相
应调整。


(5)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6)锁定期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友夫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
期为36个月。


除侯友夫之外的其他4名配套融资认购者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下列规定
确定其认购股份的锁定期:

①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数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②最终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数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五洋科技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五洋科技新老
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8)募集资金用途

配套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并补充深
圳伟创的流动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及
补充深圳伟创流动资金的,五洋科技将自筹资金支付现金对价差额部分。


(9)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之日起12
个月。




4、盈利补偿方案

(1)盈利预测

根据五洋科技与深圳伟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敏、林伟通、胡云高签署
的《盈利补偿协议》,童敏、林伟通、胡云高承诺深圳伟创2015年、2016年、
2017年三年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
利润不低于15,000万元。


(2)补偿方案

①在盈利补偿期内,深圳伟创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数低于业绩承诺数20%(含)以内,则由童敏、林伟通、胡云高承
担连带补偿责任,童敏、林伟通、胡云高应以现金进行补偿,将承诺净利润数与
实际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现金形式向五洋科技补充。


现金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金额=净利润承诺数—实际净
利润数。


②在盈利补偿期内,深圳伟创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累计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20%(不含)以上,童敏、
林伟通、胡云高应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对价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时,再
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进行补偿。


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股份数=(净利润承诺数—实


际净利润数)÷净利润承诺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价格。


若股份不足以补偿的,童敏、林伟通、胡云高应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
进行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股份
补偿数)×发行价格。


③如五洋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
为: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④如五洋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相应返还至
五洋科技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补偿股
份数。


⑤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五洋科技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3)减值测试

在盈利承诺期届满当年深圳伟创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由五洋科技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对标
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
额和现金金额),则童敏、林伟通、胡云高应向五洋科技另行补偿,应补偿金额
=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其应首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对价向五洋科技
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发行价
格。


(4)超额盈利奖金

盈利补偿期内,如深圳伟创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数高于业绩承诺数,则超额部分的20%用于对深圳伟创届时在职的主
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人员名单及发放方案由深圳伟创
董事会决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五洋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天健审[2015]1888号”《审计报告》,五洋科技截至2014年12月31
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2014年度营业收
入以及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标的资产在2014年度营业收入的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资产总额(元)

净资产额(元)

营业收入(元)

深圳伟创

550,000,000.001

550,000,000.002

295,223,463.76

五洋科技

329,369,950.98

250,537,214.67

189,863,050.19

占比情况

166.99%

219.53%

155.49%



1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以深圳伟创的资产总额与本次交易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2标的资产的资产净额以深圳伟创的净资产额与本次交易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据此,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以及2014年度营业收入均占五洋科
技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相应财务指标的50%以上,根据《重组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及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购买资产协议》并经查验五洋科技与交易对
方的工商登记资料,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与五洋科技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
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部份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五洋科技的《公司章程》及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侯友夫作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配套融资认购者,
截至2015年6月30日,持有的五洋科技股份占其总股本的15.83%,与蔡敏、
寿招爱共为五洋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故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构成
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根据五洋科技的《公司章程》并经查验,本次交易前,五洋科技总股本为


80,000,000股,五洋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友夫、蔡敏、寿招爱1三人合计
持有五洋科技32,917,300股股票,占本次交易前五洋科技总股本41.15%。


1寿招爱与侯友夫系母子关系,侯友夫与蔡敏系夫妻关系。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五洋科技总股本预计为
90,784,308股,侯友夫、蔡敏、寿招爱合计持股占五洋科技总股本的36.26%,仍
为五洋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以及2014年
度营业收入占五洋科技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
超过100%,但五洋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前后未发生变化,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仅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借壳
上市。




综上,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募集配套资
金金额未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适用
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的主体及其资格



本次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五洋科技、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认购者。




(一)五洋科技(作为资产购买方及股份发行方)



1、基本情况

经查验五洋科技现持有的注册号为“320300000053603”的《营业执照》及其
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gsxt.saic.gov.cn/)
登载之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五洋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号

320300000053603

股票简称

五洋科技




股票代码

300420

股票上市地

深交所

注册地址

徐州市铜山新区银山路东、珠江路北

法定代表人

侯友夫

注册资本

8,000万元

经营范围

机电设备(专营除外)、液压设备、环保设备、洗选设备、换热器设备
开发、研制、生产、销售(专项审批除外);机电设备安装、修理修配、
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验,截至2015年6月30日,五洋科技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股份类别

持股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60,000,000

75.00

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3,000,000

3.75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57,000,000

71.25

二、无限售流通股

20,000,000

25.00

其中未托管股数

0

0.00

合计

80,000,000

100%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15年6月30
日,五洋科技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侯友夫

12,660,500

15.83

2

蔡 敏

12,660,500

15.83

3

刘龙保

9,262,360

11.58

4

寿招爱

7,596,300

9.50

5

孙晋明

6,836,660

8.55

6

陈亚评

2,700,000

3.38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2,037,204

2.55

8

吴宏志

2,025,680

2.53

9

刘震东

1,500,000

1.88

10

深圳市汇银贰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500,000

1.88

合计

58,779,204

73.47





2、五洋科技的历史沿革

五洋有限成立于2001年6月22日,其成立时的住所为泰山小区大学城1
号02,法定代表人为孙丹瑞,注册资本为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机电设备(专营除外)、液压设备、洗选设备、环保设备、换热器
设备开发、研制、生产、销售(专项审批除外);机电设备安装”。


2011年10月16日,五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以五洋有限截至2011
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44,028,812.51元为基础,折为股本6,000万股,其
余84,028,812.51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月30日,五洋科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徐州五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6号),核准五
洋科技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新股。


2015年2月13日,五洋科技获得深交所核发的《关于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五洋科技公开发行的
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5年2月17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
称为“五洋科技”,证券代码为“300420”。


2015年2月17日,五洋科技在深交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五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
其中6,000万股为流通受限股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五洋科技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五洋科技的公司章程,五洋科技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查验其工商
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五洋科技不存在破产、解
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1、自然人交易对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登记住所

境外居留权

童 敏



3401041948021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林伟通



44052619730825****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胡云高



51010219660605****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梁 斌



4304021965041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毛立军



33082319721003****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韦长英



2310831972041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自然人交易对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及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合法拥有深圳伟创的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
在不得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作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2、非自然人交易对方

(1) 鲁证创投

根据鲁证创投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gsxt.saic.gov.cn/)登载之信息,鲁证创投目前的基本情况
及其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名称

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号

44030110468940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八01B.03

法定代表人

姜颖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成立日期

2010年5月21日

股权结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伟业创富

根据伟业创富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gsxt.saic.gov.cn/)登载之信息,伟业创富目前的基本情况
及其出资结构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伟业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

注册号

440304602286567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与景田路交界西北角鲁班大厦办公楼17ES
房1706室(仅限办公)

普通合伙人

曹品

认缴出资额

225万元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

成立日期

2011年11月7日

出资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在深圳伟创的任职情况




曹 品

12.9497

5.7554

普通合伙人

监事/人力行政总监

姚 昕

16.1871

7.1943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江建国

16.1872

7.1943

有限合伙人

研发

郭勇金

16.1872

7.1943

有限合伙人

研发

贾开奇

16.1872

7.1943

有限合伙人

研发

曹培松

12.9496

5.7554

有限合伙人

监事/合肥子公司负责人

邓欢喜

8.0935

3.5971

有限合伙人

研发

夏晓平

8.0935

3.5971

有限合伙人

工程部经理

王 莉

8.0935

3.5971

有限合伙人

财务经理

刘贤军

8.0935

3.5971

有限合伙人

总经理助理

李建礼

8.0935

3.5971

有限合伙人

研发

蔡贤政

8.0935

3.5971

有限合伙人

工艺部经理

孙中君

8.0935

3.5971

有限合伙人

生产部经理

张瀝元

8.0935

3.5971

有限合伙人

采购经理

廖建生

3.2374

1.4388

有限合伙人

研发

孙善强

3.2374

1.4388

有限合伙人

信息部经理

张渭涛

3.2374

1.4388

有限合伙人

工程师

舒洪钧

3.2374

1.4388

有限合伙人

研发

张春盛

3.2374

1.4388

有限合伙人

财务人员

王宝玉

3.2374

1.4388

有限合伙人

研发

杨仲斌

3.2374

1.4388

有限合伙人

生产部经理

汪 沛

3.2374

1.4388

有限合伙人

注1

刘志伟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业务经理

张 宪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主管

罗更生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计划部经理

成和平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财务人员

胡应强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研发

尹继成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业务经理

沈林波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业务经理

程海兴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业务经理

任新波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财务人员

胡 杰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工程部经理

林 炳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财务人员

刘大庆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业务经理

周文娇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注2

许国庆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业务经理

梅军峰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业务经理

张 伟

1.6187

0.7194

有限合伙人

北京伟创执行董事

陶 群

17.8056

7.9136

有限合伙人

财务总监

合 计

225

100

——

——



注1:汪沛系合法继承原深圳伟创合肥办事处(现已注销)员工汪金杰32,374元出资额。


注2:周文娇系深圳伟创原董事会办公室行政人员,现已离职。





根据鲁证创投的工商登记资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并经查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信息,鲁证创投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并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
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于2015年1月29日获得了登记编号为“P1007559”的《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根据伟业创富的陈述及工商登记资料,伟业创富为深圳伟创的员工持股平
台,其执行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除周文娇、汪沛两人外,均为伟业创富的在职员
工,伟业创富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非自然人交易对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不得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作为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三)配套融资认购者



本次交易中配套融资认购者为包括五洋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友夫在
内的不超过5名其他特定投资者。


经查验侯友夫身份证及五洋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侯友夫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在五洋科技任职

持股比例(%)

侯友夫

32031119600808****

江苏省徐州市泉
山区风华园

董事长

15.8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侯友夫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及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具有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之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及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及授权



1、五洋科技的批准及授权

2015年7月26日,五洋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相关议案提交五洋科技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因
本次交易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五洋科技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发表了独
立意见。




2、非自然人交易对方的批准及授权

根据鲁证创投、伟业创富两家非自然人交易对方提供的决议文件并经查验,
其已分别履行了其内部决策程序,同意由五洋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深圳伟创股权。




3、深圳伟创的批准及授权

根据深圳伟创的股东会决议,深圳伟创已履行了其内部决策程序,各股东同
意由五洋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深圳伟创股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五洋科技作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的资产购买方及股份发行方已经按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已按照其各自内部决策程序要求取得了相应的批准及授权;深
圳伟创已按照其内部决策程序要求取得了相应的批准及授权。因此,本次交易已
经获得的上述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



依据《重组办法》、《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五洋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如下批准或授权:

1、五洋科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五洋科技本次交易的申请。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五洋科技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五洋科技已具备了《公司
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及《发行管理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所需具备
的下列实质性条件:



(一)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实质条件



经查验,五洋科技已经具备了《重组办法》规定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需满足的下列实质性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经查验,深圳伟创的主营业务为提供智能制造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与信息系统
集成的解决方案,主要从事工业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机械式停车设备物流及
仓储自动化成套设备的生产、研发、设计与销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1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报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进行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根据各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深圳伟创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五洋
科技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不会导致五洋科技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经查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五洋科技不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如下股票上市条件:

(1)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30日向五洋科技核发《关于核准徐州五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6号),五洋科
技于2015年2月10日首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2)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五洋科技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万元;

(3)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五洋科技社会公众股东持
股比例超过25%,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股本总额的25%以上的要求;

(4)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五洋科技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人;

(5)最近三年内五洋科技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五洋
科技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五洋科技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根据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文件、《审计报告》、《评估报
告》、《重组报告书(草案)》及《购买资产协议》,与标的资产定价相关的程
序及事宜具体如下:

(1)五洋科技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已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和中联评估师对深圳伟创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的股东权益
进行了审计和评估;该等审计及评估结果已经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确认,并拟提交五洋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2)标的资产最终价格是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根据标的资产于审计、评估
基准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协商确定的;

(3)五洋科技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议案,且独立董事已审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并予以认可,并拟将该等议案提交
五洋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4)五洋科技的独立董事已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假设前提能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相关,评估方法合理;

(5)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已共同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协议》,
并在《购买资产协议》中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作出了
明确约定。此外,作为交易对价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重
组办法》规定的定价方式确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五洋科技及其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
处理合法

根据深圳伟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验交易对方出具的声明,交易对方对深
圳伟创的股权具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转让其持有的深圳伟创股权;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伟创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其
他类似安排,不存在质押等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被采取强制保
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其他权利限制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文件、股东协议、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
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其他
行政或司法程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深圳伟创的债权债务仍由深圳伟
创享有和履行,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问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
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有利于五洋科技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五洋科技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深圳伟创主要财产权利状况进行查验的
结果[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四)”],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利于
五洋科技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五洋科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资
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利于增强五洋科技的持
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五洋科技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的规定。




6、有利于五洋科技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经查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五洋科技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7、有利于五洋科技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洋科技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了合法、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五洋科技仍将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章程的
要求规范运作,保持并不断完善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办法》第
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实质条件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
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根据《审计报告》、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


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此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交易对方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和《交易对方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次交易不会影
响五洋科技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2、五洋科技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经查验,天健会计师对五洋科技最近一年(201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15]1888号”《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对
五洋科技2014年度、2015年1-6月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
健审[2015]6352号”《审阅报告》,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3、五洋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五洋科技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五洋科技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办
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
移手续

五洋科技在本次交易中购买的资产为交易对方合法持有的深圳伟创100%股
权,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
营性资产,其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
移手续,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其他条款的实质条件



1、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34.68元/股(经2015年5
月19日除权除息后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交易
均价的90%,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锁定期

根据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文件、《购买资产协议》并经查
验,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童敏、林伟通、胡云高、伟业创富于本次交易中取得
的五洋科技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梁斌、毛立军、韦长英、
鲁证创投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五洋科技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3、审核机构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及《适用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
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
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
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100%,将一并提交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审核,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五洋科技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本次交易具备了《公司法》、
《证券法》及《发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实质条
件:




1、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
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2、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购买资产协议》等相关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交易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符合
《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的实质性条件



1、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发行证券的要求

根据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重组报告书(草案)》、《审
计报告》并经查验,五洋科技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发行证券的如
下要求:

(1)五洋科技最近两年盈利;

(2)五洋科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

(3)五洋科技上市以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4)五洋科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未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五洋科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洋科技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五洋科技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经查验,五洋科技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之不得发行证券的如
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月内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配套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作为五洋科技本次交
易所需支付现金对价与向深圳伟创补充流动资金的资金来源,符合《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五洋科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侯友夫在内的不超过5名其他特定投资者,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的规定。




5、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与锁定期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查验,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按照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五洋科
技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根据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查验,本次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中,五洋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友夫本次认购股份的锁
定期为三十六个月。


除侯友夫之外的其他4名配套融资认购者根据《发行管理办法》的下列规定
确定其认购股份的锁定期:

①最终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数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②最终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
分之九十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新增股份数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上市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及锁定期符合《发行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6、本次交易未导致五洋科技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查验,本次交易前,侯友夫、蔡敏、寿招爱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
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五洋科技本次交易除尚需取得五洋科技股东大会
的审议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
及《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所需具备之全部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及其合法性



根据五洋科技提供的相关协议并经查验,五洋科技于2015年7月25日与交
易对方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
协议》,与深圳伟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敏、林伟通、胡云高签署了附生效
条件的《盈利补偿协议》。




(一)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之间《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方案

(1)根据《评估报告》,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55,030.28万元。经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5,000万元。


(2)五洋科技拟通过向交易对象中的童敏、林伟通、胡云高、梁斌、毛立
军、韦长英、伟业创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其中70%的对
价(34,650万元)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30%的对价(14,850万元)拟以现金
方式支付。五洋科技拟通过向交易对象中的鲁证创投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
支付交易对价,其中50%的对价(2,750万元)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50%
的对价(2,750万元)拟以现金方式支付。发行股份数不足一股的,股东自愿放
弃。


五洋科技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配套资金29,600万元,其中17,600万
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剩余资金支付本次交易中介机构费用后的余额
用于向深圳伟创增资,增资额不低于10,000万元,以补充深圳伟创流动资金。

本次交易与配套融资不互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交易实施。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为:

①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②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



③本次发行的价格为34.68元/股,为五洋科技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的交易均价(经2015年5月19日除权除息后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五
洋科技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五洋科


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
调整。


④五洋科技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共计10,784,308股股份用于支付股份对
价。


⑤交易对方于本次发行取得的五洋科技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一定期
限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信托安排等。其中,
童敏、林伟通、胡云高、伟业创富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梁斌、毛立军、韦长英、鲁证创投在本次交易
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述股东如果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
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交易对方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与证券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五洋科技及交易对方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


(3)五洋科技于募集资金到位之日起10日内,以募集资金向交易对方支付
共计176,000,000元作为现金对价;如配套资金募集不足以支付现金对价或无法
完成募集,则五洋科技应在本次发行的股份完成登记手续后10日内,以自有资
金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2、损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归属

(1)在损益归属期间深圳伟创不以任何形式实施分红,审计、评估基准日
之前的深圳伟创未分配利润由五洋科技享有。


(2)标的资产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期间所
产生的盈利由五洋科技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以及由于交割日前的事实所产生
可能对交割日后的深圳伟创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予以弥
补,交易对方应根据其持有深圳伟创股份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担。


(3)在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损
益归属期间的损益及数额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予以确认。







3、人员安排

(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深圳伟创将成为五洋科技全资子公司。


(2)深圳伟创及其子公司现有人员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根
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的相应调整,或者因深圳伟创及
其子公司或其现有人员自身原因进行的调整除外)。


(3)为保证深圳伟创持续稳定的经营及利益交易,交易对方应尽力促使五
洋科技指定的深圳伟创高管和核心团队人员与深圳伟创或五洋科技签订期限为
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4)交易对方可选派一名代表进入五洋科技董事会,并担任五洋科技副总
经理。


(5)五洋科技指派一人担任深圳伟创董事长,并指派一人担任分管财务的
副总经理。




4、交割及对价支付

(1)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应在《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
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并尽一切努力于本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本次交易需履
行的下列交割手续:

①五洋科技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将非
公开发行的股份交付至交易对方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完成股份
登记;

②五洋科技在所募集的配套资金到位后10日内向交易对方指定的账户支付
现金价款;如配套资金募集不足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或无法完成募集,则五洋科技
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完成登记手续后10日内,以自有资金向交易对方支
付现金对价;

③办理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深圳伟创变更为五洋科技的全
资子公司。


(2)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应在交割日签署交割确认协议,确认交割的具体
事项。


(3)标的资产应被视为在交割日由交易对方交付给五洋科技,即自交割日


零时起,五洋科技享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承担标的资产
的风险及其相关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4)本次交易完成后,五洋科技在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
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5、生效

(1)《购买资产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2)《购买资产协议》自下列条件均全部成就时生效:

① 五洋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宜;

②交易对方中法人/合伙企业的权力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宜;

③深圳伟创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宜;

④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宜。




(二)五洋科技与童敏、林伟通、胡云高之间《盈利补偿协议》的主要内




1、盈利预测

(1)盈利承诺期指补偿义务人承诺利润期间,具体指2015年、2016年及
2017年。


(2)深圳伟创在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0,000,000元。


(3)五洋科技与补偿义务人于盈利承诺期届满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盈利
承诺期深圳伟创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补偿义务人的累计净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
况,并由合格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盈利补偿方案

(1)补偿义务人

在本次交易中,补偿义务人为深圳伟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童敏、林伟通、
胡云高。





(2)补偿原则

①在盈利补偿期内,深圳伟创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20%(含)以内,则由补偿义务人承担连
带补偿责任,其应以现金进行补偿,将承诺净利润数与实际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
分以现金形式向五洋科技补充。


现金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金额=净利润承诺数—实际净
利润数。


②在盈利补偿期内,深圳伟创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20%(不含)以上,则由补偿义务人承担连
带补偿责任,其应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时,再以
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补偿的上限为本次交易所取得
的现金及股份对价之和。


股份补偿数量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股份数=(净利润承诺数—实
际净利润数)÷净利润承诺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价格。


现金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补偿金额=(应补偿股份数—股份
补偿数)×发行价格。


③如五洋科技在盈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
为: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④如五洋科技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相应返还至
五洋科技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补偿股
份数。


⑤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五洋科技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3、减值测试

(1)在盈利承诺期内最后年度深圳伟创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由五
洋科技聘请的合格审计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
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盈利补偿期内五洋科技对深圳伟创进行增资、减
资、接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
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向五洋科技另行补偿,应补偿金
额=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



(2)补偿义务人应首先以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对价向五洋科技补偿期末减
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3)如五洋科技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
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4)如五洋科技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现金分配的部分应返还
至五洋科技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
股份数。


(5)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五洋科技以1元总价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




4、超额盈利奖金

盈利补偿期内,如深圳伟创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数高于业绩承诺数,则超额部分的20%用于对深圳伟创届时在职的主
要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人员名单及发放方案由深圳伟创
董事会决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与
深圳伟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盈利补偿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合法成立,并在生效条件达成后对五洋科技与交易对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法律状况



根据五洋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购买
资产协议》等,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深圳伟创100%的股权。

经查验,标的资产及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情况如下:



(一)深圳伟创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伟创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经查询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http://www.szscjg.gov.cn/)登载之信息,
深圳伟创目前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伟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440301103073013

经营范围

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相关技术
信息咨询,上门安装及维护保养(生产由异地分支机构经营,执
照另办),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
括金融租赁活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及销售,国内贸易,经
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