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南方航空: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时间:2015年07月30日 20:16:28 中财网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5-02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
息人民币0.04元(含税)。

●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股息人民币0.038元;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
东和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或个人),公司按10%的税
负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36元;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
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
放现金股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4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5日
● 除息日:2015年8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6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7月1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方案按公司总股本9,817,567,000股计算,向
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4元(含税)。现金股息
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
股东支付。


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38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
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
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
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QFII以外
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
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4元。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
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股
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4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5日

除息日:2015年8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除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以
外的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由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
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南航集团的现金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
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36元,并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
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
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
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的投资者股权登记
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
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www.csair.com)网站的公告。




八、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278号

联系电话:020-86124462

联系传真:020-86113311

邮政编码:510405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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