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南方航空: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证券代码:600029 公告编号:临2015-023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 息人民币0.04元(含税)。 ●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股息人民币0.038元;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 东和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或个人),公司按10%的税 负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36元;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 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 放现金股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4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5日 ● 除息日:2015年8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6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7月1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方案按公司总股本9,817,567,000股计算,向 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4元(含税)。现金股息 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 股东支付。 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38 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 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 为每股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 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 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QFII以外 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 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4元。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 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股 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4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5日 除息日:2015年8月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除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以 外的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由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 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南航集团的现金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 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36元,并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 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 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 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的投资者股权登记 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 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www.csair.com)网站的公告。 八、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机场路278号 联系电话:020-86124462 联系传真:020-86113311 邮政编码:510405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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