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宇软件: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2015年07月30日 20:17:20 中财网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15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
认为: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超募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


二、 关于2015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了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均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
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于公司2015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15年上半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的关联交易


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事项定价公
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 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申请并购贷款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向北京招商银行世纪城支行申请并购贷款,符合
公司的发展战略需求,有利于促进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
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申
请并购贷款。


五、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并调整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并调整期权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期权中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并调整期权数量。


六、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8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41名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二期行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
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41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赵小凡 施天涛 王琨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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