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吴通通讯: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时间:2015年07月30日 20:35:29 中财网


















国联吴通通讯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二O一五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1
三、合同当事人 ................................................................................................................................. 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13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 14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19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 20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21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22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 22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 27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28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30
十六、风险控制 ............................................................................................................................... 31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33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35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38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38
二十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41
二十二、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45
二十三、风险揭示 ............................................................................................................................ 47
二十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51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51
二十六、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章及时间 ............................................................................ 52



一、前言

为规范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划”)运作,明确《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
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指导意见》、《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
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
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
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依法设计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
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
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
下含义:


1. 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指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2. 说明书或本说明书:指《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
书》;
3.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管理合同》;
4. 托管协议:指《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 吴通通讯: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7. 《员工持股计划》:《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8.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9. 《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
10. 集合计划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个人或机构;
11. 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12. 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联证券”);
13. 优先级A份额: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
获取约定收益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4. 风险级B份额: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
获取扣除优先级A份额本金和约定收益及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剩余资
产和收益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5. 优先级A份额持有人或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持有国联吴通通讯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A份额的委托人;
16. 风险级B份额持有人或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持有国联吴通通讯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级B份额的委托人,即吴通通讯员工持股计划;



17. 资金补偿方、资金补偿方:指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万卫方(身份证号:320524196511244833);
18. 杠杆比例: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风险级B份额总净值;
19. 注册登记机构: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推广机构:指直接推广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
21. 关联方:一方对另一方直接或间接施加重大影响,双方或多方同
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存在着关联方关系。

22. 集合计划存续期或存续期: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限;
23. 集合计划推广期或推广期: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
之间的时间段。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24. 集合计划成立日或成立日:指本集合计划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成立
条件后,管理人公告成立的日期;
2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6. 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臵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
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27. 临时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站公告设
臵临时开放期。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
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管理人自有资金被
动超限;根据吴通通讯《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调整委托人份额;其他管理人
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28. 封闭期:指本计划成立后存续期间的非开放期,在此期间委托人
不可以参与和退出本计划;
29. 开放日(T日):指接受委托人申购、退出本计划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30. 元:指人民币元;
31. 参与:指委托人或管理人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的行为,包括集
合计划推广期的认购行为和集合计划存续期的申购行为;
32. 认购: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的
行为;



33. 申购: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开放日(T日),委托人申请购
买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34. 退出: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开放日(T日),委托人申请退
出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35. 持有期限:指委托人持有份额自参与本集合计划起至其退出本集
合计划止的时间段;
36. 集合计划资产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37.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或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
划总份额后,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的价值;
38. 集合计划累计净值或单位累计净值:指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加上单
位累计分红;
39. 清算费用:指清算组在进行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
40. 指定网站:指管理人发布本集合计划有关信息的互联网站——国
联证券官网(www.glsc.com.cn);
41. 公历月:指按照公历纪元计算的月,通常是指该月的1日至下一
个公历月开始的前一天;
42. 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
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税务风险等。这种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
消除,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43.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设备、通讯以及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本合
同生效后新法律政策颁布实施或已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修改,以及罢
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代2015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万卫方

通信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永方路32号 邮政编码:215132

联系电话:0512-82285058 传真:0512-65461778

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资金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名称:

管理人

机构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联系电话:(0510)85187236

托管人

机构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前进道9号

负责人: 宋刚

联系人:王芳

联系电话:022-83280973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及委托人数量

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3000万份(不含委托人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
的利息所转的份额)。风险级B份额总净值与优先级A份额总净值的初始比例原
则上不低于1:1,即风险级B份额总净值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0%。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不超过200人。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权益类金
融产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仅投资吴通通讯股票);固定收益类金融产
品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存款、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
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资产配臵比例

(1)权益类金融产品:

根据吴通通讯《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依法发行上市的吴通通讯股票,投资
比例为0-100%,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吴通通讯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吴通通讯股本总额的1%,托管人对此规定不负责监控。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吴通通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资产净值的0-100%。


(3)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占资产净值的0-100%。


委托人同意授权管理人,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后,管理人将以公告的形
式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委托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
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
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
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
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可展期,其中锁定期为本集合计划根据吴通
通讯《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在二级市场购买完成全部吴通通讯股票后的12个
月。本集合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集合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
况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当本集合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
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如因吴通通讯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吴通通讯股票无法在存续期
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同时,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相应地进行展期。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解禁后,如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合同:(1)未发生需风
险级B份额委托人补仓的情形,(2)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如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管
理人有权主动平仓,并提前结束本集合计划。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除开放期外,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
出业务。


2、开放期:(1)本集合计划原则上不设臵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
的参与、退出业务;(2)临时开放期,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可在网
站公告设臵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这里,合同约定的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以及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管理人自有资金被动超限;根据吴通通讯《员工持股计划》
约定调整委托人份额;其他管理人认为应当开放的情况。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
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公告。


3、流动性安排:为保障客户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人将在开放日内保留适当


比例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存款、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
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计划优先级A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低风险低收益,属于保守型证券投资
产品。本计划风险级B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属于相对积极型
证券投资产品。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A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
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风险级B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
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具有资产配臵需求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国联证券。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
臵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
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
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
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
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
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提取业绩报酬。


6、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6、其他费用: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及赎回费、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
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是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通过认购的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按推
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时间安排办理。


如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参与金额达到3000万元,或者客户数达到200户,
可提前终止推广期。此外,在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
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时间优先、时间
相同金额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具体方式请参看本章
节第四项参与费及份额的计算。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



(2)存续期参与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经委托人及管理人一致同意可开放本产品。在开放期
间,本集合计划的份额参与仅限于根据《员工持股计划》及本集合计划认定的持
有人。


2、参与的原则

(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每次追加参与
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


(3)本集合计划优先级A份额与风险级B份额的参与价格在推广期间以面
值参与,存续期间以受理申请日对应份额的单位净值参与。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
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若当日申请参与规模超过了规模上限,则按
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超额部分的申请将被拒绝。


(5)委托人人数不超过200人。


(6)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投入资金的数量,确定优先级A
份额募集的数量,以使发行后风险级B份额总净值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50%(因参与资金尾差导致的比例偏差除外)。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推广期或开放期交易
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
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后,委托人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
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
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
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委托人参与本计划须经过管理人确认其参与资格,否则,管理人有权
拒绝其参与。投资者于T日提交的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可在办理参与的


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无。


(2)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单位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优先级A份额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优先级A份额的份额面值

风险级B份额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风险级B份额的单位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推广期或存续期内已达到或接近目标规模;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管理人、托管人、推广网点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系统出现故障;

(5)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现有委托人
的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已经
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如果委托人参与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退还委托人,期间不计利
息。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在本集合计划出现合同变更等基于委托人利益考虑的情形下,管理人在取得


委托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有权设臵临时退出开放期并以网站公告形式通知委托
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原则上封闭运作,经委托人及管理人一致同意,可临时
开放。集合计划终止或提前终止后,由管理人为客户办理退出操作。


2、退出的原则

①管理人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份额调整,强制退
出相应份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开放期内,退出价格以份额退出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结束
以前撤销。


③委托人在退出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委托人
账户在该推广机构(网点)托管的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
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④在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优先级A份额和风险级B份额分开退出,优先级
A份额先申请退出,并根据优先级A份额的退出规模计算风险级B份额的最大退
出规模,退出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A份额与风险级B份额的份额比原则
上不超过1:1。具体开放期安排请参见指定网站的相关公告。


⑤委托人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①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
机构提出退出的申请。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其在推广机构必须有足够可用
的集合计划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退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集合计划份额的
退出需经管理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拒绝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临时开放期间,本
集合计划退出价格以申请退出日集合计划对应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
净值在T+1日公告。


②委托人T日提出的退出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可在T+2向推广机构所属
网点或网络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③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后,退出款项将在 T+7日内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托


管账户划出,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率:本集合计划免收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

优先级A份额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日优先级A份额的单位净值

风险级B份额退出金额=退出份额×T日风险级B份额的单位净值

退出金额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5、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不设臵巨额退出。


6、如出现下列情形,集合计划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集合计划委托人
的退出申请: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即按每个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
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将暂停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依据发生的情形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并进行及时披露。


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集合
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申请的,可以暂停
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应报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协会备案,并向委托人
及时披露。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一)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分为优先级A份额和风险级B份额。优先级A份额享受预期收益,
预期年化收益由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风险级B份额以其
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享有全部剩余收益。


(二)优先级A份额发行原则
1、本集合计划优先级A份额发行时,管理人将提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发行起始日、产品起息日、产品到期日、发行规模上限、预期年化收益率以及参
与安排等。

2、优先级A份额的约定收益在产品结束后按照其发行公告的预期收益率与
实际收益率的孰低值以现金方式进行结算。

3、优先级A份额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和风险级B份额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单独
进行计算。

4、管理人披露新的优先级份额发售信息,包括期限、分类、预期收益率等,应书面通
知托管人。

(三)份额配比原则


风险级B份额总净值与优先级A份额总净值的初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因
参与资金尾差导致的比例偏差除外),即风险级B份额总净值占计划总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50%。


由于参与资金尾差导致份额配比的偏差不受上述限制。


(四)杠杆比例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风险级B份额总净值。本集合计划初始杠杆比例原
则上不高于2倍。


由于推广期间利息转份额导致发生份额配比及杠杆比例不符合上述限制的
情况时,不视为管理人违约,不受上述约定限制。


(五)收益分配


1、优先级A份额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A份额享有预期收益率。



优先级A份额计划份额的年化预期收益率为7.9%,且以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
计算。


优先级A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或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A份额在发生极端情况下甚至有可能发
生本金亏损。


本集合计划退出或终止、清算时,优先支付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及预
期收益。若优先级A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无法实现,或本金出现亏损,差额由资
金补偿方进行补偿,资金补偿方并对此承担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根据约定,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万卫方(资金补偿方)有义
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对优先级A份额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及对
集合计划存续期的补仓义务进行差额补足。


2、风险级B份额

本集合计划风险级B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投资风险,同时享有本集合
计划剩余收益。本计划的净资产在优先分配优先级A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及管
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风险级B份额。


(六)预警、追加、止损安排及资金补偿方的补仓义务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以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设臵预警线、补仓线及平仓线。


时间





时点释义

预警、补仓、平仓安排

违约惩罚

禁售


T1

集合计划单位
净值跌破预警
线0.95元的当
天。


管理人于T1+1日提示
投资风险



T2

集合计划单位
净值跌破补仓
线0.8元的当
天。


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
资金补偿方必须在
T2+1日17:00前追加资
金,使资产管理计划单
位净值不低于预警线。


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
的份额及其所对应资
产全部由优先级A份
额享有。


解禁


T3

集合计划单位
净值跌破预警
线0.95元的当
天。


管理人于T3+1日提示
投资风险



T4

集合计划单位

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

管理人有权自T4+2日




净值跌破补仓
线0.80元的当


资金补偿方必须在
T4+1日17:00前追加资
金,使资产管理计划单
位净值不低于预警线。


9:30起自主变现品
种,直至本计划以市
值计算的仓位降低至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0%以下。


T5

集合计划单位
净值跌破平仓
线0.75元的当
天。


如遇市场大幅下跌,风
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
金补偿方可直接追加
资金,使得集合计划单
位净值不跌破平仓线。


管理人有权自T5+1日
9:30起对本计划项下
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平
仓操作,直至集合计
划财产全部变现,本
计划及本合同提前终
止。


收益
分配

T6

收益分配日集
合资产管理计
划无法足额现
金进行支付优
先级A份额本金
和预期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收益分配日对优先级A
份额资金收益进行分
配。管理人T6-5日确认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
否有足额现金进行支
付。若无,需提示风险
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
补偿方足额追加资金。


若不足以支付且未足
额追加资金,风险级B
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
偿方自当次份额收益
分配基准日起,每日
应按应缴而未缴部分
资金0.05%的标准承
担违约金,违约金由
管理人计提,于集合
计划终止清算时分配
给优先级A份额委托
人。




1、集合计划在《员工持股计划》禁售期内:

(1)预警线为0.95元。当T1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95元时,则管理人应
于T1+1日向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统称为“补仓义务人”,下同)
提示投资风险。


(2)补仓线为0.8元。当T2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80元时,则管理人应
于T2+1日9:30前提示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风险级B份额
委托人或资金补偿方必须在T2+1日17:00前追加资金,使得:(T2日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已追加资金)/集合计划份额数≥0.95元。


追加资金最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追加资金最低金额=Max[(集合计划份额总数*0.95- T2日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100万]。


按照上述对追加资金最低金额的要求,若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或资金补偿方
没有足额追加,无论T2+2(含)日之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补仓线


以上,以及T2+2日(含)之后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加
资金,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的份额及其所对应资产全部由优先级A份额享有。


2、集合计划在《员工持股计划》解禁后:

(1)预警线为0.95元。当T3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95元时,则管理人应
于T3+1日向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


(2)补仓线为0.8元。当T4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8元时,则管理人应于
T4+1日9:30之前提示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风险级B份额委
托人或资金补偿方必须在T4+1日17:00前追加资金,使得:(T4日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已追加资金)/集合计划份额数≥0.95元。


追加资金最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追加资金最低金额=Max[(集合计划份额总数*0.95- T4日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100万]。


按照上述对追加资金最低金额的要求若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没
有足额追加,无论T4+2日(含)之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补仓线
以上,以及T4+2日(含)之后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
加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自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或资金补偿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资金的下一
个交易日(T4+2日)起,管理人有权自主变现品种,直至本计划以市值计算的仓
位(指本计划持有的吴通通讯股份股票仓位,数据以管理人估值结果为准)降低
至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0%以下。若在变现过程中触及平仓线的,按照平仓线约
定处理。


(3)平仓线为0.75元,当T5日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0.75元时,管理人应自
T5+1日起,对本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止损平仓操作,直至集合计划财产全
部变现,本计划及本合同提前终止。


3、如遇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资产管理计划单位
净值跨过补仓线,直接触及平仓线,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可选择在T日当日预先追
加资金,管理人根据T日估值结果显示,参照上述执行。


4、追加资金不计算为追加人的计划份额,且在集合计划资金账户期间产生
的利息和其他收益不予返还,计入本集合计划项下资产,归全体委托人所有。



5、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之控股股东万卫方就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
根据本合同承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和期
限届满时,所有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管理人
有权直接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万卫方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行所有风险级B
份额委托人未履行的本集合计划合同项下债务。


6、补仓资金的提取

当集合计划的份额净值连续10 个工作日高于1.100 元以上(含)的,风险
级B份额委托人或者资金补偿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提取补仓资金,但提取补仓资
金之后,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不得低于1.000元。


经管理人同意后,资产管理人在收到申请之日(T 日,含当日)起的5 个
工作日内出具划款指令并通知资产托管人向风险级B份额份委托人者资金补偿
方支付提取资金(如在管理人收到申请至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当日期间,集合计
划单位净值低于1.000 元,则该申请无效,管理人不予出具划款指令)。风险级
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存续期间可以申请提取资金的金额如下:

提取资金额= min[存续期间追加且尚未提取的资金总金额,(申请提取前一
日(T-1日)的计划资产净值-1.00*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7、追加资金在集合计划资金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不予返还,计
入本集合计划项下资产。


8、本计划的预警、补仓、止损等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资产托管
人不负责监控。


(七)资金补偿机制及资金补偿方

为保障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本计划由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万卫方为资金补偿方,对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足额取得优先级A份额的本金及
预期收益承担资金补偿义务。


1、资金补偿方基本情况

资金补偿方:万卫方(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基本情况:男,中国国籍。为吴通通讯主要创始人,现任吴通通讯董事长、
实际控制人。


2、资金补偿方资质及实力


截至2014年年末,万卫方先生持有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100,060,416股(占总股本43.19%)股份。按2015年7月6日收盘价23.18元/
股计算,万卫方所持股票市值共计23.19亿元。该部分股权目前对外质押
47,803,316股,未经质押的股份市值合计为12.21亿元。财务状况良好,资金
实力雄厚。


3、资金补偿的性质、范围

资金补偿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补偿范围为: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及预期年化收益之和与本集合计划
终止清算时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实际收到现金金额(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
续期累计退出金额和累计分红金额)的差额部分。


4、资金补偿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本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责任,若资金补偿
方违约,资金补偿方应当每日按照应缴而未缴部分资金0.05%的标准支付违约
金,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直接进行追偿,也可通过管理
人向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


资金补偿安排为资金补偿方对委托人的补偿承诺及责任,并不是管理人保证
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若资金补偿方违约,
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为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但管理人不对此承担相
应责任。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员工持股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管理。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经营运作由管理人拟定的投资经理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管理。上市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的代表或相应机构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管理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权益处理(配股、现金选择权)、收益分配、风险级B份额退出、行使股东权利
等情况。


(二)管理权限


本集合计划由管理人全权负责集合计划推广、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设立、
投资管理、制订开放期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和托管人的交
互与监督、集合计划的展期、合同变更以及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等全部事宜。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风险级B份额总净值与优先级
A份额总净值的初始比例不低于1:1(因参与资金尾差导致的比例偏差除外),且
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人,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推广期内,如果某日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含参与资金
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达到3000万份且截至当日已有委托人人数
不少于2人时,管理人立即停止接受参与申请,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代理推广
机构网站公告停止参与申请。如果当日参与申请的份额加上已有的参与份额已经
超过目标规模,则次日对参与申请的份额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优先”

的原则进行确认,以保证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目标规模。管理人可提前结束推广
期,并及时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管理人在验资合格后宣布本集合计划
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
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推广期结束时,若推广过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
者委托人认购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者委托人人数少于2人,或者不满足管理
人发行公告约定的条件,或者推广期间发生使集合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抗力,则
集合计划不能成立。


本集合计划不能成立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承担全部推广费用,
并在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把已募集资金及利
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退还给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

当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并在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宣布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本集合计划即可开始运作。


2、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

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布
的成立公告为准。


管理人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
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托管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托管人以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设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证券账户名称
应当是“国联证券—招商银行—国联吴通通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
实际开立的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开立账户方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
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由于未及时提供更新账户资料导
致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未能正常使用的相关责任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5、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其他资产。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


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
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
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责托管,且管
理人与托管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了托
管协议。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
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
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指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利息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指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减去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的份额总数所得的数
值。


优先级A份额和风险级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T日计划单位净值=T日计划净资产/T日计划总份额;

优先级A份额和风险级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T日计划净资产≥T日优先级A份额数*(1+优先级A
份额的预期收益率*集合计划已运作天数/365),则:

T日优先级A份额单位净值=1+优先级A份额的预期收益率*集合计划已运作
天数/365;

T日风险级B份额单位净值=(T日计划净资产-T日优先级A份额数*T日优
先级A份额单位净值)/T日风险级B份额数 。


2、如果T日闭市后,T日计划净资产

额的预期收益率*集合计划已运作天数/365),则:

T日优先级A份额单位净值=T日计划净资产/T日优先级A份额数;

T日风险级B份额单位净值=0。


在优先级A份额进行收益分配或计划提前终止等情形发生时,管理人将调整
估值方法并与托管人核对。


各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
计划单位净值、优先级A份额单位净值和风险级B份额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
露、分配集合计划资产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

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每个正常交易日。


(七)估值方法

1、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3)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估值方法指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
地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划管理人可以与计划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
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5)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
下,也可以参照第(7)条的方法估值。


(7)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
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
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rlDDDCPCFV
.
....)(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
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lD
rD

③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8)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资产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集合计划持有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按成本估值,在管理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信托集合计划能够实现预期收益的
前提下,在持有期间按其约定收益率逐日计提利息收入。集合计划通过在大宗交
易平台买卖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需提前告知托管人,并及时将当日交
易数据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


固定收益类信托集合计划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兑付时,如果不
能实现约定收益时,按实际收益与约定收益的差额计入当日损益,不得追溯调整,
也不得在以后期间摊销。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
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集合
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集合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集合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
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
工作。


(八)估值程序

估值计价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集合计划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托管人按《托管协议》规定的计价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无误并签章确认后返回给集合计
划管理人。如果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估值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产生的估值错误,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集合计
划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


证券业协会备案。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因资产计价错误和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集
合计划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集
合计划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
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计划单
位资产净值错误。


2、本计划管理人和本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
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本计划管理人应通报本计划托管人并报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本计划管理
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计算的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低于正确的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退出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本计划管理人赔付给委托
人。参与确认金额小于实际应确认金额,不足部分由本计划管理人赔付给本计划
资产。


(3)计算的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高于正确的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时的处理:

退出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本计划管理人赔付给本计划
资产。参与确认金额大于实际应确认金额,多付部分由本计划管理人赔付给委托
人。


(4)本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十)估值复核

由托管人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一) 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
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评估集合计划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3、开放式基金的申(认)购费及赎回费;

4、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证券账户的开户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1%÷当年天数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个季度(自然季)末月20日从(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2、管理费

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0.8%÷当年天数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个季度(自然季)末月20日(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产品成立后,由托管人依
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委托资产中扣划支付给管理人。




3、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相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等费用,存续期间发生的与
推广有关的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四)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计划不计提管理人业绩报酬。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
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份优先级A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每一份风险级B份额享有同等
的分配权;

2、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只对优先级A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不对风险级B份
额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到期清算时,对优先级A份额和风险级B份额进行收


益分配,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获得剩余收益;

3、存续期间的收益分配基准日为集合计划成立每满365天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以及集合计划到期清算日(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

4、存续期间每份优先级A份额应分配金额为基准日单位净值高于单位份额
面值的部分;

5、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在收益分配日前5个工作日,若本计划无足额资金支付优先级A份额收
益,管理人需通知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追加资金至集合计划资金账
户,如因本计划可用资金不足且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未及时追加资
金等导致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未能按时获得应分配金额的,违约责任由风险级B
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承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管理人可代优先级A份额
委托人就该部分收益对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并计提违约
金。违约金的计提和支付如下:

如果因本计划可用资金不足且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未能按时
追加资金至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导致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无法实际分配取得委托
本金及预期收益的,则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自当次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起,每日
应按应缴而未缴部分资金0.05%的标准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由管理人计提,于集
合计划终止清算时分配给优先级A份额委托人。


因分红导致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下降而触发风险级B份额补仓条款的,风险级
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仍然按照补仓条款执行;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制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平台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至少在T-3日通知托管人,至少在T-2日(T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
分配方案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的方式为现金分配。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推广机构


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
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本集合计划通过进行主动管理,投资《员工
持股计划》约定的股票。


本集合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
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策略

1、资产配臵策略

本计划通过对高风险资产和低风险资产的合理配臵,力求实现严控风险、稳
健增值的目的。根据吴通通讯《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依法发行上市的吴通通讯
股票,投资比例为0-100%,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吴通通讯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吴通通讯股本总额的1%。其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等低风险类资产。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当风险级B份额净值低于0.95
元/份时预警、跌破0.80元/份时补仓、跌破0.75元/份时止损。在集合计划风
险级B份额总净值占计划总净值的比例跌破平仓线之前,允许风险级B份额委托
人追加资金。


2、股票投资策略

管理人积极研究吴通通讯的投资价值,结合基本面、资金面、技术面的分析,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主动管理,努力为委托人谋求收益,实现委托
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3、基金选择策略

管理人主要参考自身的基金评价系统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的评
价,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选择优质基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通过对现金类管理工具的组合
操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资产流动性,以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十六、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目标

(1)保证本集合计划运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保证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得以实现。


2、风险控制的原则

(1)独立性原则。一是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有效隔离,建立
防火墙;二是设臵风险控制的专门机构,从事风险控制的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以
防止利益冲突而影响风险评估与处臵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全面性原则。是指风险控制涵盖业务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开发、市
场营销、投资管理等。


(3)全员性原则。是指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员工为风险控制的第
一责任人,均有义务对本岗位的风险进行控制,培育和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4)相互制约原则。是指风险控制与业务运行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
系,风险控制体系或指标之间、岗位之间,相互制衡、互为补充。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是指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集合计划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管理风险等。针对本集合
计划的风险,管理人建立健全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级风险控制
体系。


第一级风险控制由公司业务部门一线岗位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重要业务岗
位实行双人负责制,主要防范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操作风险。


第二级风险控制主要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依照本制度开展风险控制工作。


第三级风险控制由公司法律与合规管理部负责,主要是通过内审、稽核、监
察、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合规性审查和检查等手段,对业务经营的全过程进行


风险评定和控制。


第四级风险控制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总体
把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重大风险控制问题进行议定。


4、风险控制流程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管理风险等各个方面。

因此,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评估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风险控制体系。总体流程如图所示:































































事中控制

公司风险控制流程图

(1)事前控制是指预设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如建章建制、设
立风险预警参数,及早规避和防范风险。


(2)风险识别是指运用各种有效方法,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各环节的风险
点进行不间断地跟踪、审查,判断业务行为是否导致了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
控制的风险。


风险识别主要采取由下至上分析法:一是公司承担风险管理职能的岗位根据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工作程序对风险点进行审查;二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相关业务
部门或重点岗位员工,定期(每月)自觉上报涉及本部门或本岗位的风险状况;
三是配合承担风险管理职能的岗位不定期开展自查活动。


(3)风险识别包括从风险揭示到确认或排除(即不构成必须加以控制的风
险)的全过程。


(4)风险评估是指在识别并已确认风险的基础上,迅速估算潜在损失和可
能带来的后果,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


(5)控制执行是指实施有关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控制的方案和决议,落实风


险控制制度,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6)总结反馈是指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反馈,总结经验教训,确认最后实际损失,划分责任,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7)整改落实是指根据总结评估意见,逐项进行整改、逐一进行落实。


5、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规范的内部控制机制是风险控制的关键,是本计划风
险控制体系高效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的保障。公司主要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
制机制有:

(1)风险控制制度。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
度、合规管理办法、内部监察制度、内部审计章程等。


(2)投资管理制度。管理人建立了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品种备选池
制度。研究员进行投资品种备选池的日常维护与构建,投资经理根据投资品种备
选池品种评价进行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审议投资品种备选池。


(3)授权管理机制。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实行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
的投资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完整的授权管理机制对投资经理进行授权管理,签
订“授权委托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集中交易制度。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交易,设臵专职交易
员,负责执行投资经理的交易指令,记录交易情况并根据合同与管理办法对投资
行为进行监控。


(5)风险报告机制。各风险岗位依据相关制度、法规和合同,每周提供“风
险管理周报”,对投资进行程序控制;风险管理部门每月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交
风险管理报告。


(6)自律承诺与主动性监管机制。投资经理在接受授权管理的同时,必须
签署“承诺书”,恪守职业操守,管理人在履行管理义务过程中,应主动向业务
监管部门进行报备,汇报重大事项。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不得从事《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限制的投资行为,投资的限制包


括但不限于:

(1)根据吴通通讯《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依法发行上市的吴通通讯股票,
投资比例为0-100%,资管计划所持有的吴通通讯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0%,任何一名持有人所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
过吴通通讯股本总额的1%,托管人对此规定不负责监控;

(2)股票抛售遵守《员工持股计划》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3)计划届满前15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的交易,托管人对此规
定不负责监控;

(4)不得投资于权证,因被动原因持有,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持仓减持
为零;

(5)不得投资于除吴通通讯外的上市公司股票;

(6)计划到期日前的5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
的30%(以成本价计算);计划到期日前的3个交易日持有的非现金类资产不得
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以成本价计算)托管人对此规定不负责监控;

(7)相关法律法规和计划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因市场行情变化等其他原因结合计划被动超过上述限制的,应在五个工作
日内按要求调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合同变更程
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8)在公开可知的可能涉及股价波动的敏感窗口期,包括:(1)上市公司
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以上区间内本计
划不进行股票的买卖操作,除非:1)本合同约定的止损条款已经被触发;或者
2)本计划因存续期限即将届满而必须卖出股票兑付投资者本金和预期收益,托
管人对此规定不负责监控。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限制的其他行为。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
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
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从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员工持股
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
临时公告与报告将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国联证券官网(www.glsc.com.cn)来进
行信息的披露。对账单主要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的形式进行寄送。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
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公布前一工作日经过托管人复核的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单位累计净值、优先级A份额和风险级B份额的单位净值、
单位累计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
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
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
告。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
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
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
告。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报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
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
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
理人所在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时,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审计报告。


(5)对账单

本集合计划每年度向上一年度有交易记录或年末仍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
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形式为邮寄、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方式。委托人需
保证在推广机构保留的邮寄地址、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正确有效。因委托人
未保留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其他联系方式或所保留的信息无效,导致无法收到


对账单时,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期间参与和退出
明细以及收益分配情况等。


2、临时报告

本集合计划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之一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通过管理人
的网站(www.glsc.com.cn)或网点、或其他途径和方式及时进行公告。临时报
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的发行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能按正常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后,调整金额影响到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形;

(2)管理人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3)涉及本集合计划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导致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况发生;

(5)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托管人托管部门
负责人、投资主办人发生变动;

(6)优先级A份额和风险级B份额临时开放;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9)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定期或不定期向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集合计划的定期公告与报告、临时公告与报告存放在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委托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委托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印件,委托人还可以登陆管理人的网站或拨打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
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
资料的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
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优先级A份额。份额转让的具体事
宜(包括交易平台、时间、业务规则等)由管理人在集合计划份额开始转让前公
告。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本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事宜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受
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风险级B份额不得转让。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
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
的行为。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依据
遗产继承的公正文书,办理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相
关费用以注册登记机构规定为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
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
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


履行职责;

2、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停
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
原有权利及义务;

3、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人数低于2人;

4、法律、行政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1、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解禁后,如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合同:(1)未发生需
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补仓的情形;(2)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
补偿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补仓义务。


2、风险级B份额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造成违约的,
管理人有权在所投资的股票解禁后进行平仓,本合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结束。


4、本集合计划项下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


(三)集合计划的清算

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终止日后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
终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
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资产变现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集合
计划清算报告;

(7)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备案后三个工
作日内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9)注销相关账户。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清算资产中支付。


(四)终止与清算的报告

集合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
划资产,优先级A份额享受的预期收益率截止于计划终止日。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


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
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资产返还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集合计划终止,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集合计划说明书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扣除托管费、
管理费、清算费等费用后,把集合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分派给委托人。如因(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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