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南方薪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文件2 南方 薪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 5 年第 1 号) 内容截止日: 2015 年 6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 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绪言 ................................ ................................ ................................ ................................ ... 3 二、 释义 ................................ ................................ ................................ ................................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 ................................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 ................................ ..................... 2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 25 九、 基金的投资 ................................ ................................ ................................ ..................... 32 十、 基金的财产 ................................ ................................ ................................ ..................... 4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4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48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0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3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4 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9 十七、 风险揭示 ................................ ................................ ................................ ..................... 6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6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0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0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1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2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 ................................ .................... 9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4 日证监许可 [20 14 ] 558 号文 准予注册 募集 , 基金合同 于 201 4 年 6 月 2 3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 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 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 本基金 长 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 均低于股票 型 基金、混合 型 基金及债券 型 基金。 投资人 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 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 1 5 年 6 月 2 3 日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 1 5 年 3 月 3 1 日 ( 未经审计 ) 。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南方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南方 薪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 《 基金合同 》 :指《 南方 薪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 薪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南方 薪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南方 薪金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布修订后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 销售机构: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 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 《业务规则》: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 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4 5 、 元:指人民币元 4 6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 用 后的余额 47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51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5 、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6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 32 、 33 层整层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 55 ) 82763888 传真:( 07 55 ) 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 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 [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 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 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 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 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 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 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职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 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 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 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 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 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 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 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 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 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 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 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等单 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 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曾任职香 港警务处 ( 商业罪案调查科 ) ,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 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20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毕业于财 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等机 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 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 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 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 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 15 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曾任职 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 1998 年 10 月加入华泰证 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曾在浙江兰溪马间专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深圳市建 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 , 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历任 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市科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深福保(集团) 有限公司监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 , 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 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 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 公司财务部经理, 1994 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 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 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兴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 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顾问, 2010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 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 2008 年 12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 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 农业银行 、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副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朱运东先 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办公厅、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 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 ,中共党员, EMBA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合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方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 师,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 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7 月,刘朝阳; 2014 年 7 月至 2014 年 9 月,刘朝阳、夏晨曦; 2014 年 9 月至今,夏晨曦。 夏晨曦,男, 香港科技大学理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5 年 5 月加入南方基金, 曾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风险控制员等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负责社保、专户及年金组合的投资管 理; 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1 月 ,任南方润元基金经理; 2012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14 天基金经理; 2012 年 10 月至今,任南方理财 60 天基金经理; 2013 年 1 月至今,任南方理 财 30 天基金经理; 20 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经理; 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 现金通基金经理; 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薪金宝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理 财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 杨小松先生, 副 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 事 李海鹏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 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1 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 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 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 4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和投资股票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 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 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 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信银 行 ”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2004 ] 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 - 8993633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 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 601998.SH 、 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 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 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 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 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7 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 步上市。 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 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 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 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 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 广西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 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 信贷业务部总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 总经理。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7 月,任中国中 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苏国新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同时 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 1997 年 6 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 事长秘书。 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 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 责外事工作。 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瑞士银行 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 UBS 等金融机 构工作。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 托管人职责。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 1 日, 中信银行 已托管 5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 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 3.5 万亿 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 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 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 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 加强职业 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 ) 82763905 、 82763906 传真:( 0755 ) 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直销机构的 网上直销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 直销 柜台 可 办理申赎业务。 2 、 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 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东 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 、 32 、 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 ) 82763849 传真:( 0755 ) 82763889 联系人: 古和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 021 ) 31358666 传真: (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陈熹 联系人: 陈熹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4日证监许可[2014]558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为2014年6月18日,共 募集271,875,150.13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95户。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 与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 人 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 与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 、申购 与 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 销售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 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时, 除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按“ 先 进先出” 的原 则 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 与 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 付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支付赎回 款项。 正常情 况下,投资人赎回( T 日)申请成功后, 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经销售机 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 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 开放日规定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1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 与 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基金 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 基金 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 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 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 2 、 投资 人 当 日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日累计赎回金额 / 净赎回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赎回金额 / 净赎 回金额上限、单笔申购赎回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和赎回的数 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 金额申购、份额确认 ” 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 .00 /1 .00 = 100,000 .00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 份额 赎回 、金额确认 ” 的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 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 人 部分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元 例 : 某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份额 10 0 ,000 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金额 = 50 ,000 .00 × 1.0 0+1.50 = 500 01. 5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