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财通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时间:2015年08月01日 15:03:31 中财网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已于2012年11月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81号文核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
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
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
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基金管理人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
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其将根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可能赎回认购的
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
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保本 ................................................. 53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 57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9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九、保本周期到期 ............................................ 105
二十、风险揭示 ................................................ 111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9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60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
保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自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的,以届时
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合同: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保本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
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
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
期届满日
37、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
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
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过渡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不超
过20个工作日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39、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0、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
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1、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3、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
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5、认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46、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金额
47、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8、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9、到期操作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
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
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50、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1、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自第二
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订的《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3、担保费用: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用(该费用
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64、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
65、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6、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67、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1、元:指人民币元
7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7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7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阮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刘未
联系电话:021-6888 6666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阮琪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浙江省杭州市财
政局综合计划处副处长,处长兼杭州市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主任,社会保障处


处长,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

刘未先生,董事,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原财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筹建部负责人,财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骆旭升先生,董事,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历任杭州武林实业总公司副
总经理,杭州轻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处副处长,原杭州市工业资产
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

吴梦根先生,董事,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副主任,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浙江升华拜克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任升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升华集团德清华源颜料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高级会计师,复旦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上海市徐汇区金融办上市专家顾问,上海立信
会计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等。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姚先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学院、
经济学院教授、常务副院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院长,浙江大学
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理事。

2、职工监事:
杨铁军先生,职工监事,监察稽核部总监、法学硕士。执业律师,历任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刘未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家俊先生,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监,中山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
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现
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监。

4.督察长
黄惠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张家界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主任,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工会委员会主席。

5、基金经理:
邵骏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本基金基金经理
厦门大学硕士。2004年7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供职于计
划资金部和固定收益部。于2006年2月至2013年7月供职于固定收益部,历任
发行承销经理、投资经理职务。2013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任固定收益部副
总监。

焦庆 本基金基金经理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深圳飞亚达集团华东区域经理、市场
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资产管理部煤炭、电力设备研究员,天治基金煤炭、
商业高级研究员,上海泽熙投资煤炭、新能源高级研究员,上海聚益投资研
究副总监,财通基金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未先生,总经理;
吴成勇先生,投资总监兼专户投资部总监;
邵骏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


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
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
者利益和基金管理人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
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
意识贯穿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基金管理人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基金
管理人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
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
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
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基金管理人
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基金管理人相关规章制
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
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
分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
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基金管理人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
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基金管理人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
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
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基金
管理人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
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
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
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
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
有效性,监督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基金管理人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基金管理人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
平台,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
要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
议和进行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
范意识;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


风险控制、业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
事件的分析与总结来开展。基金管理人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
系统评估,对基金管理人层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
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
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
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
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基金管理人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
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基金
管理人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
报告由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
性与客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3人,平均
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
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2015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28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
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
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
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传真:021-6888 8321
联系人: 刘未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汤征程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汪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传真:010-5643 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2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2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2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8)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2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周轶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www.licaike.com/
(3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颜玲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3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阮琪
电话:021-6888 6666
联系人:薛程


(三)担保人

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31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3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电话:010-51658968
联系人:付启新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公司电话:(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12]1481
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
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期间按发售面值发售。

(五)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14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46,471,828.76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70,097.87份),有效认购户
数为3,469户。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认购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人
民币10,000,000.00元(含认购费用),折合基金份额9,999,200.00份(含利息
折份额),共占基金份额总量的2.89%,且该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
12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2013年3月1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本
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财通收
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办理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5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
于5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
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2.00%

1年≤N<2年

1.50%

2年≤N<3年

1.00%



(注:N: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财


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
时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058=4,669.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8元,则可得到4,669.86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8=11,280元
赎回费用=11,280×1.5%=169.2元
净赎回金额=11,280-169.2=11,110.8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2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10.8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已于2013年
4月8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
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
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
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 基金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示例


若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即认
购金额为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0
元,持有期间基金累计分红0.1元/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20.00)/1.00=99,029.90份
1、假设该投资者的认购份额全部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元。

保本金额=100,000+20=100,020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9,029.90×0.850=84,175.42元
累计分红金额=99,029.90×0.1=9,902.99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84,175.42+9,902.99=94,078.41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
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90,117.01元(即:
100,020-9,902.99=90,117.01)。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5,941.59元(即:100,020-(84,175.42+9,902.99)=5,941.5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元。

保本金额=100,000+20=100,020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9,029.90×1.500=148,544.85元
累计分红金额=0.1×99,029.90=9,902.99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158,477.84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48,544.85元。


2、假设该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届满前一年,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时提
前赎回2000份,其余份额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即认购并持有到期97,029.90


份。

(1)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850元。

保本金额=(100,000+20)×(97,029.90/99,029.90)=98,000.00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7,029.90×0.850=82,475.42元
累计分红金额=97,029.90×0.1=9,702.99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82,475.42+9,702.99=92,178.41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保本金
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88,297.01元(即:
98,000.00-9,702.99=88,297.01)。其中,由基金管理人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为5,821.59元(即:98,000.00-(82,475.42+9,702.99)=5,821.59)。

(2)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元。

保本金额=(100,000+20)×(97,029.90/99,029.90)=98,000.00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97,029.90×1.500=145,544.85元
累计分红金额=0.1×97,029.90=9,702.99元
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155,247.84元
即:到期可赎回金额+累计分红金额>保本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日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可赎回
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145,544.85元。

(三)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
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财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十、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
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
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有关信息如下:
(一)名称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
(二)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三)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101
(四)法定代表人
陈国安
(五)成立日期
2007年4月3日
(六)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七)注册资本
1000000000.00人民币
(八)净资产
2003209736.36人民币
(九)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
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

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
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
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13家分公司和2家办事处与2家子公
司(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是大陆目前在
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广
州、海南、安徽、重庆、大连等地担保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
个项目,担保规模累计逾百亿人民币,进入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
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十一)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止2012年第二季度,我公司在保责任余额75.63亿人民币,其中保本
基金在保余额为22.11亿元人民币。

截止2012年第二季度,我公司总资产206,576.94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200,607.65万元人民币。

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1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
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
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该部分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保证合同
鉴于:
《财通保本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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