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红豆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8月05日 17:06:03 中财网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15- 041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49号文)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
过151,450,674股新股。公司实际发行151,450,674股,发行价格为5.17元/股。

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7月23日出具的苏
公W【2015】B093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2,999,984.58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1,812,358.92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103026319000078961,截止2015年7月22日,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771,812,358.92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东港支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3026319000078961,截止2015


年7月22日,专户余额为771,812,358.92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
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烜、蒋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1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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