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东方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 重要提示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1年10月 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87号)和《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860号)的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8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所投资的各种投资 工具的相关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 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6月28日。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八、基金的投资 ............................................................................................................................. 47 九、基金的业绩 ............................................................................................................................. 61 十、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4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7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六、风险揭示 ............................................................................................................................. 8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3 一、绪 言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 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 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份额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29.基金账户:指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天: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及其它媒体 55.《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编号:A03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800万元 9% 合 计 2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总经理办公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 资部、专户投资部、产品开发部、销售部、公募业务部、专户业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 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六个职能部门及上 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 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 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 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 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 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长,吉林省体 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东 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一 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 副会长、吉林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金融学会理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吉林省 消费者协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青联委员、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北省委科教部 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 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特 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 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兼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田瑞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副部级),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央 金融工委委员(副部级),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现任中国 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部任命、副部级)、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 会长、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渤海银行独立董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学 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吉林财经 大学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所长、所长;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究员、 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常务理事,兼任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石嘴山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副经理、副总 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 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20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现任本公司 运营部副总经理。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君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一 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2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 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 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券 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 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薛子徵 2015年4月30日至今 山西大学工商管理、应用心理 学专业学士,8年证券从业经 历。曾任中宣部政研所研究员、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助 理研究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2009年7月加盟 本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房地 产、综合、汽车、国防军工、 机械设备行业研究员,投资经 理。现任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呼振翼(先生) 2011年12月28日起至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 士,19年期货和证券从业经 历。历任高斯达期货公司投资 经理,金鹏期货公司投资经理, 海南证券研究员,湘财证券研 究员、投资理财部经理,民生 证券研究员、行业组组长。2010 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研究员、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东方策 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 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仆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 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钢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 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年2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2006年6月加盟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债券研究员、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任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7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 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专户业务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呼振翼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士,19年期货和证券从业经历。历任高斯 达期货公司投资经理,金鹏期货公司投资经理,海南证券研究员,湘财证券研究员、投资理财部 经理,民生证券研究员、行业组组长。2010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 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5) 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份额登记机构,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3)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4)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4)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5)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②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③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④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⑤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 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 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 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 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 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 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 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 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①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 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 业绩评价。 ③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 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 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 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7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 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 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 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 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 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 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0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 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 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 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0只,包括中欧中小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164208)、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观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19117)、天 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40036)、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中 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20)、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62)、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21)、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56)、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73)、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南方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63)、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000576)、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000647)、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000774)、中邮核心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000966)、中信建投凤凰 货币市场基金(001006)。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 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9,546.07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 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 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 王丹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 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9.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全国)、96228(广东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337 客户服务电话:95577或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3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591-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4.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办公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280号科技城2层A-33段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联系人:曲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务电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5.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3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网址:www.hazq.com 3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39.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76102 传真:021-5465352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6220 传真: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9.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5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5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727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5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汪林林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三)份额登记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吕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根据2011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87号)和《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1】860号)的核准,并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二)本基金类型:股票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23日 募集份额为:335,865,199.76份 有效户数为:13,047户 (四)根据《关于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金部函【2011】 1009号)的批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8日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为直销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即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目前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二) 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指定的代销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2.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可对前述开 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 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4.本基金自2012年2月8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 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份额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 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渠道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 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 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1.2%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每笔1,000.00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率 1年以内(不含1年) 0.5% 1年以上-2年以内(不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1+1.5%)1.5%=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1.12=87,966.22份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5×0.5%=525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5-525=104,475元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通在3个工作日内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和旗下各只基金的基金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 容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 备的情况下,将在其它销售渠道酌情增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份额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份 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精选受益于经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 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努力把握市场趋势,积极进行适当范围内的大类资产配置调整,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本基金资产的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中小盘股票成长预期强、增长空间大,在经济转型下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成长性确定、 基本面良好的中小盘股票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投资于这类股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分享新模 式下的经济发展成果,结合适当范围内的大类资产配置调整,能够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 股票主要包括基本面良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债券主要包括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与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 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80%,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 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中小盘股票的投资 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80%。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将对中国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 大排序并累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股市场总流通市值2/3的股票列入中小盘股。基金因所持有 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 一般情况下,上述所称的流通市值指的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乘以 收盘价。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 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