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海惠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中海 惠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 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 送出日期: 201 5 年 8 月 21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67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2 年为一分级运作周 期,按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在每个分级 运作周期内,惠祥 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每 6 个月开放一次赎回和(或)申购,但分级运作 周期内第 4 个开放期不开放惠祥 A 份额的申购;惠 祥 B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一次 申购和赎回,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一个工作 日不开放惠祥 B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除开放日(或 开放期)外,两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且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 4 年 8 月 2 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 5 年 8 月 27 日 赎回起始日 201 5 年 8 月 27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 A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675 00067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A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 回申请(第 4 次开放期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其中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惠祥 A 份额的前 3 个 开放期既开放赎回也开放申购,开放期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的对应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其前一个工作 日,其中该对应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该对应日为申购开放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惠祥 A 份额的第 4 个开放期只开放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 祥 A 份额的开放期以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祥 A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惠祥 B 份额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次年的 对 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前一个工作 日,接受投资人对惠祥 B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惠祥 B 份额的开放日与惠祥 A 份额的第 2 次赎回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在任一分 级运作周期的惠祥 A 份额的单独赎回日以及惠祥 A 份额和惠祥 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如果对惠祥 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惠祥 B 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 A 份额的余额大于 等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惠祥 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惠祥 A 份额 的 第 2 个申购开放日为 201 5 年 8 月 28 日,赎回开 放日为 201 5 年 8 月 27 日 ;惠 祥 B 的第 1 个申购、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 。此次 惠祥 A 份额 及惠祥 B 份额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 理时间为对应开放日的交易时间。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惠祥 A 份额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惠祥 B 份额在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惠祥 A 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惠祥 B 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惠 祥 B 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3.2.1 前端收费 单笔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1000元/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 1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2 )惠 祥 A 份额的申购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惠 祥 B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价 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惠 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3 ) 在本次 开放日提出的对惠祥 B 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本次开放日 ,惠祥 A 份额的单独开放日以及惠祥 A 份额与惠祥 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如果对 惠祥 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惠祥 B 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 A 份额的余额 大于等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惠祥 A 份额的申购开放日不开放申购,并按照惠祥 A 的份额余额等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人。 本次开放日 ,惠祥 A 份额的单独开放日以及惠祥 A 份额与惠祥 B 份额的共同开放日,如果对 惠祥 A 份额的有效赎回申请、惠祥 B 份额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 A 份额的余额 小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 倍,则惠祥 A 份额进入申购开放日,并对惠祥 A 份额分以下两种 情形进行处理: 1 )在对惠祥 A 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 A 份额余额小于等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 三分之七倍,则对惠祥 A 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 )在对惠祥 A 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祥 A 的份额余额大于惠祥 B 份额余额的三 分之七倍,则对惠祥 A 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在经确认后的惠祥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惠祥 B 的 份额余额范围内,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 4 )对于惠 祥 B 份额的首个保本周期,投资人在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 祥 B 份额适用 保本条款;在惠 祥 B 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惠 祥 B 份额不适用保本条 款。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祥 A 份额或惠祥 B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惠祥 A 份额或惠祥 B 份额余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 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惠祥 A 份额 不收取赎回费用。 持 有惠祥 B 份额不满 2 年的 , 惠祥 B 份额 的赎回费率为 1.5 % ;持有 惠祥 B 份额满 2 年 的, 惠 祥 B 份额 的赎回费为 0 。 对于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到期的惠祥 B 份额,赎回费都为 0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 1 ) 惠祥 A 份额 的赎回价格以 惠祥 A 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惠 祥 B 份额的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惠 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 2 )本次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惠祥 A 份额 及惠祥 B 份额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 3 )对于惠 祥 B 份额的首个保本周期,投资人在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惠 祥 B 份额适用 保本条款;在惠 祥 B 份额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转出的惠 祥 B 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5 基金销售机构 5 .1 场外销售机构 5 .1.1 直销机构 (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 - 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 - 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 021 - 68419518 传真: 021 - 68419328 联系人: 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9788 (免长途话费)或 021 - 38789788 公司网址: www.zhfund.com (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 010 - 66493583 传真: 010 - 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9788 (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 www.zhfund.com 5 .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仅代销 A 类份额)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 5 .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惠祥 A 份额 和 惠祥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 1 )本公告仅对 惠祥 A 的 第 2 个申购开放日即 201 5 年 8 月 28 日、 第 2 个赎回开放日即 201 5 年 8 月 27 日 及惠祥 B 的第 1 个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即 2015 年 8 月 27 日 ,办理其申购、赎回业务等 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管理人 201 4 年 8 月 1 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 的 《中海 惠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中海 惠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 2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惠祥 A 份额、 惠祥 B 份额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惠祥 A 份额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每 6 个 月开放一次 赎回和申购,但分级运作周期内第 4 个开放期不开放惠祥 A 份额的申购; 惠祥 B 份额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一年开放 一次 申购和赎回,但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一个工作日不 开放惠祥 B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除开放日(或开放期)外,两级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 且不上市交易 。 本基金在扣除惠祥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惠祥 B 份额享有,亏损 以惠祥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惠祥 B 份额承担。 (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分 级运作周期内,在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每 6 个月的 对应日(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 惠 祥 A 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惠祥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惠祥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 惠祥 A 份额的前 3 个 开放 期内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与惠祥 A 份额的第 4 个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4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惠祥 A 份额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分级运 作周期起始日及每个申购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本次的 惠祥 A 份额 年约定收益率将根据本次申 购开放日,即 201 5 年 8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进行计算,利差的取值为 2.5 % ,该收益率即为 惠祥 A 份额接下来 6 个月的年约定收益率, 适用于该申购开放日(不含)到下个申购开放日(含 ,若为分级运作周期最后一个开放期的,则 为该分级运作周期的到期日 )的时间段。计算公式如下: 惠祥 A 份额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前) + 利差( 2.5 % ) ( 5 )有关 惠祥 A 份额 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 ,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 6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9788 ) 了解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份额折算业务的详情。 ( 7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8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 5 年 8 月 21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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