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舜船: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时间:2015年08月25日 01:14:52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199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
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与江苏
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新能源”)开展化工原料
贸易业务,方舟新能源拖欠发展公司货款。该业务项下,由方舟新能
源法定代表人昌旭初为方舟新能源向发展公司提供担保。为解决方舟
新能源的欠款的问题,公司委托张立新与昌旭初等共同签订了《借款
合同》,约定由张立新向昌旭初提供借款,用于归还方舟新能源对发
展公司的贸易欠款。张立新依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13年7月10日和
2013年7月16日向担保人昌旭初借款4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借
款900万元。但昌旭初在收取张立新借款后,并未按照约定向张立新
支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能还本付息。张立新为公司职员,
其对昌旭初的借款系基于公司的委托代理而形成,在张立新与昌旭初
的借款关系下,实际对昌旭初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为公司。


上述900万元借款项下,方舟新能源、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方舟进出口”)、洪泽天鹅湖宾馆、魏宇、林峰提供了无
限连带责任担保外,唐琳琳为该款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
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房产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
2号32幢105室。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委托代理事
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张立新作为共同原告就上述《借
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2015年8月19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公司于2015年8月21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具体如下:

1、昌旭初偿还舜天船舶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

2、昌旭初支付舜天船舶律师代理费6万元;

3、方舟新能源、方舟进出口、洪泽天鹅湖宾馆、魏宇、林峰对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舜天船舶对唐琳琳所有的位于雨花台区玉兰路2号32幢105
室的房产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实现
抵押后所剩价值在9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张立新的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合计101,200元由方舟
新能源、方舟进出口、洪泽天鹅湖宾馆、魏宇、林峰、唐琳琳共同承
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结果尚未执行,因此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
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初字第
55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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