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中国石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5年08月28日 14:33:50 中财网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提名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
提名
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
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
董事会运行合规
,
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石油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
上市地
监管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
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


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
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
政府相关部门和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提名
委员会由三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提名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
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为使提名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
要求,董事会应根据
具体情况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提名
委员会的职责
权限



(

)
定期
(
至少每年
)
检查研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和构成
(包
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

适应
公司

战略

董事会





建议



(

)
研究董事、
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研究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和董事、管理层培训制度;


(

)
广泛挑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对董事、总
裁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
受理《公司章程》规定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
提案;


(

)
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进行审核并
提出评估意见;


(

)
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负责解答投资者就与提名委员
会工作相关内容的咨询



(

)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提名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
其提供
独立
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七条
提名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会成员
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
理行使职权。



第八条
提名
委员会应每年举行
不少于
一次例会,
一般在

事会年度第一次例会前召开


委员会
对有关议题
讨论后

形成

董事会提交

意见书。例会的主要议题是:
审核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的架构、人数
和构成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讨论董事会过
去一年的履职情况、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等议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会议结



束后,负责整理并妥善保管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尽快送交出席会
议的委员签署确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其办事机构
负责
办理
提名委员会以下
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向提名委
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
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提名
委员会的成员分发会议
记录。



(三

提名委员会会务和日常
联络等工作。



第十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其它电
子方式进行。



第十


提名
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对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启动委员会表决程序,委员会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并
向董事会
作出
各项不同意见

说明




第十


提名委员会与管理层应保持全面而不受限制的沟
通。提名委员会可邀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


公司
人事部门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提供被提名人有
关资料,
承办提名委员会有关
事务。



第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



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


本规则
以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修改时亦
相同。





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
修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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