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中国石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提名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 提名 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 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 董事会运行合规 , 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石油天 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 上市地 监管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 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 门 委 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 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 政府相关部门和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提名 委员会由三 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 。 第四条 提名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 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 为使提名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 要求,董事会应根据 具体情况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 提名 委员会的职责 权限 : ( 一 ) 定期 ( 至少每年 ) 检查研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和构成 (包 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 为 适应 公司 的 战略 对 董事会 的 变 化 提 出 建议 ; ( 二 ) 研究董事、 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三 ) 研究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和董事、管理层培训制度; ( 四 ) 广泛挑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对董事、总 裁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 五 ) 受理《公司章程》规定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 提案; ( 六 ) 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进行审核并 提出评估意见; ( 七 ) 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负责解答投资者就与提名委员 会工作相关内容的咨询 ; ( 八 )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提名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 其提供 独立 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七条 提名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会成员 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 理行使职权。 第八条 提名 委员会应每年举行 不少于 一次例会, 一般在 董 事会年度第一次例会前召开 。 委员会 对有关议题 讨论后 , 形成 向 董事会提交 的 意见书。例会的主要议题是: 审核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的架构、人数 和构成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讨论董事会过 去一年的履职情况、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等议题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会议结 束后,负责整理并妥善保管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尽快送交出席会 议的委员签署确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其办事机构 负责 办理 提名委员会以下 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向提名委 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 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提名 委员会的成员分发会议 记录。 (三 ) 提名委员会会务和日常 联络等工作。 第十 一 条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或其它电 子方式进行。 第十 二 条 提名 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对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启动委员会表决程序,委员会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并 向董事会 作出 各项不同意见 的 说明 。 第十 三 条 提名委员会与管理层应保持全面而不受限制的沟 通。提名委员会可邀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 四 条 公司 人事部门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提供被提名人有 关资料, 承办提名委员会有关 事务。 第十 五 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 六 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 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 七 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 第十 八 条 本规则 以中、英两种文字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 九 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 效 ,修改时亦 相同。 第 二 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 修订并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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