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海普瑞: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9月08日 22:01:00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5-078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04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10万股,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93,480.00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人民币21,799.5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680.42万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审国际验字
【2010】第01020002号《验资报告》。


根据财政部2010年12月28日财会[2010]2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
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
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对原计入资本
公积的路演推介费用67.38万元转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核算;对于此项,公司已
于2011年03月13日已经从自有资金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故发行费用为人民
币21,732.20万元,公司重新确认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1,747.8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财富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15年0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51,361.20万元。


2015年8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的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8月29日刊登在信息披露
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的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更加广泛的银企合作关系,同时提
高闲置超额募集资金的收益水平,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福华
支行申请增开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
支行专户向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款79,000万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公司(“甲方”)与独立财务顾问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中国银
行深圳福华支行(“乙方”)所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
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6926586972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人民币79,00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
为2015年8月28日,期限3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徐慎峰、章敬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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