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西陇化工: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9月08日 22:05:55 中财网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化工 公告编号:2015-065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陇化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85号)的
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
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086,569(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5.71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535,499,998.99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发行费用共计7,18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28,319,998.99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5]7-10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
份已于2015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
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15年8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汕头分行

694716851

150,000,000.00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梅龙支行

120906365310910

120,000,000.00

3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938-001252-012

129,999,998.99




汕头支行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
头滨港支行

445899991010003005394

50,000,000.00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
头龙湖支行

684765785499

80,000,000.0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近日会同招商证券
分别与上述银行分支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
龙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汕头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滨港支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信息及
存储金额如“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中所述。该等专户
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和专户开户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佳、王玲玲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行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
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5、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开户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
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协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
效。




特此公告。




西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