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海惠丰:关于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运作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关于 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周 期到期及转入下一运作 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163909;以下简称:“本基金”;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A:基金代码:163910;以下简称:“惠丰A”;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B:基金代码:150154;以下简称:“惠丰B”)于2013年9月12 日成立。根据《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以2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按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第一个分 级运作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即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9月11日。 根据《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运作 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含),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 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本次过渡期的时间为 2015年9月12日(含)至2015年9月27日(含)。9月28日为第二个运作周 期起始日。 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到期及过渡期操作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到期操作规则 1、2015年9月11日为第一个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惠丰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第4次开放 日不开放申购,只开放赎回);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4个惠丰A的开放日只开 放赎回,开放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在分级运作周期内除惠丰A的开放日以 外的时间本基金不接受惠丰A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即2015年9月11日为惠丰A 第4次开放日,当日仅开放惠丰A的赎回。 2、惠丰B的封闭期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封闭期届满日为该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惠丰B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其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即2015 年9月11日。折算日日终,惠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惠丰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3、惠丰A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前3个惠丰A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与第4个惠丰A的赎回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11日为惠丰A 的折算日 4、惠丰A和惠丰B的折算方案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折算方案公告》 二、本基金第一个过渡期操作规则 本次过渡期的时间为2015年9月12日(含)至2015年9月27日(含)。 1、过渡期内惠丰A、惠丰B的份额配比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类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 制;其中,过渡期内惠丰A、惠丰B的份额配比不超过7∶3。 2、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次日起(含),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过渡 期,即2015年9月12日(含)至2015年9月27日(含)。 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惠丰B的开放期和惠丰A的申购期三个阶 段。 其中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即2015年9月14日为惠丰 A、惠丰B的份额折算确认日。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理折算后的惠丰A和惠丰B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惠丰B的开放期,即本次过渡期安 排2015年9月15日(含)至2015年9月24日(含)为惠丰B的开放期。惠丰 B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丰B的开放期结束后的惠丰B余额为基准, 决定是否开放惠丰A的申购。如果在惠丰A申购期开始前,惠丰A的份额余额小 于7/3倍的惠丰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惠丰A的过渡期申购,惠丰A 的申购期为2015年9月25日;如果在惠丰A申购期开始前,惠丰A的份额余额 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惠丰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惠丰A的过渡 期申购,并按惠丰A和惠丰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全部惠丰A 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28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 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惠丰A的赎回(惠丰A的赎回只能在开放 日进行)。 3、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1)基金份额赎回、申购均采用“未知价”原则,即赎回、申购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份额根据“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惠丰A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1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惠丰B的申购在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本公司 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惠丰A或惠丰B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惠丰A或惠 丰B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惠丰A和惠丰B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过渡期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在过渡期的惠丰B的开放期内进行惠丰B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2)在过渡期的惠丰B的开放期内进行惠丰B份的申购,本基金对通过直 销中心申购惠丰B的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惠丰B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300万元 0.4%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 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 购 惠丰 B 的 场外 申 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0.24% 100万元≤M<300万元 0.12%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1000元/笔 惠丰B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惠丰B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在过渡期的惠丰A的申购期内进行惠丰A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6、过渡期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惠丰B的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和 赎回申请,必须在惠丰A的申购期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过渡期的惠丰B的开放期内,对于惠丰B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的惠丰B的开放期内,对于惠丰B申购申请,如果对惠丰B的全部有 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丰B的份额余额大于惠丰B的份额上限,则在经确认 后的惠丰B余额不超过其份额上限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 交确认;如果对惠丰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丰B的份额余额小于 或等于其份额上限,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惠丰A申购期内,对于惠丰A申购申请,本基金以惠丰B的份额余额 为基准,在不超过惠丰B的份额余额范围的7/3倍内对惠丰A的申购进行份额限 制。惠丰A开放日,如果对惠丰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丰A的份 额余额大于7/3倍的惠丰B的份额余额,则按惠丰A和惠丰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 过7:3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惠丰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丰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的惠丰B 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在惠丰A申购期开始前, 惠丰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惠丰B申购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 开放惠丰A的过渡期申购,并按惠丰A和惠丰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 对全部惠丰A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通过 场外方式申购的,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 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返还 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过渡期的基金运作安排 (1)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 构停收销售服务费; (2)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惠丰A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第二 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3)惠丰B自过渡期起始日开始停牌,并在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后1 个月内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复牌; (4)2015 年 9 月 10 日 至 2015 年 9 月 16 日 本基金暂停办理 跨系统转 托管 业务。 9、过渡期内惠丰A和惠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过渡期内,惠丰A不再获取约定收益,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 T日惠丰A净值=T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惠丰 A资产净值/T-1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惠丰A数 T日惠丰B净值=T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日 惠丰B资产净值/T-1日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惠丰 B数 惠丰A、惠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重要提示 1、本次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即2015年9月11日为惠丰A第4次开放日, 当日仅开放惠丰A的赎回。 本次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惠丰B的开放期和惠丰A的申购期三 个阶段。份额折算确认日,即2015年9月14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本次过渡期 安排2015年9月15日(含)至2015年9月24日(含)为惠丰B的开放期,在 此期间仅开放惠丰B的申购赎回。惠丰B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惠丰 B的开放期结束后的惠丰B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惠丰A的申购。 如果在惠丰A申购期开始前,惠丰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惠 丰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惠丰A的过渡期申购,并按惠丰A和惠丰 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全部惠丰A按比例进行确认,超出部分以 现金形式返还投资者。惠丰A开放日,如果对惠丰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 认后,惠丰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的惠丰B的份额余额,则按惠丰A和惠丰B 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 认;如果对惠丰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惠丰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 于7/3倍的惠丰B的份额余额,则对当日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28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 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过渡期内不开放惠丰A的赎回(惠丰A的赎回只能在开放 日进行)。 2、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停收管理费,基金托管人停收托管费,销售机构 停收销售服务费。 3、过渡期期间,默认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含)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 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4、过渡期期间,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申购日(不含当 日)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5、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2015 年 9 月 15 日惠丰 B 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将调整为 2015 年 9 月 14 日惠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至惠丰 B 复牌前及惠丰 B 复牌不再进行前收盘价调整。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 - 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 - 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 021 - 68419518 传真: 021 - 68419328 联系人: 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9788 (免长途话费) 或 021 - 38789788 公司网址: www.zhfund.com (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 : 010 - 66493583 传真: 010 - 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88 - 9788 (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 www.zh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场外代销机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仅代销 A 类份额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代销 A 类份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仅代销 A 类份额)、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仅代销 A 类份额)、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 。 (2)场内代销机构 惠丰B办理场内申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 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惠丰B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惠丰B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七、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中海惠丰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 下一运作周期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www.zh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运作周期的安排 做适当调整。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h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9788)咨询相关事宜。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 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 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9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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