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电国际: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时间:2015年09月09日 19:32:32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15-037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64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1,055,686,853股,发行价格为6.77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5
年8月27日汇入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资金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净额为人民币7,050,111,729.72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5年8
月27日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
(15)第1320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人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募集资金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
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
行(以下简称“开户行”)于2015年9月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0234000000021310;本次
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已于2015年8月27日汇入专户。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账号为8110701014800118418;本次募集资金350,000万
元已于2015年8月27日汇入专户。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开
设专户,账号为531900021010803;本次募集资金2,556,999,994.81元已于2015年8
月27日汇入专户。以上银行专户仅作为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后的募集资金存储
和使用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二、公司、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
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博、周益聪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信证券
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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