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万孚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82 证券简称:万孚生物 公告编号:2015-017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118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16.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52,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6,984,898.5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15,015,101.5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 年6月25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410413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发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支行、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广州科学城支行(以下统 称“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1、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账号为:120903566310403,截至2015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体外快速检测产品扩产和技术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10966000000011942,截至2015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营销网络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94557112,截至2015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 发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4、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广州科学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28965694637,截至2015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 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根据《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 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 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新强、陈家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 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 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九、本协议自公司、乙方、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9 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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