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国太保: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 5 年 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 5 年 10 月 2 9 日 深圳 中国太平洋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 1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一、会议时间: 201 5 年 10 月 2 9 日 (周 四 ) 下午 1 4 : 0 0 时 二、会议地点: 深圳市大梅沙京基喜来登度假酒店 三、会议主持人:高国富董事长 议程内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及会议议程 二、审议议案 1 . 审议 《关于 选举 李嘉士先生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 . 审议 《关于 选举 张新玫女士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三、回答股东提问 四、宣布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数 五、投票表决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宣布会议结束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1 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一 关于 选举 李嘉士先生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 李嘉士先生 为 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 独立 董事候选人 , 任期至第 七 届董事会届满,并 有资格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连选连任。 李嘉士先生 的董事任职资 格须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 李嘉士先生简历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李嘉士 先生简历 李嘉士先生,1960年5月出生,现任香港胡关李罗律师行高级 合伙人律师,以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上市) 委员会委员、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小组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双重存档事宜顾问小组委员、香港公益金筹募委 员会委员和公益慈善马拉松联席主席。目前,李嘉士先生还担任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合和实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有限公司、渝港国 际有限公司、渝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货仓有限公司、添利工 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思捷环球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此外,李嘉士先生曾任香 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副主席、主席,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港通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 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嘉士先生拥有法律学士学位,并为香港、英国、新加坡和澳 洲首都地域最高法院合资格律师。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 委员会,现提名李嘉士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 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 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 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 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 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被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 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 2015 年 8 月 27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嘉士,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 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 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已根据 《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 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太平洋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 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 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 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嘉士 2015 年 8 月 4 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 1 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文 件 之 二 关于选举张新玫女士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 张新玫女士 为 公司第 七 届 监 事会 监 事候选人 , 任期至第 七 届 监 事会届满,并有资 格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连选连任。 张新玫女士 的 监 事任职资格须 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 张新玫女士简历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件: 张新玫女士简历 张新玫女士,1959年11月出生,现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目前,张新玫女士还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新玫女士曾任 上海冶金工业局财务处副处长,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财务部副部 长、部长、副总会计师,上海久事公司财务管理总部经理、资金管 理总部经理、总会计师。 张新玫女士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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